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作者:蔡丽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运行法官素质作者简介:蔡丽敏,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6-02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不一致。
英国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梅里曼认为衡平法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以此来尽量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求。
我国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以民法的某些规定,使用一些弹性用语和可供选择的法律幅度作为前提,以案件利益最大化来处理案件。
它不是一种由法官完全决定的权力。
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斟酌决定,同时受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正观念的制约。
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应找到和都可找到相应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适用法律也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和只需机械地将某一法律条文与某一法律事实“匹配”,没有任何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而且法律也永远不可能那么精确无误、周到可靠,立法者永远也不可能将千差万别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其实,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法官应该巧妙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墨济与法
我国民事诉讼 中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 限制
汪 菊
( 阳学院法律 系, 阳 贵 州 5 0 0 ) 贵 贵 5 05 【 摘
制。
要】 法律 是否应 当赋 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 , 以及可以赋予其多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已成 为 当今社会 争议 的焦点 。 在对法 官的
自d裁量权 的含 义、 o 特点和其是否应 当具有存在价值 进行探讨 , 并提 出对我 国现 阶段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的运 用应 当加 以有效 的限
的 复杂 性 和 规 则 本 身 的缺 陷造 成 。 时 候 都 不 可 能 制 定 出可 以绝 对 适 用 于 所 有 问 题 的 规 则 ” 即要 。
( 社会生活 的复杂性 一)
发挥人 的 自由裁量作用来弥补规 则本身的缺陷和不足 。“ 法律
社会生 活是一个 动态的发 展过程 , 充满 许多变 数 , 具有 不 漏洞 或空 白的存在 , 既给 法官 司法带来 了 困难 , 为法官造法 也 可预期性 , 以很难用事 先制定 的规则全 面地把 握 , 所 法律规 定 提供 了机会 。 就需要法 官发挥 自己的主观 能动性和 自由裁量 这
法加 以解决 , 法律倾 向于非 此即彼 的逻辑 思维 , 企望所 有 的法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使用情况 , 法官 自由裁量权就 可能缺少监督 律事件和现象都 能够 被纳入到理性计算 的范围, 在一个封 闭 和控制, 并 极有可 能被用来谋取私利 。 的体系 中得 到解 决。当逻 辑的法律遭遇非逻 辑的现实 问题 时 , 造成的情理缺失 , 维护或 实现法律 的正义 。 ( 规则本身的缺陷 二) 第二 , 缺乏对司法 自由裁 量的指导原则 。我 国建国后最基 众的看法而言 , 法律 ” 是指成文 的或 是已经明确的制定法规 “ 只 则, 这种 看法有可能造成法 官认为 当某些案件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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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权力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具有扩张性,容易被使用权力的人滥用。
孟德斯鸠曾经在他的著作里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权力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限制,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关键词】自由裁量公平正义个案正义自由裁量权是从审判权中派生出来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溯至14世纪的欧洲。
先是表现为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后来才逐渐过渡到更为合理的相对自由裁量权。
人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认识到,僵化地适用法律不但不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有时反而会掩盖正义的光辉,法律有时会成为魔鬼手中的工具,成为金钱和权势的奴仆,成为美色和谎言的祭品,难以确保正义的真正实现。
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保守性,它不可能朝令夕改,当代社会发展却是日新月异,一日千里,这样法律必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频繁性,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同时,为了保持法律条文的灵活性、伸缩性,法律就不得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概括,自由裁量权便诞生。
虽然我国一直否定法官“造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已成事实,故而需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平衡公平和正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是正义的、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也有的学者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
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核心是意思自治。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
自由裁量权仅存在于法律准许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也不准许要求法官必须作出某种特别的合法的选择,法官应当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选择,否则法官既失去了自由裁量权,也失去了独立审判。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法律在赋予司法机关权力的同时,亦对他们进行了约束,即使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局限于产生它的法律框架内。
因此,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界定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但是判断它也并非无章可循,从上述的论述中看出法官裁判案件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认定事实,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当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规定时,判断应当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精神,法官应恪守程序正义“完备的程序就像一套起防护作用的甲胄,保护法律的超然态度,免受特权的介入和干扰,限制恣意的发生,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和结果的公正合理,使法律的实施的正果过程呈现出理性、公允性、客观性和无私性,即中立性。
”,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努力实现个案正义。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一)法治建设的要求。
法治的目的是实现“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关键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法官的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判决,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自由裁量。
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健全稳定的法律,法律的不完备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刑法上,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酌定情节的规定比较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容易导致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的随意性。
二是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合理。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虽然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拒不认罪等没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出来,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后,应在哪个量刑幅度内量刑,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司法的过程中,一是在程序适用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严格的区分界限,在当事人的追加过程中以及启动司法鉴定等都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相联系;二是在评判证据上,法院调查证据、举证时限、证明标准等证据规则,从多角度明确肯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正因为法律的不完备性,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一个合身的环境条件,从而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应构建起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司法不能完全独立。
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干扰。
从外部来说,法院审理案件受到很多来自于地方政府及领导的干涉,无论是哪个人物对案件说句话,法院囿于各种利益关系都得考虑;从内部而言,案件大部分由院长、庭长审批,考虑自己的前途或者同事关系,庭长、院长交待的案件也不得不听。
法官为解决这些问题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师出有名,既搞好了关系又可以不承担责任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有来自地方领导的干预,有来自本院院长、同事等等,法官为解决这些问题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平衡这些利益关系。
(三)诉讼程序缺乏透明。
有很多法官只关心案件的实体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正义,却不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保障。
依自由裁量作出的判决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是非衡量标准,由于诉讼程序的合法化被忽视,可以规范自由裁量的明确的程序标准也不存在了,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便利。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会渗透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这极易使得案件审理的很多细节会处于暗箱操作状态,不易被外界发觉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必须对法官行使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制,将法官裁量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立相应的程序,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有律可查,最大限度地将裁量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使其得到有效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法官的整体职业素质。
从我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看,我国对法官的任命条件较低,对专业素养和法律经验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不同于西方国家法官的任命。
目前我国法官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每个法官由于对法学理论理解程度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获得的实践经验也有差异,使得不同地域的法官在对同一问题行使裁量权的依据和理解上具有较大差距,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官个人的素质、阅历、经验、品德等影响或者受来自法官以外的社会各种因素,在法官案件的审理、进行价值判断时,必定受到制约和影响,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和同一事实可能作出不同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还给滥用职权和腐败提供了空间。
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对于如何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下面作者对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一些探讨。
(一)立法规制。
为使法官正当行使且不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彰显法律权威,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可在诉讼法和一些实体法中增设必要条款,也可单独以司法解释形式,明文规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界限,将法官行使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其中特别明确的是,只有当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适用在个案中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同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法官不能自创法律,也不能私自更改法律。
同时制定的法律要尽可能的明确,清晰,不能让执法者对法律表述产生歧义。
即使在不能细化的前提下,立法者应当明确一个尺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
诸如,完善证据制度,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范围。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证据规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指南。
对证据规则的完善可以有效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可更有力地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
“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之自由心证,如无证据之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于事理有违或与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
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及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
”我国现有法律尚无关于证据规则的正式法律予以颁布,只有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个规定,而且此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分析判断的内容比较模糊,给法官留下了很大自由思考的空间。
要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现有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更加细化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并强化证人出庭制度,明确交叉询问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充分了解到案件的进行情况,从而从程序上给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的约束。
(二)司法程序上限制。
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进展,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没有从思想根源上得到转变,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就有需要对法律程序进行规制,以从程序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程序的正义对于法律制度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程序除了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更重要的作用在于程序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严格的规范。
程序一方面将外部的力量和影响排除在外,减少外部因素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程序通过严格的过程性,将法官的恣意尽量的排除在诉讼过程之外,使法官严格的依据程序和实体规定做出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
一要保障司法独立,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独立,以有效地为法官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扰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正确适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二实现程序中立,中立是司法程序设计的最基本要求。
通过设计程序性规范进行宏观上的控制,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外部监督体系已经成型,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媒体、广大人民群众都是监督的主体,但仍须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就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媒体、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监督程序、监督的范围和途径要有明确的规范,有了规范才能有效地从外部机制上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内部监督上,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还很弱,应该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让法官既受该机制制约,又充分行使好自由裁量权。
诸如,在刑事审判上。
刑事审判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点工程。
第一,加强立法机关对刑事审判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依法处理,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