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论文: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无法律具体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自由选择力。
由于立法的缺失及观念上的误区,我国法律很少直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处于无序状态,应得到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民事诉讼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享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也是法官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一项固有权力,它一直客观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中。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的历史表明,人们始终是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来回摆动,在无法司法和严格依法之间不断循环往复的运动过程。
”因此,自由裁量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
我国学者也指出:“要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彻底除去人的因素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所能讨论的也只能是除却到什么程度是一种是最佳状态。
”笔者试从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角度来探究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运用,以期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理提供一点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无法律具体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自由选择力。
它是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它是法官在个案中享有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它具有以下内涵:1.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使;2.它是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裁量;3.该权力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要受到相关规则与制度的约束,契合当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识。
二、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处于一种比较无序的状态。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并不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法律阶级性观点影响下,主流观点认为,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与不可知论,为主观臆测、武断专横,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相容,与法院独立审判相矛盾。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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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
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
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
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
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做出判决。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指导法官行使职权的最基本依据,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尊重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内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官的判决应当基于对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全面、深入、客观的理解和分析,不能因私利、偏见或者其他非法因素而偏离法律,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到案件的诸多因素,如案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情况、公共利益等,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尺度的适度。
法官的裁量权并非是完全的自由,裁量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合法地运用裁量权。
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和运用,不得擅自增减刑事和民事的法定刑和赔偿限额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按照法定刑和量刑规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惩罚。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原则的尊重。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尊重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以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
应当紧紧围绕维护公正、合理、公正、稳定的目标,以尽可能减少法律裁量造成的风险和压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职责之一,但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尊重原则,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是一个应用十分广泛的法律术语。
现在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存在较多的误读,如果不予以明确的界定,对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混乱将难以消除,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为恣意司法的借口而损及正义的实现也将难以避免。
我国的基本国情、成文法的局限性、协调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实质正义的需要决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率性而为,它不是没有限度的,而是必须受到制约的。
在我国,制度因素、主体因素、传统因素和环境因素等都制约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因此,有必要从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他律与法官自律的双重保障,尽量减少法官个性化因素在裁判过程中的消极影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一词系舶来品,在西方国家,有着多种意义。
英国学者R·帕滕顿归结有以下六种用法:1、指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
2、表示法官不是依据硬性的法律规则来决定问题,而是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决定。
3、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
4、指法官在决定下列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使的判断权:某孩童是否有能力发誓举证?证人是否敌视要求其举证的一方?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适于作证?证人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提供证据?等等。
5、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性,即对其裁决不得上诉。
6、指具有立法意义的裁判权。
[1]从以上六种“自由裁量权”的用法,可以看出,它们有共同之处,即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不同之处则是围绕着“在什么情况下拥有选择权”、“选择权自由行使的幅度是大是小”、“选择权是否终极”等问题展开的。
在我国,法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院或法官主要在三种情况下,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力:1、授权性规则明确授予选择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法律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2篇)

第1篇摘要:法律适用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要性、原则和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引言法律适用法是司法实践的基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然而,法律条文往往是抽象和概括的,难以直接解决具体案件。
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适用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合理行使的方法。
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 自主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独立作出判断。
3. 有限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
三、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1. 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法律条文往往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难以直接解决具体案件。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2. 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3. 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解决新问题中的作用。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1. 法律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公开等。
2. 案件事实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法律精神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把握法律的精神,使法律条文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4. 公共政策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目的,确保判决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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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论文: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中文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无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平、正义、合理的价值指引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享有的酌情处理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自由的,只能是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范围之内行使,而且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不成文法规则、社会习惯等因素。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自由裁量权乃是审判权的核心部分。作为审判权的核心,自由裁量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而且还在宏观上起到引导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国内学术界虽对其有着成熟的界定,但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国外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也因其所持观点不同而各不相同。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贯穿于西方法律发展的过程之中,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多以判例为主,这为法官造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源于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人类认知活动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裁量的事实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了空间,立法的价值追求与局限性则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各种法益进行权衡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法律规则的滞后性要求法官进行裁量时必须根据情势的需要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看到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 刃剑。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解决法律因其本身特点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带来的诸多问题,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暴露着其权力属性的弊端。自由裁量的空间可能被法官利用成为其任意裁量、滥用司法权的借口,甚至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最终导致的是司法权威的丧失。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走向正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法院体制、内部程序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判中的行使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对法官的干扰较大,法院内部工作行政化问题严重,审判长和独任制审判员行使裁量权随意性较大,法官的任职得不到保障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官合理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中国法治的进程,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在宏观层面继续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与实现司法独立。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等国际会议文件也详细阐述了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通承认,因此我们可以国际公约为参照,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实现法院和法官个人的独立;在中观层面上改革和完善现有相关制度,并借鉴经验构建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判例制度、判决说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取消案件请示制度等等一系列的措施;法官素质是整个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求法官提高自身素质,主要包括完成培养法官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知识素养、人格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等目标。 【英文摘要】Judge’s discretion i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adjudicating cases, if the legal regulation is not clear enough or nonexistence, judges can apply the law under the value guidance of fairness, justice, and reasonable to deal with the case and its procedural issu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This power is not absolute but relative free, and only can be applied in the legal principles and spirit of the law. Also the judge must take into account the factors such as public’s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unwritten rules, and social habits and so on. The judge is the subject to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and discretion is the core of judicial power. As the core of judicial power, the discretion not only influences of the litigant’s property, freedom and even lives, but also plays a role of guiding social behaviors and regulating social relations from the macro-social angle. Although the domestic academic community has matured to the discretion definition, but not yet got a unified point of view.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discretion is different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views.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s has always been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laws.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ies take judicial precedent as the main principle, which provides the huge space for the judge. While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the discretion power of modern sense root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 intention.The existence of judicial discretion is reasonable. The limitations of human cognitive activities determine that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is legal reality rather than the objective reality. The ambiguity of the legal concept provides the space of for judges to interpret the law. The value Pursuit and limitations of legislation require judge to weigh against the benefits of various methods to find the best solution in adjudicating cases. The lag of the law requires judges must adjudicate on the basis of the situation to adapt to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Besides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discretion, we should also recognize that discretion is a double edged sword. Reasonable use of discretion can resolve many problems brought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life. But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also has shortcomings of their power properties. The space of discretion may be used by judges as the arbitrary discretion, and an excuse for abuse of judicial power. It even provides a breeding ground for judicial corruption, leading to the loss of a judicial authority.With the deep-go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is gradually on the right track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exercise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trial because of the court system, internal procedures, and other external factors. The problems include the large interference to judges from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serious cou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al work, of the arbitrary use of the discretion by presiding judge and sole judge, lack of protection of judges’position. These issues not only affect the right exercise of reasonable discretion by judges, but also to some extent delay the legal process in China. So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and improve our system of discretion exercise:continue to promote judicial reform on the macro level, protect and realize judicial independence.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ee judicature independent as the standard of country progres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other document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expound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been generally admit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o we can achiev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s and individual judges,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We can reform and impr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