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时验资资金是否可以当天从银行支取[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验资账户的操作流程(参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验资账户的操作流程(参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验资账户操作流程如下:(一) 账户开立1.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2.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投资人为个人需要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人为公司需提供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行认真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要求客户填写“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印鉴卡片,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行核对开户申请书和协议上的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一致:①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②申请书上是否有出资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并留存身份复印件)签章。
③账户名称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名称一致,预留印鉴是否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所载的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账户名称是否与存款人在单位人民币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⑤开户申请书上注册验资户的有效日期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
⑥验资户有效期自开户日次日起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止。
(柜员应据此在系统内录入账户失效日期)(二)账户的使用1.存款人开立的注册验资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客户可以采用现金、票据及电汇等方式办理资金汇缴,其汇缴人应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①采用现金缴纳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填列在现金缴款单上的缴款单位的名称一致。
②采用本票缴款的,汇缴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注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即办理本票时申请人名称及账号,一边注册未成功向注明的出资人退资)。
③采用除本票外的票据缴款的汇缴人应与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名称一致。
④采用电汇缴款的汇缴人应与收账通知单上的汇款人名称一致。
2.出具《银行询证函》①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必须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核对确认,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收取相关费用,《银行询证函》加盖业务公章退客户。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验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等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并与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列项目进行比对和核对的一项重要业务操作。
验资的主要目的是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下面是验资业务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一、验资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验资的核对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的情况,不得进行人为篡改或隐瞒。
2. 公正性原则:验资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其他恶意手段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操纵或隐藏信息。
3. 审慎性原则:验资应当审慎地进行,遵循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准则,不得轻信或主观臆断。
二、验资的操作程序1. 确定验资范围: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验资的具体范围,并明确需要核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项目。
2. 确定验资时间:根据企业的经营周期和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确定验资的具体时间,通常为企业每年的年末或每季末。
3. 制定验资计划:根据验资的范围和时间,制定详细的验资计划,包括验资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4. 实施实地核查:根据验资计划,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关键数据和重点项目的核对,采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和工具,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编制验资报告:根据实地核查的结果,编制验资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验资的目的、范围、时间、核查方法、核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6. 验证财务报表:根据验资报告,对财务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进行比对和核对,确保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验资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验资的注意事项1. 审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核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8.22•【文号】•【施行日期】199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5日)废止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验资,系指对各类企业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检查验证,包括对各类企业成立时的验资和开始经营后的定期和不定期验资。
本规则所称所有者权益,系指各类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或资本,下同)以及企业留存收益等积累基金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执行验资业务,并履行相应的法律和职业责任。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来验证企业的资金、负债和投入资金等项目,并据以确定企业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性质和习惯的会计分类方法予以验证。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其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为了保证验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会计帐目不健全的被查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对于没有建立会计帐目,不能提供应有的验资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进行实地检查验证以前,首先提请其建立会计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被查验单位不建立会计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资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银行单位验资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单位验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单位验资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单位验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验资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属地办理”的管理原则。
原则上网点负责接受客户咨询、指导和受理客户办理验资业务,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负责本行验资业务的审批,未通过上级行审批同意的,网点不得为客户办理验资业务。
各直属支行(部)也可根据网点风险控制水平,经行长审批同意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验资审批权限下放至网点,文件须明确被授权人及职责,同时按金额设置不同级别的授权权限。
对于将权限下放网点的支行,支行财会部应将每笔验资业务纳入下查,对于不严格执行文件、存在违规办理验资业务问题的网点,应立即取消其直接审批权限,上收至直属支行(部)以加强管理。
各分行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制定本行单位验资业务的实施细则,也可按上述对支行的要求,根据网点风险控制水平情况进行权限下放。
验资业务的客户拟注册地或经营地须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对非本地注册的客户,若经营地也不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不得为其办理注册验资业务。
第三条单位验资业务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业务。
注册验资业务是指我行为新设立的企业(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金而出具资金证明的业务。
增资验资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公司)股东以货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新增股东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金而出具资金证明的业务。
我行单位验资业务不包括企业(公司)以非货币形式注入资金的验资业务。
第四条注册验资业务的客户范围包括:(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行业企业(公司),具体以国家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最新规定为准;(二)不属于工商行政注册管理的其他类型的单位。
对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属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企业(公司),原则上各行不再受理其注册验资业务的申请,如客户确需进行注册验资的,需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经网点上级管理行行领导审批同意。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对于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吴叶祥熊倩:“准确理解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载于《深圳商报》,2012年12月5日,B05版),两者之间主要包括如下差别: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
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
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
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例如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
即A 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
C出资2000万元入股,其中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C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税会实务】先出资再抽资的几种情况

【税会实务】先出资再抽资的几种情况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
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
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
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
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另外,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
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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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实操]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921c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1.png)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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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企业增资时验资资金是否可以当天从银行支取[会计实务,会计实
操]
在银行柜台业务操作中,常常有人问到企业增资时验资的钱当天可以从银行支取吗?回答是否定的。
为什么?理由如下:
一、企业增资时第一步要在银行开立个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增资时银行验资的操作规范是比照注册验资的程序来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也就是说企业增资时第一步要在银行开立个临时存款账户。
二、验资账户中的钱必须在完成验资手续后才能支取使用,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银行对验资专户按规定计付利息,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三、验资账户中的钱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回的条件只有二个:一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如工商注册不同意增资或未办理增资手续的有关证明;二是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