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整改不到位暂停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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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土地是民生之本。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贵州地区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标准规定样式

贵州地区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标准规定样式

贵州地区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标准规定样式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的要求,为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补充耕地方案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特制订本试行文本、表格。

二、耕作层剥离区指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占用的农用地中需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区域。

三、耕作层利用区是指利用耕作层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低产田土改造、其它农用地改良及城市绿化用地等的区域。

四、根据黔府办发22号文规定,批次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占耕而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耕面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 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单独选址项目需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的,可将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纳入复垦方案,可不另行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

五、本方案统一采用以下计量单位:而积用公顷,厚度用厘米,耕地作层剥离利用方量用立方米,资金用万元。

XXX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讨论稿/试行)剥离利用实施单位:(盖章)编制日期:年月1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各项规划等。

2基本情况2.1概述建设用地项目情况简介,说明建设项目区位置、范围等。

含总用地面积、各地类面积,主要对建设项目占川耕地面积、质量(含土壤性质、耕作层厚度等)情况进行描述(批次川地须分地块描述)。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基本情况表(表1)2.2剥离区基本情况说明剥离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说明剥离区土壤条件、剥离面积、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等。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情况统计表(表2)注:分次剥离的在备注栏注明2.3利用区基本情况对利用区的耕作层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说明利用区面积、地类及占用地类、堆放最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黔府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我省农用地转用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三级审批,土地征收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文件制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文件的制作样式,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函件批复,编“黔府用地函[××××]××号”,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送批准文件,并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分批转办,省国土资源厅也可分批呈报。

省国土资源厅分批呈报时应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审查报告和一览表中的未尽事宜,必要时可另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情况说明。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一个多山地区,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由于历史原因和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问题愈发凸显。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逐渐凸显,土地整治成为当前贵州省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问题越来越突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农田水利设施不完善、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制约了贵州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于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问题,亟需制定有效对策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农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才能实现贵州省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背景介绍】结束。

1.2 问题意识在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存在着土地承包期限不统一、承包权流转不畅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不到位,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监管,容易出现乱占耕地、弃耕荒地等现象。

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单一,农业结构不合理,缺乏多元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农村土地整治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技术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畅、政策扶持不力等挑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进展。

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促进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000字】2. 正文2.1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是导致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不畅、农户土地分散等问题,使得土地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利用。

缺乏科学规划是导致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缺乏科学的土地规划和设计,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进而影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进展。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4•【文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7年)前言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前言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黔自然资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经厅党委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系十四亿人吃饭的问题,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和奖惩机制,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探索推进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推动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各级年度综合考核挂钩机制,积极向考核机关提供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将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建立耕地保护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在违法用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具体做法

在违法用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具体做法

在违法用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具体做法在违法用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具体做法一、问题概述违法用地是指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相应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实施占用行为。

针对违法用地问题,我国多次提出整治措施,但在整改过程中却常常出现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

二、整改不到位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整改违法用地问题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导致整改不力。

2. 目标不明确。

在整改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对整改目标不明确,不清楚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导致整改效果不佳。

3. 走过场式整改。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出于应付检查或者表面功夫,采取走过场式整改,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导致整改不到位。

三、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1. 监管不力。

在整改后,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持续跟踪和监督,导致整改后问题再次出现。

2. 利益驱动。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整改后,由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对问题缺乏有效控制,导致问题死灰复燃。

3. 规章制度不健全。

在整改后,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到位,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四、解决问题的具体做法1. 强化法治意识。

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确保整改到位。

2. 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明确的整改目标和标准,严格要求整改的效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3.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后不出现问题死灰复燃。

4. 完善规章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整改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结语在违法用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到位以及整改后死灰复燃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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