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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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
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
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
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
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位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位量刑规范化视野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定位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规范化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向。
量刑规范化的本质是对法律规范的标准化解释,以避免法官对刑事案件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量刑规范化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主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一、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概念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判决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范对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进行判断和评估,并根据法律规范对被告人判决刑罚的过程。
换句话说,量刑规范化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地做出自己的裁量判断。
这不仅可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可以防止法官在量刑时滥用权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自由裁量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定位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和法规对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进行综合评估的权利。
尽管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法官的判断力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
为此,在量刑规范化中,自由裁量权需要被规范,从而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量刑规范化中的自由裁量权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适用对于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定和适当运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与财产权利。
因此,如何确立自由裁量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定位,成为了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应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自由裁量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律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进行评估,判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
2、自由裁量权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自由裁量权必须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官不能因为个人主观意识或其他非法因素而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就算法官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降低或加重判罚。
浅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

浅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知识。
浅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一、量刑规范化与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对立冲突。
一直以来,谈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少专家、学者、法官往往持否定态度,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基础。
法律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要尽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法官的任意裁判。
法律既不能对之放得太宽,也不能“管得太死”。
应该说,法律规定越模糊,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大;法律规定越精确,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小。
正是这样一种“合乎情理”的冲突导致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认识上的偏差,以至于普遍认为只要是在法定的框架内量刑,不畸轻畸重,如何量刑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忽略了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滥用恰恰是造成量刑失衡的主要原因,长期被社会公众指责为影响量刑公正的诟病。
所以,必须给自由裁量权“加框”,杜绝自由裁量权像“橡皮筋”一样被任意拉扯,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实际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就是为了尊重和满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一刀切式的剥夺,只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采取合理科学的限制措施。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量刑中的表现形式。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中心环节。
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
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影响量刑结果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充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分析上。
虽然程序法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了很多的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但同样不可能面面俱到,证据的采信与否,事实成立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均依赖于法官对法律原则、法律条文的理解。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作者:刘娟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人的主观能动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和裁判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无法避免的。
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限度的,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率性而为,而是必须受到制约的。
本文将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出现的问题在讨论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时,首先遇到并且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认识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问题。
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当排除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制约因素,避免不当行使。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应当在遵循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诠释适宜地解决纠纷。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官缺乏职业道德,未能严格依法行事,再加上审判监督机制运作不利,导致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错用自由裁量权。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自身能力等原因,导致错误理解法律的基本旨意,进而妨碍了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比如,法律规范并未授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规定了适用条件,而法官误认为有权裁量或者已经符合条件,导致错误裁量。
(三)怠用自由裁量权。
一般包括不自觉行使和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两种情形。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限,不善于自由裁量,或者担心承担责任而倾向于机械执法,消极逃避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裁判结果偏离公平正义。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构想只要承认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只要正视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现实,就能够感受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规范才能建立起一个能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要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一)一方面,要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权力。
它确保了司法裁量的公正与合理,但也存在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所以,在我国法律中,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到底是什么。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则及其精神、司法实践和社会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执行判决时,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裁量进行处理,而不受上级机关或当事人的规制。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对这种权力进行了规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表明,法官必须遵循法律、注重实际情况、坚持公正、合理、审慎原则,在裁决案件时应尽量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则。
但由于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不一定能根治所有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导致法律的适用不公,进而产生了一些意外的恶劣影响。
这些影响甚至还可能波及到当事人的生活。
而法律则规定了一些相关机制,例如上诉、申诉、监督等方式,来纠正裁判错误的行为,确保司法是公正的。
案例一:2019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入侵性隐私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的赔偿金。
但在当事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指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和赔偿金额过高等司法问题。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例的反思:判决入侵性隐私案需要拿捏度,如何权衡被诉行为是否违法并防止滥用权力本就是裁判者需要面对的难题。
此类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尊重失范行为的被诉方的权利解释,还需要权衡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道义准则等其他因素,使得经理折中的法律决策不受部分统治的恶文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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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
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
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官素养;环境;监督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指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
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官仅仅是执法者。
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
于是,我们就在想,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决,都会是公平、正义的吗?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避免,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意志,而非法官的个人意志。
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不仅会导致案件的不公审判,也会造成独裁和任意擅断,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一些相应的条件。
一、规范法官素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其个人素质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的个人素质,可以分两个方面:角色意识与知识素养。
在诉讼认知结构中,像其他人一样,裁判者同样具有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双重人格。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压抑其自身的个性化人格而发挥其社会化人格。
这一要求的实质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抛开个人的好恶,强调其作为法官的角色意识。
1.法官所应具有的社会形象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
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和正义观念的法官,是不可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
2.法官应当服从的只有法律而不是来自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干扰,只有切实地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才是法官的根本职责。
3.法官应富有责任感,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自律、勇气和牺牲等心理条件。
法官的知识素养是指作为法官必须掌握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即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要求法官掌握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等基本法律知识,在这个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精通法理,领会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意,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等的关联,即法官需要具有广博的知识,应当是一个综合型的人才。
二、环境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人是社会的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与社会相联系而展开的,法官的审判活动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整个社会中各种与其相连的因素影响。
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样是在衡量了各种因素的利弊得失之后得到的一系列妥协的结果。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各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审判的制度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是审判的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观念等。
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需要的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并且这个独立的司法制度的核心应当是法官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被现代各国广泛接受。
我国的法律所确立司法独立的模式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但是,从实践上来看,这种法院而非法官的独立模式,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维护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
这种模式一方面导致了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要受到来自于作为上级领导的庭长、院长等的干涉,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由于有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对于案件集体决定,没有人真正对案件的审理担负责任,使得审判人员责任感降低,容易导致随意或任意裁量的产生。
对于这些法院独立模式的弊端,改革的出路就是建立法官独立的制度。
除了在立法上将法官独立制度作为诉讼法原则以外,还要建构一些相应的制度,如完善法官任职、遴选、考核制度,将《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条款落实到位,保证法官个人素质,建立法官的终身制,不可更换制和良好的薪金待遇以及退休制度的保障等等。
社会法制的环境,即社会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观念等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另一因素。
良好的外部条件能够对事物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单靠内因,事物将因缺乏适宜的生存环境而不能往正常化方向发展。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从清末修律开始到现在短短不到两百年的时间内,又经历了从清政府制定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更替,现代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没有完全在人民群众中扎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强化,但是要在人们心中建立牢固的法治观念,完全清除封建专制的残余,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在这种特定的时期,一方面,需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案件公正合理的裁判,树立司法权威,促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压力,一旦法官的裁量与人们的一般认知不符,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进行裁量的法官也会有肆意擅断之嫌。
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一)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对于督促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以及纠正错案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制度的监督往往是建立在对法官违法裁判的监督基础上,对于违法的事实和行为有相应的规则和处理办法,但是对于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裁量又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情形,现行的监督体制似乎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
所以,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除了现行的监督体制以外,建立一些其他制度作为补充会使得监督更为有效。
判例制度就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
在英国,判例制度是指在同一系统的法院中,对于相类似事实的案件,于不同级法院之间,下级法院必须受上级法院的拘束,于同级法院之间,后判决受先判决拘束。
判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表现在:一方面,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以至于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因此在建立判例制度以后,一旦先例建立起来,则法官在制度中受先例的拘束,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并使类似案件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
另一方面,在遇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如果先例中已经确立了填补漏洞规则,则应依据先例确立的规则做出裁判;如果先例中没有确立具体的规则,法官应选择准确地填补漏洞的先例作为参考,根据法律的解释规则填补漏洞。
总之,一旦判例制度建立起来,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
另外,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也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一种有效机制。
现行的判决书的内容对法官判决的说理性要求不高,只是需要简单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等,对于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根据并没有要求法官具体说明,这就使得人们无法了解法官心证的过程和裁量的依据。
法官必须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中清楚地说明其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法官在面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时,必须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这样做不仅起到了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确保裁判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二)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普通群众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多样,监督的方法和力度也大不相同。
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对于应当秘密审理的案件,即法律认为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一旦经媒体对案件的评述而被披露开来,可能使当事人的隐私或是商业秘密受到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法律和法院的尊严。
在这种案件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新闻媒体对其加以披露的,除非他们的报道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披露案件的内容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媒体的披露不会是单纯的披露,他们往往会对该案件进行很多掺杂了社会上一般主体观念的评述,这种评述在某种程度上会给大众造成一些影响,从而也给法院的审判带来压力。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一些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需要对其审判进行监督。
然而,又正因为部分法官的素质不高,他们对自己的裁判没有足够的信心,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的一般群众,包括新闻媒体在内,对法律的认识有时会存在一些误区,他们对于案件的评判可能更多的是从道德和习俗的角度来进行。
所以,在现阶段,法官的独立审判还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法官的裁判的独立性不受干预,树立司法的权威。
因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可以规定除非涉及公益的案件,新闻媒体不得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审判进行评述,赋予法院裁定某个案件不得披露的权力等等。
法官并不享有绝对自由的裁量权,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解释,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等等都是法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总之,未经运用于诉讼的法律是书本上的法律,只有法律被法官具体地运用在了案件之中才有了真正的生命力,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正是使法律具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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