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08号各区、县安监管(察)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本市即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
为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2.《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申办受理点情况一览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受理范围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条例》及《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条例》和《实施办法》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四、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到各受理点领取或直接从市安监局网站下载);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有批准发布的文件号,并加盖单位公章);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复制件应加盖单位公章);5.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附证书复印件,其他应培训的人员应列出考核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6.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且评价结果应明确给出被评价单位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结论;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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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安全评价报告;(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列表说明被评价单位周围的情况,应当按照周围八个方位(东、东南、南、西南、西、西北、北、东北)
说明周边各个方位的单位与被评价单位相邻侧最近围墙的距离,并说明“八类场所”与被评价单位围墙
的距离
列表说明被评价单位内部布局的情况,应当按照内部布局的方位说明各个生产、储存及行政办公生活建
被评价单
1
位概况 构筑物的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尤其应当说明宿舍或行政办公生活楼与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
选用的评 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应当采用池火灾、有毒气体扩散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对可能产生的危险
2
价方法 化学品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价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说明对评价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果,分别列出类项、编号、CAS、联合国编号等,辨识是否为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是否为上
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有害
3
根据被评价单位生产工艺的辨识分析,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分析各反应过程或工序的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因素分析
其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中的危险化工工艺
分析被评价单位储存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凡是被评价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储存物品(包括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都应被逐一详细列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出被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名称和现场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计 算数据,其重大危险源物质超临界量的倍数∑是否大于等于 1,大于等于 1 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可以下列表格形式列出所有重大危险源物质的具体计算数据: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沪安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有关市安委会委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要积极推广上海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近期,市应急局在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帮扶中,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审批不规范;个别企业私自搭建构(建)筑物,擅自出租、出借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和超量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库区操作场地从事拆装箱和堆放集装箱等。
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先后发生了因工艺设施、泄压设施设置不当引发的险肇事件和火灾事故。
这些现象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制意识淡簿、管理缺失,个别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应急管理部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两个《导则》实施落地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6月底前,再次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要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紧盯外部安全距离、违规堆放产品物料、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加快整改进度,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应急管理部门。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企业,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沪应急行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e5b9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e4.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一、发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一)零售(加油站);(二)零售(除加油站);(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一)零售(加油站);(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三)仓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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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
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按照2004年1月13日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并对申办时限作了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5年1月13日之前,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与颁发机构,要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等规定的要求,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见附件)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检查评估),同时按规定准备各项书面材料,及时提出申请,以确保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