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作者:苏炳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宽泛等特点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务中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出现,如何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除从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着手外,还可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及法官量刑展示制度。
关键词量刑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作者简介:苏炳恒,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7-02“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刑事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差异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法官对正义的追求及刑事法律规定的无法周延及滞后特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将弥补法律规定滞后等不足所带来的僵化,但也容易出现滥用、错用而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罚等现象,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
因此,需要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加以正确规制。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解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原则或规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美国法学家梅里曼认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
我国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正义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
屈学武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及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统称为审判自由裁量权。
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实体法权利之一,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己定罪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酌情裁决权。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
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
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
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量权,对能否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起着关键性作用。
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之一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合理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力,是克服刑法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刑法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法定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权却是客观存在的。
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系统,其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理基础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相关的学术文章涉猎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某一个方面。
而司法实践中,任何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有权力的滥用,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握有更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这一权力,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导致了当今的司法腐败问题。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之 目的 。 3 是实现 司法 公正 的需要 。 公正是 人类 社会所 追求 的首要 .
制化” 等等 社会现 象充分表 明 : 审判 权独立仍 未真 正实现 , 作为 审 价值 目标 。 法公 正是人 们对 司法活 动 的企 盼, 司 也是 司法本 身所
2虽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观 念长期 被封杀 , 官 自由裁量权 制 对 不可 以改变法律 织物 的纺织材料 , 可 以也应 当把法律 的皱 . 法 但他
旧 度 也难 以建立起 来 , 但在 审判 实践 r这种 自由却 被广 泛行 使, } 1 甚 褶 抚平 。 而要把 法律 的皱 褶抚平 实际 上就是 一个法 官为追 求正 至 滥用 。我 国法律制 度客 观上 造就 了 自由裁 量权 行使 的空 间 。 纵观我 国现有法 律框架 , 各部 门法 中存在着 大量 的弹 性条 款 , 这 义 而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过 程 。 2 有利 于实现 定分止 争 。 现代 法治社 会 , . 在 诉讼被 奉为 最公
的压力 , 些人 或组织 都热衷 于将 自己 的意见 强加给 法官 , 这 从而 官运用 自己固有 的知识 和经验 进行 自由裁 量 , 以达 到“ 定分 止争”
影响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的正当行 使 。 目前, 司 法权 力地方 化” “ 、 “ 法院审判 行政化 ”“ 、法官 管理公务 员化”“ 司法 权的监 督非法 、对
LC l y tm A ds c o a S se n o  ̄w
2009 .8( ) 下 {占 Fra bibliotek 缸会 ; I
浅 议我 国法官 自由裁量杈
韩立梅 张 敏
摘 要 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 司法权力.然而在 中国" 3前的审判实践中, - 一方面, 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 普遍 的理性 认识 , 另一 方面 , 自由裁量权 缺乏规 范 , 易被滥 用.本 文通过对 中国 目前法 官 自由裁量 权行使 现状 、 极 自由裁量 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 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 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 价值 规制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法 是 制定 于 过去 、 用 于现在 、 制 着将 适 规
具有 相 对 的稳定 性 。 这种 稳 定性 地忽 略 了特殊 性 , 出现 在适 用 于 具体人 、 用 于 来 的行 为规 范 , 适 特定 案 件 时 有 可 能违 背 刑 法 的 目的 的 情形 , 对 是刑 法 的安 全 价值 所在 。[ 而 , 法适 用 于现 4 1 然 刑
宁 德 师 专 学报 ( 学 社 会 科学 版 ) 哲
2 l 年 第 4期 O0 ( 第9 总 5期 )
祈我国法官的刑事宜由裁量板
廖 翔 华
( 宁德师 范学 院法律 系 , 建 宁德 3 2 0 ) 福 5 10
摘 要 : 官 在 刑 事 司 法领 域 里 的 自由 裁量 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主 体 的 重要 理论 问题 。 这 个 问 法 是 题 的解 凑对 于捉 高我 国 的刑 事 司法 水 平 , 建 公 正 的 刑 事 司法 制 度 ,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构 均
一
平 正 义 的 要 求 , 自由斟 酌 以确 定 法 律 规 则 或
段 时 间 内 ,法官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仍有 其合 理
原 则 界 限 的 权 力 ,该 权 力 不 能 超 越 法 律 和 司 存 在 的必 要 。这是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客观 现实所 法 解 释 , 一 种 相 对 权 , 非 绝 对 权 , 贯 穿 决定 的。 是 而 且 具体 说来 , 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的 客观
“
一
般 ” 说 是公 正 的 刑 法 , “ 殊 ” 说 却 可 在 又规制 着 将来 的特点 ,决 定 了它 又必 须 具有 来 对 特 来
适应 社会 发 展 的灵 活 性功 能 。而将 刑法 的灵活 2 因 内在 的 “ 后 性 ” 陷 导 致 不 周 延 性 。 性寓 于刑 法 的稳 定 性之 中的唯一 的办法 就是 通 . 滞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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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融合借鉴,我国近年就陪审员制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也开始借鉴吸收西方优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成为日益热门研究的话题。
本文结合目前实际需要与法制现状,研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制约。
尤其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发展水平,对其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项司法解释既是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减轻危害结果,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自由运用。
以往法官形式审判权,大多是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等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出判决,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则是将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事后行为也计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中,并能以事后赔偿的数额的多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这一规定的公布是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目的是在于创建和谐社会,但是要想真正达到目的,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十分严格,如果过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加以制约。
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
我国刑法诸多法条都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肯定与认可,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过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给予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此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既不可过度也不可完全剥夺,使得法律适用僵化,究竟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如下具体说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1.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审判)不受法律的规定拘束。
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就是指法官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案件与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适用或者选择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指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不按照或者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或者一定的价值判断。
1.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由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不是完全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也是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法的权威性。
从这个角度出发,本人则更倾向于后一观点,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旨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尤其是当今社会,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立法本身及立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立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维持与保障手段,在保持法的预见性的同时更重要的就是法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得群众对法的信任度降低,这样反而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
面对以上二者的矛盾,既要实现依法治国,使得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信法,又要实现法的与时俱进性,使得法在运用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然得成为国家法治现设与法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然而过于僵化的法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国的法制建设,主要依靠的就是一国的法律职业者,而法律职业者中尤为重要的就是法官,法官不仅仅是案件审判者,更是实际生活中的正义与公平的衡量者,更重要的则是在于整个过程中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要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如果过度放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完全自由裁量,容易使得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与主观态度的成分增加,容易造成法律执行中的混乱。
同时,过度的自由权使得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个人价值与作用被放大,与之相对应,法律的作用与价值的体现就会缩小。
尤其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审判活动产生的结果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有所影响,因此对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是尤为重要的,是重中恒重的。
可见,合理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有利于让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僵化性特点,又有利于合理限制法官权力。
2.中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2.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2.1.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基础长期以来,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往往是被认同在其享有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既是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较少,多数是以判例作为参考依据的立法体例相关,更是与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社会成员对法的认识程度较深入有着深刻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早,英国自1688年的光荣革命便开始了自由民主的法治进程,期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直到《自权利法案》的正式公布,英国的民主政体已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经过长期的自由解放斗争,民主、自由等的观念也在当时全体民众乃至今日的民众心中深深扎根。
而美国自解放战争之后,公布《独立宣言》,宣布了三权分立等民主政治体制,并借此契机结合长期英国殖民统治者宣扬的“自由”“民主”思想相结合,同样促成了美国民众对法律的深刻认识,时至今日仍然传承着“法律至上”法制观念。
2.1.2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法官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由于其良好的历史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较高,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了解较深入,能够正确的理解并适宜的运用法律,信任法律。
另一方面,便是法官自身的作用。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者、执法者与法律的约束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彼此适应、相互促进的,英美法系国家对立法者的立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法官作为法律的职业者,受整个法律环境的影响就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使得其所作出的判决能够为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正认可,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既要担任执法者角色,又在一定程度上担任着立法者的角色。
基于两种角色的融合,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与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2.2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经济技术不断发展,东西方文化在不断相互吸收借鉴,两者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也在不断的相互吸收、相互借鉴。
然而就自由裁量权来说二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的不同更体现在二者的基础不同。
2.2.1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我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与认识水平较低,尽管近年来国家进行了大力度的法治宣传与普法活动,但是基于我国的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较缓慢,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不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够合理、正确的适用法律。
2.2.2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整体来看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薄弱,虽然各家学说百家争鸣,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不能够为设立发展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理论依据,针对西方国家的模式更不能完全模仿,尤其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应当重视程序,却不能为了程序的失误完全抹杀案件的本质,西方刑事案件中强调程序的严谨性,所谓“有瑕疵的证据是毒树之果”的理论,虽然促进了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谨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行为,但是也由于制度设置的本身也容易被利用,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打击犯罪行为。
3.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3.1.法律规定不完善“依法治国”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行。
与之相辅相成的党中央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使得极具概括性原则性的“依法治国”概念增添了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个立法体系相一致,因此对于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应当与“依法治国”概念一样,不仅仅要有概括性的规定,更要有与之相应地方法律法规相配套。
实现既要有概括性优势,又要有具体的实际可操作性二者的有机结合。
我国目前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对较少,除了某些部门法中有相关规定之外,我国基本法中则为鲜见。
在具体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很多行为依据其行为的轻重与造成的损害、实际恶意等多角度进行衡量,可能会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是定罪量刑等涉及具体利益等结果,尤其是某些行为,如果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甚至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可见法官在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主管恶意等判断要件享有的主观判断的全力,也要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由此可见,制定此类法律对立法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对执法者的专业水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较高。
3.2制度约束不完善与前文所论证的内容相对应,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亟待完善的不仅仅限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更多的则是体现在相关制度约束的不完善。
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职业群体与执法队伍成员,其所做的判决、裁定对涉案的当事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执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强化约束法官的行为,不仅是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约束,更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备。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作用强化,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加以约束,使得法官在形式自由裁量权,运用主观判断的过程中注重客观事实与法律的正确适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的一段陈述:“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这段文字的表述旨在论述法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即是针对权力所有者的控权机制的设置的客观必要性,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控权机制的设置我想也应当是同样适用的。
然而这种控权机制的具体设置则是难以把握的,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行为往往在实践中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法官自身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价值衡量与判断的行为,因此,法官的判断能够符合社会普遍大众的价值判断,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置的根本目的。
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审理案件关乎的是公民的自由、人身、甚至是生命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法官的审理过程与审判结果甚至关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对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3.3监督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对法官审理、判决等行为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就目前而言,主要的监督方式较为单一,长期以来都是主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电讯传播技术的发展,公众对法官的审理活动才逐渐开始关注并予以监督,并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公众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关注与监督逐渐开始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