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法学)

合集下载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的论文格式【篇一:《中国法学》的格式】《中国法学》的格式(来源培培同学和金池同学提供在群里的资料)正标题:黑体,小二,加粗,两端对齐。

(副标题:暂不知道,求解)作者:楷体,四号,加粗,右对齐(去掉姓名二字、作者简介在文章后面英语部分写上)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里面具体内容:仿宋,五号,不加粗(整体左右各缩进两个字符)——用上下双横杠(格式边框与底纹里面)(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居中,不加粗二级标题:黑体,小四,两端对齐,不加粗三级标题:宋体,小四,不加粗正文:宋体,小四脚注与页眉:宋体,小五英文部分:times new roman 小四(摘要加粗、关键词不翻译)【注释体例】(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1、著作类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4、译作类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①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

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

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正文)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一、导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形成、变革和运行规律的学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而法律实务知识则是指法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实际操作。

二、法学法律基础知识法学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基本原理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指法律规范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

法律的体系结构则是指法律的组织结构和相互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分支领域。

三、法律实务知识的应用1.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该案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判断适用的法律范围,并确定法律责任。

2.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的过程。

在法律实务中,需要了解各种诉讼程序的规定,熟悉举证和辩护的技巧,以及法庭审判的程序要求。

3. 法律文书法律实务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文书包括合同、起诉状、仲裁书等,它们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需要掌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要求,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的关系法学法律基础是法律实务的理论基础和指导,而法律实务则是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应用。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学学科的完整体系。

在法律实务中,法学法律基础的知识和方法可以帮助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能够为法学法律基础提供实证依据和创新思路。

总之,法学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知识是法学学习和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学法律基础,才能够在法律实务中熟练运用,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贡献。

法学专业课程总结模板

法学专业课程总结模板

法学专业课程总结模板(正文开始)法学专业课程总结(一)引言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它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通过学习这些课程,我对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和法律实务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对我在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中的体会与经验进行总结。

(二)基础理论类课程1.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学生接触法学的第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我了解了法学的起源、发展以及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内容。

这门课程对于奠定法学基础知识非常重要。

2.法律哲学法律哲学课程主要介绍了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历史演变等内容。

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我深入了解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高了对法律意义和价值的理解。

3.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主要介绍了宪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

学习宪法学,我通过对宪法的解读和分析,深入研究了宪法与公民权利、政治体制等之间的关系。

4.民法学民法学是指导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规章。

学习民法学,我了解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知识。

(三)专业实务类课程1.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国家对罪犯刑罚的理论与规范的学科。

通过学习刑法学,我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方法,从而更好地理解了刑法在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有关行政组织的产生、行使职权和裁判活动等的一门基础学科。

学习行政法学,我了解了国家行政组织的结构、职能和管理原则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养了分析行政法律问题的能力。

3.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规范国际事务中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的学科。

学习国际法学,我学习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了解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培养了国际法律意识和国际事务处理能力。

(四)课程学习心得通过对这些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我深入了解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提高了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

二本院校法学

二本院校法学

二本院校法学
(原创版)
目录
1.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简介
2.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
3.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
4.法学专业的院校推荐
正文
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简介
法学专业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法学专业在二本院校中的开设,为许多想要学习法律但未能进入一本院校的学生提供了机会。

法学专业不仅教授法律知识,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
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等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尤其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互联网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更是不断增加。

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
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三个方面。

法律理论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历史发展等;法律制度主要研究各种法律法规、法律体系等;法律实践主要研究法律的实际运用、法律案例分析等。

法学专业的院校推荐
我国有许多二本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一些比较知名的有: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这些学校的法学专业都有优秀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资源,对于想要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总的来说,法学专业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学科,不仅教授法律知识,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

第1页共1页。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民商法简介
2.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3.民商法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
4.民商法的国际影响
正文
民商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民商法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公司设立和运营、证券发行和交易、破产清算和重整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民商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商法在国际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民商法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都对民商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推广。

我国的民商法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成为了国际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总的来说,民商法是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法律学
科。

中国法学注释格式

中国法学注释格式

中国法学注释格式(一)中国法学注释格式1.正文正文是指注释的核心部分,要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条理清楚。

2.分析分析是指在正文下面对其进行深入地论述,要求论述准确,论据客观,结论严密,并配以证据说明。

3.例证例证是指在分析下面给予客观的例子,以说明正文或分析中涉及到的概念或者话题的现实意义。

4.解释解释是指在例证下面对正文、分析或例证中出现的比较抽象概念、术语或者技术性知识作出深入的阐述,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义。

5.拓展拓展是指在解释之后,根据解释的内容对概念、术语、技术性知识作出全面性的深入论述,使读者能够对相关的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6.结论结论是指在拓展之后,对所论述的概念、术语、技术性知识进行总结,归纳出对话题的最终结论,以及此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或者建议。

(二)中国法学注释示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分析:从《劳动法》第14条的规定来看,《劳动法》明确要求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而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劳动者创造合理的休息时间,以及保障其身心健康,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例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劳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职工平均工作时间为50.8小时,其中22.3%在50小时以上,其中比较严重的还有国家公务员,有超过90%的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

解释: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是实际情况仍有很大差距,这可能与实施有关部门对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不够,以及政府部门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有关。

拓展: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严格执行劳动法,完善劳动社会保险体系,营造合理的劳动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XX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XX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XX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20XX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

A.犯罪嫌疑人 B.罪犯C.犯罪分子D.被告人2.侦查人员或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 )。

A.调查笔录 B.庭审笔录C.评议笔录D.讯问笔录3.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既包括案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包括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和(A)。

A.司法机关 B.事业机关C.立法机关D.党委机关4.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过程中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是(B )。

A.立案、破案文书B.侦查文书C.预审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5.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使用的规范称呼是( C )。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人犯6.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A )。

A.判决书和裁定书B.裁定书C.判决书和决定书D.判决书二、简答题7.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功用。

参考答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

8.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参考答案: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提供了有利条。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版)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版)

空一行目录(四号,黑体,居中,目录二字用空格符隔开)引言(宋体小四号加黑)一、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一级目录宋体小四号加黑) (1)(一)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写作 (2)(二级目录宋体小四号,带括号的数字后面不能出现标点符号,不能出现“(一)、”的现象)1.毕业论文写作 (2)2.华东交通大学的毕业论文 (4)(如果有三级标题,就出现前面的“1。

”以及“2.",1和2的后面是实心圆点,没有就不写;如果有四级标题就用(1)以及(2)等,不能出现(1)、(2)、的现象)(二)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6)空一行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写作模版(三号黑体居中)(上面空两行)摘要:(小4号黑体)摘要一般不分段,不用图标,而以精练的文字对论文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自成一篇短文、富有报道色彩.摘要中不要出现评论性的内容和叙述性的内容,不能出现“关于什么什么问题,我国有什么什么观点”,也不要在摘要中对论文的重要意义加以描述,不宜出现“有学者认为"、“本文认为"等字样,直接亮明作者观点(小四号宋体)。

中文摘要以400字以内,置于前页;外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对应,紧接其后。

(空两行)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范本(五号楷体)(关键词,是反映内容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3—5个,具体的几个关键词应当结合文章内容确定,一般是作者观点中最重要的词。

中文关键词放在中文摘要的下面,外文关键词放在外文摘要的下面.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空一行外文题目(三号Arial字体并居中)(空两行)Abstract:(字体小四号加黑)本部分为英文摘要,为中文摘要的译文。

内容为小四号Arial字体。

(空两行)Key Words: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dissertation/model(字体为Arial,字号为小四号,Key Words应当加黑,不能写成KeyWords 或者Key Word,具体的关键词用/隔开,关键词为中文关键词的英文对应词)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个紧密相连的部分,此外,还有一个结束语.(正文用小四号宋体)1.绪论(即概述或引言或前言等)绪论是毕业论文的开头,应阐述课题的来源、要求、意义,完成任务的条件,将采取的对策、手段、步骤和应该达到的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本质何谓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称之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是: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使法律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的最普遍的方式之一,它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避免诸如严厉、无情、不公正等批评。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理论上将实事求是的哲学方法作为证据判断的原则。

但是,实事求是如何在审判中运用则是一个无法定量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对法律缺陷、立法漏洞的矫正或弥补,在微观层面对个案衡平、司法妥当的追求或保证,这些无疑都对法官的最终裁判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基:法的不确定性西方法学界对法的不确定性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

最初,法学家是崇尚法律的确定性的,并将其视为传统。

17、18世纪的西方,概念法学占据着主导地位。

概念法学认为,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普遍的行为规范,并且足以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

法官只需要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已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中得出正确的判决依据,而无须求助于法律外的东西,也不用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求。

受到概念法学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极力推崇法律理性主义,反对立法任性和司法专横,他们断然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他们的眼中,法官只是法律机器的保养者,而非操作者。

孟德斯鸠就曾把理想的法官描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他认为“法官成为自动售货机,甚至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然而,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但是却无法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与之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通过逻辑推理也无法解决。

面对这样的困境,法学界逐渐认识到法官不能只是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官应当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才能适用这种需要,解决接踵而来的疑难案件。

此时,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命题,并在其《法的道路》一文中断言,法不过是对法院实际将做些什么的预测而已。

他认为,逻辑并不是在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它之所以被夸大,是因为它满足了人们思想中对确定性和安静的渴望,但是,确定性一般只是幻想。

而法官则是法律发展的关键,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着法律。

继霍姆斯之后,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理论。

埃利希认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①埃利希提出,法并不都是国家制定,许多保证社会秩序化的社会规则都是法。

他称非国家制定的法为“活法”,由此,埃利希主张从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去寻找“活法”,视社会本身为一切法的源泉很显然,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挑战,也是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

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和弗兰克,分别提出了“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确定性予以诘难。

他们怀疑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位外行关于法律的信念。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模糊的和多样化的。

卢埃林进一步强调,在法律领域,重要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官员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行为。

他甚至提出了著名的“腹痛理论”,即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个性”起着很大的作用,这种“个性”是不确定的,往往要受到环境、伦理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甚至,一顿早餐就能够影响到法官的判决。

最终,支持法的不确定性的一派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上风。

他们提出的各种形式的质疑与反驳也彻底的改变了人们对法的确定性的想法,即使最坚定的形式主义也开始承认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也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应当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广泛存在的,也正是法的这种不确定性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

法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制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

哈特在其名著《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谈到了造成法的不确定性的两种主要的制约因素:一是人类语言的模糊性,语义的不确定性。

模糊性的语言并不会从法律中消失,这是由语言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虽然都表现为命题形式,并有着各自不同的逻辑结构,但它总是以某种法律概念为中心而展开的,甚至是表面看来是非常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外延界限也并不如想象的那么清晰。

因此,其边缘情况往往是不明确和模糊的。

二是在制定法律时,由于受到立法者局限性的限制,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穷尽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所有情形,当出现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显得无所适从。

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每天也在发生着变化。

这种动态的社会要求一种流动的、富有伸缩性的和有限程度确定性的法律,否则社会就会受到束缚。

因此,法律的不确定性不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同时也是一种客观需要。

①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问题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裁量权的自由限度到底多大才更合适呢?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主张,其中,最突出的当属美国的法学家德沃金和英国的法学家哈特。

3.1德沃金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依照德沃金“规则—非规则标准—道德、文化、社会理想—赫克里斯式法官”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系统,法律还包括原则和政策。

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首先和常用的是法律规则;但在疑难案件中,如果缺乏明确的指导审判的法律规则,原则就要发挥作用;而当原则也不确定时或者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全知全能的赫克里斯法官就会作出正确的鉴别。

但即使是这样的法官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他不能根据个人关于良好政策的观点去创制新的法律,因为法律是确定的,不存在漏洞,所有的案件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

因此,法官主要在下列三种意义上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一是在非常弱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

其目的只是为了说明某种理由,官员们不能机械的适用其必须适用的标准,而必须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在弱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

其目的只是说法官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监督或撤销。

这意味着这个法官在其所作的决定中拥有最终和最高的权威;三是在强烈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某些问题上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

德沃金认为,当法官不受权威机关制定的标准的约束而自由裁量时,就是在强烈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了。

从德沃金的法律概念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德沃金并不否认弱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却完全否认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张“无缝之网”。

法律不仅仅有规则,还有原则和政策,即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所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确定的、圆满的,不存在任何空隙的完美的体系。

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供使用或者现有的规则含糊不清的时候,也不能直接诉诸于自由裁量权创制新的规则,因为原则的包容性和政策的灵活性完全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创制出新的规则适用法律适用上的需要。

因此,在任何案件中,包括疑难案件,法官都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判决。

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官也没有使用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必要。

总之,对德沃金而言,没有法官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存在,也不存在由法官创设的法律,而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官义务或司法责任的限度,此时,法官实际已经不再受到整体性法律的约束,担任起了立法者的角色。

这对于德沃金来说,是最不能忍受的,因为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便意味着法官造法的可能性,必将破坏其“整体性法律”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3.2哈特的“法官造法”哈特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取折衷的态度,他认为法官主要在下列两种情形中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一是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则可供使用的情况下,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加以严格的适用。

此时,法官处理的案件正处于“意思中心”的范围内,法官必须严格遵循确定的标准;二是当法律规则不明确而无法适用,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律将难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开放结构”留给法官法律创造权,法官为了解决案件可以“超越法之上的造法”。

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大的,他不仅是在适用法律,而且拥有创造规则的权力。

这也就是德沃金所极力否认的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哈特虽然主张法官拥有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创造法律,但他并不因此认为这样法官就可以摆脱法律的束缚,为所欲为。

哈特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尽管规则有“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双重属性,但“意思中心”却具有确定的核心意义。

而规则的“意思中心”就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所不能恣意偏离的,也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在任何时刻,法官都是体系的一部分,而这个体系之规则的核心部分的确定性足以为正确的司法裁判提供标准。

法院将规则的核心意义视为某种他们在运用权威做出在体系内不容挑战之司法裁决时,所不能任意加以忽视的东西。

”①因此,哈特并不赞同规则怀疑论者所宣称的:规则是对法院决定的预测。

哈特从法律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的角度进行了反驳。

哈特认为,规则怀疑论者的这个观点并不具有任何真理性,充其量只能算是私人领域里的外行人对法律做出的大胆的陈述,并不能适用到法院本身对法律规则的陈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