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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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简述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 ) 事 自由裁量 权具有 权 力的属 性 一 刑 从 性质上 看 , 事 自由裁量 权是 一种 司法权 , 刑 如果法 官 仅仅
刑事 审判 监督包 括 内部和外 部两 种监 督 :
l _ 部监 督。第 一 , 强立 法机 关对 审判机 关刑事 自由裁 量 夕 加
根 据 自己的 正义观 念和 良知 , 缺 失具体 的规则 规制 的情况 , 在 法 行 为的监 督 。 根据我 国宪 法规 定, 级人 民法 院必须对 同级人 民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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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述 对 法 官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制 约
姚 勇 刘瑞 刚
摘 要 法律局 限性 的存 在和 法律价 值之 间的 冲突 , 法 官实 际上 拥有 决定案件 结 果是什 么的权 力, 使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 理使用对 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刑事 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并提 出合理建议 , 以使 刑事 自由裁量权 在合 理 范 围内行使 。 关键词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制约 当事人 利益 文献 标识 码 : A
官的这种权 力也 会偏离 法律 的正义轨 道, 正如孟 德斯鸠 指 出的那 代表 大会 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国家权力 机关有 权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的
样, 每一个 有权 利 的人都趋 于滥 用权 利 , 而且 还趋 于把权 力用 至 执法 工作进 行领导和 监督 , 有权受理 人 民群 众对人 民法院及其 工 极 限 , 是 一个万 古不 易的 经验 。 这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作为一 种 公权 作人 员 的 申诉 并依法 处置 , 有权 选举 和罢 免 同级 人 民法院 院长 , 力, 它的 非个体 性确定 了任何将 公权力 “ 私行 为, 都会对 公权 力所 有权 任免 同级 人 民法 院的 有关人 员 。 根据 《 民代表法》 人 的规 定 , 代表 的社 会利 益 的否定 。法 官刑事 自由裁 量 中的 “ 自由” 因素 的 人 民代表 可 以通 过建议 、 批评 、 问等 方式 对人 民法院 的 自由裁 询 存在 , 使审 判权 的适用存 在着服 从 自己的个人意 志的“ 有化” 私 的 量行 为进 行监督 。 二 , 强检 察机关 对审 判机关 刑事 自由裁 量 第 加 空 间, 当事 人之 间的对 实体正 义的追求 就会受 到法官 的“ 私人” 行 行为 的监 督。 据我 国宪法 规定 , 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 根 人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因素 ; 变 化多端 、 繁复杂 的现 实中 , 在 纷
立 法 者 永 远 不 可 能 将 生 活 中 的点 点 滴滴
事 件 都 立 著 于 法 律 ,包 罗 一 切 ,正 所 谓 “ 律 游 离 于 现 实 .而 现 实 远 比 法 律 丰 法 富 ” 道 理 . 也 是 法 律 赋 予 法 官 自由裁 的 这 量权 的必 然 因 素 。 我 国 刑 法 分 则 中每 种 犯罪 的法 定刑 幅 度 空 间 都 比较 大 ,给 了 法 官行 使 自由 裁 量 权 的 合 理 依 据 。导 致 不 同 时期 、 同 法 院 、 同 法 官 对 案 件 事 不 不 实基 本 相 同 的 被告 人 ,作 出 相 差 较 大 不 同判 决 的情 形 比 比 皆 是 ,这 是 我 国 法 官
严重 、 额较大的案件等 . 司法实践 中 数 在
会 引 起 不 同办 案 人 、不 同诉 讼 机 关 的 不 同理 解 , 致 同 一 案 件 , 、 两 机 关 在 导 检 法 罪 与 非 罪 上 存 在 严 重 分 歧 .此 时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则 “ 高 无 上 ” 不 久 前 , 基 至 。 某 层 人 民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的一 起 公 安 干 警 玩 忽 职 守 案 时 。法 院 以被 告 人 的行 为 未 达 到 “ 重 不 负 责 任 ” 结 果 不 属 “ 重 损 严 、 严 害国家声 誉或者 造成恶 劣社会 影响 ” 为 由 做 出无 罪判 决 。 见 , 于类 似 案件 的 可 关 够 罪 标 准 是 以法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为 “ 准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同样 的犯 罪 事 实 能 得 到 基 本 相 同 的 判 决 .防 止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无限制滥用 . 曾有 过许 多 学 者 建 议 : 完 善立 法 , 高 立 法 质 量 , 为 法 律 的规 定 提 认 完 备 了 , 官 的 自由 裁量 权 就 会 变 小 ; 法 加 强 司 法解 释 工 作 .对 法 官 可 行 使 自 由裁 量权的方 面通过 司法解 释加 以完善 , 及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裁决 错误,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都不同,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个案 正义,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 的处理。
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维护 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Leabharlann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来源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对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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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什么是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独立地行使对案 件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权。
提高透明度
加强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增 加透明度,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保障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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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
确保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 裁量权时遵循先例原则, 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公正 性。
强化辩护制度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 得到充分的辩护和保护。
完善上诉制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环节,要求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 的和案件事实等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深 入分析和解读,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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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

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

其特点有:
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

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

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人们认为法官在认定犯罪性质方面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所以也就不会存在定罪上的自由裁量。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改变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对被告人认定其他没有指控的罪名,这种没有公诉机关指控,没有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指控,其实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再如:刑法中有些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象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不同办案人、不同诉讼机关的不同理解,导致同一案件,检、法两机关在罪与非罪上存在严重分歧,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至高无上”。

不久前,某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公安干警玩忽职守案时,法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结果不属“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由做出无罪判决。

可见,关于类似案件的够罪标准是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绳”。

三、在所有案件的量刑上,法官都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在量刑方面表现的最为明显。

如轻伤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每名被告人是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一年、二年,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又如侵财犯罪中,单处罚金或并处罚金时,处一倍、还是一倍半、二倍,也是由法官决定;再如对被告人
处减刑、缓刑、定罪免处,同样由法官自由裁量。

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又会导致法官的权力过大,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产生司法腐败。

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犯罪事实能得到基本相同的判决,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制滥用,曾有过许多学者建议: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认为法律的规定完备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变小;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及时指导审判实践;引入判例制度等等。

人民法院也充分意识到自身的部分法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严格执法,也做了不同的尝试,如: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希望通过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其适用的法律理由和依据来减少审判中的不公,也希望通过有理有据的裁判书来向社会展示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有采取电脑量刑等等。

然而,学者的建议不现实,法院内部的措施只解一时、一地之难,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活动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种类、幅度,乃至适用具体刑期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庭支持公诉已经一定程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第2页
度上行使了量刑建议权。

只是以前检察机关往往注重定罪方面的公诉力度,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显得原则、概括。

随着公诉权的日益完善和精密化,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提出具体的刑种、刑期或幅度是一个发展趋势。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大胆地使用量刑建议权,以此避免法官同罪异罚,刑罚适用前后起伏大、地区差异大的现象发生,还可以帮助、提醒审判机关,避免量刑失衡,从而维护审判权威,对于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防止量刑中的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根据需要列席人民法院合议庭。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刑事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但列席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仅在个别地区试行。

是否有法律依据,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活动的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办理。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因此,人民检察院参加人民法院合议庭的讨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仅仅列席会议,并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权。

但不能所有的案件均列席合议庭,应当将范围局限在定罪、定性、量刑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上。

这样将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事前监督,能够有效地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判决的公正,其社会效果远比抗诉好。

三、有效地运用检察建议。

针对人民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但对于那些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明显偏轻偏重的情况;对同种犯罪事实、相同情节的处以差距较大刑期的情况,不属于抗诉情形,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地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确保判决公平,确保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因此,将一
定时期内的人民法院判决加以分析、评判,对量刑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予以总结,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制发给人民法院,引起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法官的高度重视,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加以避免。

同时,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检察机关监督效果不明显的案件的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引起人大对个案的重视与监督。

四、坚决依法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刑事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20xx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针对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列出了刑事抗诉的范围,对人民发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要坚决,慎重。

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作为抗诉工作的重点,坚决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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