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合集下载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论自由裁量权与程序正义

论自由裁量权与程序正义

谓的释明权是法官在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辩 论权的情 况下 ,对于某些问 题 ,可能 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对法律条款没 有理解清楚 ,法官 可 以依据 自己的权利 ,对 具体 的问题 向 当事 人解 释清楚 。这就是 释 明 权 。但是 ,法官行使这 个权利 的时候 很可 能会 造成对 一方 当事人 的危 险 。例如 ,债权 人起诉 债务 人欠 债不还 ,但是债 务 已经超 过了诉 讼时 效 ,而债务人 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或者没有意识 到。法 官在此时行 使释明权 ,告诉了债务人这个 问题,所 以,债务人 以债券 超过诉讼时效 提起来抗辩 ,此时 ,对于原 告来 说可 能遭 受 了驳 回起诉 的危 险。所 以 说 ,释明权是法官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一个表现 ,同时这个 权利的行使 的 过程对 当事人各方都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 ,在证据的采纳 问题 上,我 国所 采取 的是 自由心 证 的证 据制 度 。裁判官在对于证据 的证 明能力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 完全是凭借 自己 的良心来对证据的运用进行判 断。我 国规定了 当事人在举 证期限没有 把 相关证据提出来 ,将会面临证据失权 的危险 ,证据失权会给 当事人 带来 实体上 的危害。我国的举 证期 限可 以以法官依 照职权来 制定 举证期 限 , 而举证期限完全是由法官根据案情 的复杂程度来判断 的。可 以说 ,此 时 的 自由裁量权所指定的期 限可能太短 ,而对与相比原告来 说准备期 限较 短 的被告可能会造成举证 期限较短的问题。所以 ,被告可能会面 临证据 失权的危险 。不过我国 2 0 1 3的新 民事诉讼法 对于证据 失权 问题有 了较 大的改善 。此次修改 ,保护了当事人 的实体上的证据权利 。对于证 据失 权 只是给予当事人程序上的制裁 ,而不会导致全部证据的排 除,从 而可 能导致遭到败诉的危险。 下面来谈一谈当事人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当事人对法 官的约 束 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辩论权上 。第一 ,原告所提出来的诉求 ,即所谓 的诉讼标 的,是法官的审理对象 。法官不得超 出这个范围而对 当事人没 有 提出来 的问题进行审理 ,否则将违背辩论原则 。第二 ,辩论原 则的范 围对法官 的限制 。进入法院的事实可 以分为主要事实 ,间接 事实 ,辅助 事实和背景事实 。当事人的辩论 主要是 围绕主要事实 ,即纠纷所产 生的 原 因和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问题 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法 官不 能让 当事人对超出这个范围进行辩论 。而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和 背景事 实法官可 以运用 自由裁量权在 当事人 主动提 出的情形下对证据或 者案件 事实的认定 。第三 ,法院对案件证据 的调查只 限于 当事人双方 的辩 论 中 所 提出来 的证据 。法官不能够 自由去调取证据 ,只能 由当事人提 出的证 据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 ,我国有 规定 ,在可能损害第三人或者 国家的利 益 时,法官是可 以自己调取证 据的。这点在理论上 ,笔者认为违 反了当 事人 的辩论权 ,以公权力来干涉了当事人的私权。在这个 问题上 ,是否 以第 三人 的私权或者类似公益诉讼 的某个组织 作为参加 之诉参 与进来 , 以私权来对抗私权是否更为合适呢? 笔者认为 , 自由裁量权与程序正义在程序 中相辅相成 。裁量 权的合 理实施有利于保 障程序的正义和实体正 义。同时 ,程序 的更 加正义 ,也 可以对 自由裁量权的一个监督 ,保障 自由裁量权 的更好 实施 。 ( 作者单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的概念、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深入分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实现,以及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在推动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自由心证原则,作为法律证据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独立、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判断、评价和认定,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法官在证据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而非机械地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随着欧洲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人的理性和良知受到重视,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应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证据制度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简称第204条)。

这一条款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与同行探讨。

一、案外人的适格主体及异议的审查(一)案外人的主体资格及异议理由。

从广义上来说,在执行程序中原判决、裁定载明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能是案外人;从狭义上来说,只有与案件执行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成为案外人。

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核心是案外人的物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受到了执行法院执行活动的侵害。

只有案外人的物权或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受到执行法院执行活动的侵害,案外人才可能享有排除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权利。

因此,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与异议理由是相辅相成的,是决定异议是否成立的两个既相独立又相联系的要件。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或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民事主体是适格的异议主体,其是否享有物权或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异议是否成立的基本事由。

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民事主体,都应是案外人的适格主体,其提出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异议理由都应是法定的异议理由。

至于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则要根据物权的具体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确定。

在下列几种特殊情形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得到保护和支持:(1)被执行人将其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但没有占有该财产,或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约定由被执行人继续占有该财产的;(2)被执行人将其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按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案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愿在合理期限内将余款交付执行法院的;(3)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4)被执行人购买案外人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案外人依双方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向案外人支付剩余价款或案外人不愿从该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剩余价款的;(5)被执行人购买案外人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向案外人支付剩余价款的。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公 益诉讼 的运 行更 加依 赖 于法 官的 自 由裁 量权
民事 审判 中 , 法 官拥有 一定程 度 的 自由裁 量权 已是不争 的事 为将 双重学 校制 度转变 为单 一的 、 不 存在种 族歧 视 的学校制 度 , 实, 而 民事 公益 诉讼 中, 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不仅 更为积极 , 也 但 该案 的判 决使 得法 官们 意识 到消 除学 校种 族歧 视是 一个全 面 更 为广 泛 , 这 主要 是 因为 : 的改革过 程 , 法 官不 仅要对 该案 的实 体诉求 做 出裁判 , 更要 负责
( 一) 在公益 诉i  ̄ - q , 存 在很 多具有 不明确 内容的抽 象概念 , 对 实施 对于 相关社会 机构和 立法 的重建工 作 。 0 可见, 与传 统 的只 考
这些概念进行界定或理解需要 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 自由裁量
首先 , 何 为公益 ?这个 最早 可 以追溯 到公元 前 5 - 6世纪 的古
的 民事公 益诉讼 实践将 有待于 最 高院 的司法解释 、 批 复或案例 指 的直觉 、 知识 、 逻辑 以及 所处时代 的道 德观念 、 价 值体系 、 民主要求
导来 进 一步 引领 。然而 , 即便 是这 样 , 我们 仍不 得不 面对 一个 重 和公 民意愿 等综合因素 来 自由裁 量无疑是 一种积 极的态度 。 要 的 问题 : 即在 民事 公益诉 讼 中 , 其他 司法 活动 中普 遍存 在 的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1 0 7 . 0 2
2 0 1 3 年 新修订 的 民事 诉讼法 正式确立 了 民事 公益诉 讼制度 , 到 一些 以新 生集 团利益或某种 新的利益形式表现 出来 的社会 公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法官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体,而只要有民事审判活动,不管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三阶段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理解,还是对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归纳,都离不开法官的自行解释和判断,都不可避免地要介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

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民事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沟通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之间矛盾的桥梁。

在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

(二)有利于适应复杂的客观实际需要。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规范冲突的存在,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到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这必然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不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法官可能会滥用权力,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打击报复的工具,从而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使作出的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基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从而保障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一)首先,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要确保法官充分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制度保障。

因此,应当立法明确规定法官有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且在一定情形下有依法履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二)法官要严格依法裁量。

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权力的滥用。

(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以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或偏爱;审理过程也要公开,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

(四)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进行裁量。

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多数人关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共识。

法官应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实
施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并对争议的事项作出符合大众价值观的合理裁决。

(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它要求法官以诚实善意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谨慎认真的态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综上所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精神,坚持客观与法律的统一,全面、客观地审判。

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认真思考,并从法律原则及法理精神的角度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公众普遍的价值准则,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