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黑政办规〔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3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开展电子证照目录汇聚、证照标准化、签发与使用、维护与安全等相关活动,以及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机构提供用证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单位),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制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
第四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证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全省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电子证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资源库等系统建设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标准:一是取消。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黑政办规〔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电子政务所涉及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数字证书。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提供。
第四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推广电子证照过程中,中省直部门可探索省级政务服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在各级政务服务审批中统一应用。
电子印章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第五条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一体化平台省级电子印章主管部门。
各市(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黑政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办发〔2021〕33号《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9日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行政执法证安全、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政执法证,是指由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应用程序按照实体行政执法证样式标准实时生成的动态化图形数据。
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行政执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电子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制发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电子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申领电子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人员信息已录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并经审核通过;(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免于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0
【摘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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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黑政办函[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函[2005]5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
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黑龙江”(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黑政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图形化的电子签名。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没有实物版印章,以加密数据与文件结合的方式存储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名称为“××厅(局、委、办)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使用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在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许可系统中使用。
行政机关公章、行业专用印章不得用于网上行政许可的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经省政府授权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行业专用印章的,应同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
因特殊原因无法加盖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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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
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5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9
【实施日期】201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
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中公开下列信息:(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申请材料、条件、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投诉方式及邮寄地址。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调整的内容和依据提供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政务中心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网上行政审批决定,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网页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编号查询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章网上行政审批流程
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由实施审批机关依法设计,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电子化。
行政机关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实际,适时提出优化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申请。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网上政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下列情况以外,应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
(一)国家部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含涉密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页数在5页以上,且无法提供电子版,需要进行逐页扫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