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_存在_运行及规制_杨翔

关键词: 法官; 自由裁量权; 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 DF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5981 ( 2016 ) 01 - 0020 - 06
一、 审判过程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定
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为当事人实现自我利益提供了选择 诉讼理由、 诉讼方式, 挑选管辖法院等诸多行为的自由 。 然 而, 当事人的自由行为能否获得其预期的效果,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司法机构对于其行为的认可和支持 。 从一定角度 分析, 当事人的诉讼自由说明法律本身存在空隙或者说故意 留下空间 余 地, 这些空隙和余地就是法官具有的自由领 —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选择和裁量 。 这就构成一种基于 域— 自由选择而形成的司法方式 。 自由选择的权力是自由裁量 权涵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 : “自由裁量权是 授、 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 A·巴拉克指出 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 其中每一个
[1 ]7 ” 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和自由的 。
确还是错误。( 五) 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性, 即对其裁决不得 上诉。( 六) 指具有立法意义的裁判权 。
[2 ]13 - 14
美国著名法学
“无 家罗斯科·庞德在论及司法活动时所阐述的现代司法中 , “自由裁量、 法司法” 经历的五个发展阶段 自然正义、 公平与 ( 罗马法上的) 衡平、 , 良心、 法律规范的公平适用 ” 也是对于 司法自由裁量权历史过程的概括描述 。
② 现代国家运用立 衡理论无疑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杨 翔 我 国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存 在 运 行 及 规 制
“忽视” 的 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中国法律机制事实上具有的 大陆法系特征, 以为在这样的法条主义环境或者约束下, 法 “自由裁量权” , 官没有或者不应该具有任何所谓的 法官的全 — —严 格 依 法 部职责 就 是 查 明 事 实、 适 用 法 律 进 行 裁 判— 办案。 就中国司法模式而言,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运行实 际上呈现出极其宽泛和复杂状况, 原因在于当下的法律体系 仍然是不够健全和完备的, 客观上留有大量空间需要在司法 环节中通过审判进行弥补; 也在于中国目前多层级 、 多部门 复杂立法体系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仍然存在相互 矛盾和冲突, 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本身就必须面对( 尽管不是 经常面临) 如何在不同法律规则之中选择法律依据; 同时, 审 判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设置, 将形形色色 的证据、 材料通过不同的审判环节逐步归纳变成与相关法律 规则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和关系的复杂过程 。 在任一个案件 的审理过程中, 材料的选择和取舍及其与法律规则的对接都 充斥着法官经验、 智慧的运用, 因此整个审判活动充满有限 个性发挥和自由裁量色彩 。 因此, 我国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实际上普遍存 在。我们需要厘清的是: 什么是法律提供的选择行为( 比如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决定回避等) ?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行为? 什么只是法官一种简单的判断和决定( 比如选择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庭审当事人发言次数等) ? 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于 不同的行为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不同的法律规制或者保障 。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时,根据具体情况和犯罪性质,自行决定刑罚幅度和力度的一项司法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运用,但也有人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进行解析,探讨其特点、问题和应对之策。
一、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权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权限,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既涉及量刑问题,也涉及其他刑事审判环节,如在指导案件侦查中是否提出起诉等方面。
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各种因素决定合适的刑罚。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限,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刑罚。
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比如明确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最低刑种、刑罚的幅度限制等。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由于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因此法官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决定。
一个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因行使失当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刑罚不公。
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相似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罚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其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被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
这就给了一些法官机会,可能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度偏袒某些被告人或过度重视某些因素。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一
、
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 的概念和价值
根 据法 律 的正义 与 公平 原 则 , 相 关 的法 律 规则 的 在
( ) 官 量刑 自由裁 量权 的概 念 和 内涵 一 法
“ 法官 自由裁量 权 ” 词是 一 个 舶来 品 , 自于 一 源 西方 法律 文化 , 是英 美法 系衡 平法 一种 制度 , 最初 仅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的过 程 中 , 官 必须 以法 律 的公 平 法
实现 司法 公正 必不 可 少 的要 素 , 正如 菲 利 所说 :如 “
果没 有好 的法 官来 实 施 , 有 学 术 价 值 的法 典 也 不 最
与正 义精 神为价 值 追 求 , 决 司 法 实践 遇 到 的需 要 裁
法 官量 刑 自由裁 量 权 及 其 规 制
吴 简 , 申建 贞
( . 阳理 工 学 院 , 南 南 阳 4 3 0 ;. 州 市 惠 济 区人 民 法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1南 河 70 0 2 郑 河 5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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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在刑 事领 域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表 现 为实 体 上 和 …
程序 上 的裁 量 权 , 刑 自 由裁 量 权 是 指 “ 正 确 认 量 在 定犯 罪 的基础 上 , 官在 法定 刑刑 种及 其 幅度 内 , 法 综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逻辑前提及方法规制

自由裁量权便 应这 些独 特 的个 案事实 的公 正合 理的需要而生 。其行 使 的过程就 是把抽 象 的法 律规范运用 于单个 具体 的个案 事实 以实现个别 公正的过程。这个 过程 中,法官必 须对 照法律
条文详细考察这些 独特 的个案事 实 的法 律特 征
出现漏洞 。法 律必然有漏 洞 ,但 法官 对待 处理
案事实而产生并 以公正 合理解 决个案 事实为 其 根本 目的。 - 6 将 法律规定与具体事实相联 系,
就须用法律来 解决具 体案件 ,当事实 与法律 有
关联性时 ,就会发生 自由裁量权的运作 问题 。 法官 自由裁量 行为是 联结法 律规定 与案 件 事实 的纽带和 桥梁 ,其存 在 于每一个 法律 问题 的解决过程 中 ,是 司法过程 的必要 技术 。 自由
时调整或法律不 能及 时修改之 时 ,就存 在着 法 律 漏洞。过度抽象 的法律概 念在 面对 客观复 杂 的现实世界时 ,难 以涵盖 所有 的现 实生 活 ,便
形成法律漏洞 。法律 更多 的是对 过去 生活经 验
及法律效果 ,并参 考社会 需要作 出最合 乎情 理 的、公正的判决 。个 案事实 是 自由裁量 权运作
化的需要 ,使 法律从 抽象 到具 体 ,从一 般公 正
转化为具体公正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如期形成 ,标 志着 依法 治 国基 本方 略的贯彻 实
施进入 了一个 新阶段 ,人 民法 院依法履行职责 、 维护法制统一 、建 设社 会 主义法治 国家 的责任
更加重大 。我 国正处 在重要 的社 会转 型期 ,审 判 工作 中不 断 出现 新情 况 、新 问题 。这 要求 法 官在强化法律 统一 适用 的同时 ,正确运 用 司法
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2 0 1 4・l ( 上) ◆ 司 法 天 地
刑事审判 中法官 自由裁量权研究
杨 支 子
摘 要 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很受关注。现在我国已公布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的刑事自 由裁量权 实际生活中。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 很 多时候案件发生了法律却没有准确对应的刑罚。 这个时候 , 赋予法官的 自由裁 量 权就 是 必须的 了。但 缺乏 有效 的理论 认识 与 制度规 制 时 , 过 大的权 力往 往就会 导致 腐败 , 这是 不利 于我 国树立 法律权 威
不 全时 , 自身也受着 受立法 目的 、 立法 精神 、 社会 公正 等抽象原 则 的人少 。法 官素质 低 下是 刑事 自由裁 量权被 滥用 的根源 , 法官
自由 的判断 , 从 而做 出合理 准确 的判 决的权 力 。
( 二) 刑 事 自由裁量 权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1 . 刑 事立 法不 完善 当代 我国虽 然 已经 结束 了无法可 依的时代 , 立法 正在走 向健 “ 宜粗 不宜细 ” 的立 法思想 的指 导下, 我 国虽然 已经构 建了法律体 的 问题 , 使 得法 官的刑 事裁 量空 间较大 , 并且 由于法 律专 业从业 人员 的入 岗考 核是近 年 间才完善 规范起 来, 所 以较 早从 业的那些 2 . 司法制度 的 行政化
法 官裁量 的。 自由” 是以法 官独立 为前提 的 , 只 有法官 不受其 法 官专业 水平层 次 不齐 , 自由裁 量权滥 用 的 问题 相 当严重 。
中 国封 建社会 时期一 直是 司法行政 合一 的模 式 , 直 至中 国晚
清始有 司法独 立之 议 , 司法 与行政 之分离 才渐行 于世 , 所 以, 受这 表现在 : ( 1 ) 案件 审批 的行 政化 。( 2 ) 合议 庭工 作方 式的行 政化 。 3 . 我 国法官 的整 体素质 偏低 。 长 期 以来我 国对 法 官 的选 任没 有规 定一 定 的学历 和专业 要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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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论文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法官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社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这里阐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列举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几项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础,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 要很好的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就要先了解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国外法学理论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保守态度的形式主义法学派,它以理性主义为根基,认为立法者的理性有能力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完备无缺的法典,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适用法律的机械化,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一位法学家所总结,形式主义法学派"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因此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便能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
[1]它这种观点主要是在反封建的斗争中产生的,它以绝对确定的法律及其适用来维护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至今其影响已不大。
二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激进观点的现实主义法学派。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认为,抽象的法律规则根本不能机械地用于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以三段论为手段从规则中进行演绎推理来判决是不现实的,为此他在《普通法》中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著名论题,开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在美国的先河。
[2]霍姆斯对法官在法律判决中主观能动性发挥的重视,必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常常会超越法律的约束而造法。
《牛津法学大词典》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3]这一概念一方面正视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又对它进行了理性的限制,即法官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意愿,对案件进行的任意性处理而是根据法律本身和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观念,司法理念等。
法官自自由裁量权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得十分广泛,但其内涵之模糊和难以界定也是广为人知,至今对其内涵的界定也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理论。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在坚持罪刑法定、有法必依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犯罪分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法定范围内视情选择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处罚方法。
"也有的学者这样定义:"刑事自由裁量权主要指刑法授权审判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斟酌案情裁量刑罚的权力。
"从上述界定来看,实际上都是谈在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有的学者干脆就只谈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认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相对法定刑体制下,根据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自由裁量刑罚的权力。
"[4]其实对任何案件的裁决及其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抽象的、原则的,而每一个案件却是具体的,彼此之间的情况又不相同。
因此我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不应仅停留在量刑上。
上述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定义和观点可以看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十分丰富复杂,从某一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界定都难免有所偏颇,刑事裁量权也是如此。
我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判断裁量权而不是简单的选择权,法官在行使它的时候是具有一定能动性的,其定义可为: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一些问题可以自行酌情作出裁决的权力。
主要包括:①在证据收集上,法官对是否收集某一种证据,可以自行酌定;②在证据有何证明力上的判断上,由法官自由裁量;③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定性,以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如何确定刑罚,法官有权酌量;④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问题。
[5]这个概念一方面强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范之内,另一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不仅停留在量刑上,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各个阶段具有自由裁量权。
因此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应该包括:第一,法官的证据运用的裁量;第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量;第三,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裁量。
量刑的裁量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及意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现实存在性是得到共识的,因为从客观方面来说,首先,语言表达的局限性--歧义性和模糊性,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使得完备的法律系统再适用时都会出现各种问题,要达到个案正义,我们需要法官从其自身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做出裁决。
其次,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社会不停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法官有时完全依据法律也到不到正义的结果。
从主观方面来说,法官的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不可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完全排除,在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加纳莫尔理论中的"前理解"概念来理解,加纳莫尔认为任何解释前理解必然存在其中,是不可避免的。
前理解构成理解某个问题的前提基础,即解释者的法律知识及思想就构成理解解释问题的前提。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还有其特殊的原由:①刑事立法的局限性,刑事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罪名和事实构成,但是社会不停的发展进步,立法无法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如果想保护人们的利益权利,维护社会正义,需要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
②刑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给刑事自由裁量权留下的空间。
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有时要留下必要的空白,让法官去把握。
比如,关于罚罪的主管方面除了依靠犯罪的客观行为去体现以外,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③刑法中的刑罚规定,由于刑法中对每种罪的处罚规定都是不同的刑种和刑期的组合,这种设计必然产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
如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有效的制约或者运用不当,就会给人以法无定律的印象,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
它使个别职业道德素养差的司法人员有机可乘,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肆意地枉法裁判,导致违法办案和司法腐败现象。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可能产生的弊端,对其行使进行规制和监督。
这也是我们讨论此问题的意义所在。
三、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问题根据有关调查表明,现在我国存在法官有时有自由裁量权而不行使,有时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肆意行使的情况,追其原因仍在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立法规定和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
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在: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进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增强,一审二审对案件的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各个合议庭之间缺乏沟通,对同一法规理解不同,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变成"任意"。
②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以及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明文规定将具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格作为晋升审判庭副厅长的条件,实际上促使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行政化,还有,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进行行政管理处罚,法院中日常的庞大的行政管理工作被分解到审判工作中辅助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合议庭似乎成为下级小单位,合议庭中的成员再也不是平等参与和共同决策的地位了。
③审判委员会分割了部分自由裁量权:审判委会作为法院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集体行使审判权。
但其存在这"判而不审"的弊端。
其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得到个案公平。
种种现象说明,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着法院不独立、导致法官也无法独立、法官素质不高,不敢承担责任,不适用自由裁量权等等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具体体现在:①法官有罪推定的倾向:在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由法官自行认定,在证据运用中倾向于证明被告有罪,并主动放弃中立地位,在厅外收集,可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虽然刑事诉讼法中第12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诉讼原则。
②证据运用中的证据罗列现象:证据应该形成对案件事实具有相关证明力的证据链,它们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
③改变指控罪名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在改变指控罪名时不应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改变罪名可以说法官是从有罪推定的角度出发思考的。
这个问题涉及了罪名的确定是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的问题。
现在实践和理论界中都存在不同的认识。
④量刑的任意性较大:可以说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虽然对一些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又相应规定了不同量刑档次,但是好时存在问题,比如说,故意杀人罪的最低量刑档次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个幅度明显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量刑情节中又有许多法定减轻、从轻、加重情节还有些酌定情节。
[6]还有就是:程序违法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对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不一、同罪不同罚。
四、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适度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国包括我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及其刑事立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之一"。
[7]任何权力得不到制约都会导致滥用,尤其是作为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其的制约更应该得到重视。
①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立法是司法的基础和前提,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罚立法的不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及立法技术落后,是法官拥有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并导致其可能不合理使用该权力的基础性或根本性原因,是影响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前位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首先从立法层面适度限制和规范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
其次针对量刑幅度过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应该制定相关的量刑基准或量刑指南,尽量使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一个相对精确的范围内行使。
由于犯罪的个别化和特殊性,这样可以使量刑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大透明度。
②我国法院判决书的写作较以前已有很大的改善,但总体上说仍然不够,法官是中立的司法裁判人员,法官应当就自己的判决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