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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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卜孟姣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加强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需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

但是,要想实现行政法治,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因此,正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加以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权利滥用;司法审查;监督体系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具有侵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不能有效对其控制,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异化的情形,不可避免出现损害个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情形。

正确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立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处理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一)法律规定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大都过于宽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和幅度细化不够,有的法规只规定了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种类未做规定,且法律条文的“弹性”较大,又缺乏相应的细则和立法解释。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没有详细规定。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滥用的现象。

如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时附带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免费住宅,或者车管所征收车辆规费时加收各种附加费等。

这种滥用表现为:一是裁量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二是裁量超过法定限度;三是行政违法和不作为。

(三)司法审查机制存在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它不可能彻底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执法公信力建设探析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执法公信力建设探析

Le98|S V s t orn A nd Soe.谴V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执法公信力建设探析潘栋摘要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执法公信力存在着相辅相成,量权以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作相关探讨.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执法公信力的定义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或者根据法律的精神,根据情况的不同有选择地做出处理的具体权力。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

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与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内在联系(一)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各国都赋予检察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即在刑事诉讼中对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裁量是否起诉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源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实际上我国实行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是起诉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仅指微罪不起诉的情况,即“钊‘对轻微犯罪的犯罪人,认为追诉并无公共利益,为使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由检察机关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要求1.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十七届四中全会就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司法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严厉惩治腐败也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摘要: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与作用
二、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现状
三、完善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要性
四、如何完善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完善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正文: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裁量标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

目前,一些裁量标准过于笼统,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其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和监督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未能有效执行裁量标准,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导致裁量结果不公。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科学研究,提高裁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标准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

其次,要加大对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实施和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裁量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

此外,还需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和公众对裁量权基准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完善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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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摘要】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构建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还不够充分,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当加以适当扩大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分析;完善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享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赋予检查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已是世界检察改革的趋势。

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都未得到充分的理性认识,我们认为,应当适当扩张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自身功能和价值。

一、检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检察官的裁量权包括立案监督的裁量、采取强制措施的裁量、不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的裁量等,“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认识和分析作出合理选择,并有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作用的权力都可以纳入裁量权的范围”[1]。

狭义上的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定范围内,依据侦查所得的证据,具备了起诉的条件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直接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区别。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社会的变化”[2]。

起诉便宜主义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件,灵活决定是否起诉,对于没有追诉必要的,可以不提起公诉,从而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也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负担、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使之尽快重返社会。

2.轻刑化与非刑罚化思想的产生
20世纪以来,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从报应论到预防论,把刑罚作为一种控制社会冲突的主要方式的观念逐渐淡化,轻刑化的价值取向日益受到重视。

对于虽已构成犯罪但无惩罚必要的犯罪,以及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采取非自由刑的方式更有利于改造和挽救犯罪人,这就要求检察官在裁量起诉时以防止犯罪人再犯为宗旨,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

3.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要求
当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使得国家所拥有的侦查、检控与审判的能力相形见绌,为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
和繁重的司法任务之间的矛盾,必须借助诉讼经济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

通过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审前阶段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及分析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在免于起诉的合理内核上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较之于免于起诉最大的不同在于性质的区分,免予起诉无异于法院定罪免刑的判决,具有审判裁决权的性质,而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3](一)运行现状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1.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相对不起诉,且明确只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将“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判处刑罚”作为共同条件的话,检察机关可裁量的范围十分狭窄。

2.种类单一
在操作中,检察机关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没有中间的过渡性措施,不利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以及审前程序案件的分流。

3.实践中运用少
在全国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酌定不起诉的只占全部案件的3%左右,而提起公诉的约占93%,4%为其他情节的不起诉。

[4]而在日本,2000年不起诉率是44.9%,2002年是47.4%,2005年达到53.4%,这个只是指裁量不起诉,不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5](二)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和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实体上看,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案件,对该条文的理解实践中往往仅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从程序上来看,因情节轻微而决定不起诉的权力属于检察委员会,而检委会主要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这就造成了相对不起诉中应当从宽处理的案件在程序上从严了。

其次,“检察机关每年都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质量进行复查,各级人大、党委政法委在经常组织的执法检查中,也都把相对不起诉案件作为检查重点”[6],甚至许多地方为了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还规定了适用不起诉案件的比例。

再次,受传统观念和检察官素质所限。

在我国,受传统的法定起诉主义影响,有罪必罚的刑罚报应观根深蒂固,这使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往往被公众认为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

而作为检察官自身,往往对起诉便宜主义和自身权限的认识不够,也不主动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同时,由于担心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将相对不起诉的扩大等同于执法的随意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7],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空间受到限制。

三、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享有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结合我国职权主义的历史传统较为浓厚,又长期受起诉法定主义影响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应是在继续吸收起诉便宜主义理念的基础上逐步进行。

第一,适当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有人认为将相对不起诉的范围恢复到免予起诉的范围,也有人认为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缩小到微罪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前者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发展规律,后者有悖诉讼经济和起诉便宜主义。

笔者建议对未成年犯罪主体和部分情节较轻的、依法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根据个案情况,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权。

第二,建立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适度扩大便宜起诉原则的范围,在现有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等级,要求其情节比酌定不起诉情节稍重些但还属于轻罪范围内,并严格附设若干条件,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8]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一是比较轻的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认罪、道歉、作出补偿、取得谅解;三是要求一定的考验期。

第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
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这也是当前为何扩大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但是,由于辩诉交易存在的一些内在缺陷,我国在引入辩诉交易的时候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给予检察官几乎不可控制的裁量权,笔者主张只在较轻的犯罪或者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引入辩诉交易,以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扩张,这也符合民众的接受度。

第四,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建立公开审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分割了国家的公诉权,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使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质疑,并再次投入诉讼,进而浪费国家资源,增加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转诉制度,使检查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程序上具有终结力。

同时,为了防止裁量权滥用,构建公开审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公开审查,由此既保障了被害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保全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2-53.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9.
[3]程乐.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现实尴尬[c]//
孙立、王振峰.不起诉实务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46.
[4]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79.
[5]宋英辉.国外裁量不起诉制度评介[c]//孙立、王振峰.不起诉实务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7.
[6]莫洪宪、高锋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实践考察——以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为切入点[j].人民检查,2007(4):58.
[7]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j].法学杂志,2007(5):109.
[8]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查,2007(24):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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