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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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范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范

是一种脆弱 的权力 , 在行使过程 中受到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发生偏移也是不争 的事实。量刑 自由裁量权 作为 法官 自由裁量 权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同样 会 出 现 行使 不 当 。主要表 现 为 : 怠于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意 任 行使 自由裁量 权 和误用 自由裁量权 。 影 响量刑 自由裁量 权行 使的 因素 法 官量刑 自由裁量 权 的行使 直接关 乎公 民的生 命、 自由 、 财产 、 誉等 重大权 利 , 名 法官 自由裁 量 的水 平 则关 系着 法律 运行 的效 果 。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是 由众 多要素 相互 影 响 、 多种 力 量 平衡 的过 程 。影 响 法 官量 刑裁 量权 的因素 既有法官 自身 的 : 如个性 、 情 绪、 个人 经 历 、 值观 、 价 法感 、 法律 素养 等 。美 国现实 主义法 学派 的代 表 佛 兰 克认 为 : 官 在 审 判 案件 中 法 的心 理活 动是 同一 般人 判断过 程 的心理 活动 是一致 的 。判决 来 自法 官 的预 感 , 官 是通 过 感 觉 而 不 是 法 通过 推理来 判 决 的 。对 判决 的最重 要 的推动 力是 在 个 具体 案件 中关 于是 非 的 直觉 , 而引 起 法 官 预 感 的因素 , 不仅仅是经济 、 政治和道德 的偏见 , 还在于 法官 本 人 的 特质 , 习惯 、 情 、 如 性 爱好 、 气 等 , 官 脾 法 之所 以在审理某一案件 中得 出这种结论而不是另外 结论 , 主要是 法官个性所决定 的。 也有立法 方面 }
内涵 , 法 官角 色 固有 的权 力 。然 而 自由裁量 权 也 是
设 置 等 。还 有司法 体 制 方 面 的 : 法 院 和法 官 独 立 如 程 度 ; 罪 治理模 式 ; 事政 策等 等 。正如卡 多佐 所 犯 刑 说 的那样 :“ 日复 一 日, 以不 同 的 比例 , 有 这 些 成 所 分被 投 入 法 院 的 锅 炉 中 , 造 成 这 种 奇 怪 的 化 合 酿 物 。 2 述诸 多 因素 中的某一 种 , 旦不适 当地 发 ”_上 一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 鼻 I J 缸金 2 0 1 3・ 2 ( 下)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浅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浅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定 、 后 . 法 律 赋 予 法 官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滞 是 客 观 因 素 : 变 化 多 端 、 繁 复 杂 的 现 实 在 纷 中 .立 法 者 永 远 不 可 能 将 生 活 中 的 点 点
量 权 过 于 宽 泛 ,又 会 导 致 法 官 的权 力 过
通 常 人 们 认 为法 官 在 认 定 犯 罪 性 质 方 面
谓 “ 律 游 离 于现 实 . 现 实 远 比法 律 丰 法 而 富” 的道 理 , 也 是 法 律 赋 予 法 官 自由 裁 这
的无限制滥用 , 曾有 过许 多 学 者建 议 : 完 善 立 法 , 高立 法 质 量 , 为 法 律 的 规 定 提 认 完 备 了 ,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就 会 变 小 : 法 加 强 司法 解 释 工 作 。对 法 官 可 行 使 自 由裁
中 ,法 官 在 裁 判 每起 案件 时 不 可 能 都 找 出相 对 应 的 法 条 和 明 确 的 量刑 , 因此 。 法
更 为取 保 候 审 。

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但 如 果 法 官 的 自由 裁
罪 行法定原 则是刑 法的基本 原则 ,
律 规 定 的 原 则 、 统 、 性 . 至 相 对 稳 笼 弹 甚
滥 用 自 由裁 量 权 , 严 格 执 法 . 做 了不 为 也 同的尝试 。 : 强判 决书 的说理性 , 如 增 希 望 通 过 要 求 法 官 在 判 决 书 中说 明其 适 用
件 的立 案标 准 规 定 的 比较 原 则 ,象 情 节
时 指 导 审 判 实 践 ; 入 判 例 制 度等 等 。 引 人
民法 院 也 充 分 意 识 到 自身 的部 分 法 官 在
严 重 、 额 较 大 等 , 司法 实践 中会 引起 数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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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
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换言之,自由裁量权是对主体法律规定的延伸和拓展,是在主体法律无法规范所有犯罪行为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没有主体法律,自由裁量权便无从谈起。

二是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规范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

正如前文所述,自由裁量权绝不是无序和任意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实施。

也就是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看似没有约束,实际上是处于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之下,受到法律监督机制制约的,这一点仅从司法工作实践中就能够清晰地发现。

“自由裁量权
使用不当”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处理违纪违法工作人员的一项主要依据。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约束,才能够充分地保证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合理和合法。

三是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有助于保持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任何一部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都会存在结构上、规定上的缺陷,而且由于法律制度大p
正如前文所述,刑事法律制度都是针对社会犯罪各类犯罪行为所进行的一般性惩戒和预防,因此刑事法律制度所囊括和涵盖的内容越全面,越容易导致一般性原则的高度凝聚。

而与之相对的则是犯罪个案的特殊性,每一个刑事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也是层出不穷。

如果套用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笼统地规范,很容易出现法律制度刚性约束机制所不涉及和不涵盖的领域,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刑事法律的有效性。

通过设置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执行主体法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刑事法律制度打击犯罪的效果。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描述他们的词汇多得多”,任何法律条文的阐述都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所以人们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有距离。

刑法描述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

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

也可以说,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

也可以说,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行为的客观必然性。

[2]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有着存在的客观基础
仅以我国为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民族之间也都相应地保持不同的民族习惯和思维方式。

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之间的认识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的《刑法》势必要根据这个特点进行相应地调整。

如果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将各类犯罪现象通过语言描述的方式全部进行罗列,不仅使得刑法篇幅冗长,而且也违背了我国国情和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仅仅就某一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总体的描述,并对惩戒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民族差异,则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和平衡。

(三)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维护
我国刑事法律前瞻性原则的重要保障
社会永远处于发展进步的进程之中,刑事犯罪的多样性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

对于以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发展稳定为目标的刑法来说,势必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但是法律调整完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其速度和程度永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建立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地保持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在刑法落后于社会发展
实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有效性。

三、对于如何规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些思考
从现阶段我国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来看,集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使用监督机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权滥用、使用有失公平等等现象,建立刑事法律自由裁量权规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法律约束机制的作用
为了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约束机制,提高约束的效力和水平。

一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制约机制,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对现行《刑法》中的自由裁量原则进行细化和量化,出台司法解释或意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二)提高法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在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同时,还需要有效地提高法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特别是一些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等要加强学习。

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及时纠正各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建立法官工作效能考核机制,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将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琼.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法理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1.
[2]董进宇.刑事自由裁量权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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