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抢夺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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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和抢夺罪分别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很多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很多区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分则罪名是常考点,而其中财产型罪名之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认定就是考生的难点。如何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是我们备考中要重点掌握的。
一、概念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抢劫罪
C构成抢夺罪
D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答案】B。解析: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题目中李某为抗拒抓捕将孟某打到在地的行为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二、两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人身安全有危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侵害人身安全。
2.强力程度不同。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压制被害人反抗,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因此采取迷醉方式也是一种暴力手段。
3.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点。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抢夺罪的考点,帮助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试题型。

案例一:小明在街上遇到了一名陌生人,突然从他手中抢走了手机。

陌生人报警后,小明被警方抓获。

这个案例中,关键考点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和结果。

主体指的是实施抢夺行为的人,即小明;客体指的是被抢夺的财物,即手机;行为指的是小明从陌生人手中抢夺手机的行为;目的指的是小明获取手机的意图;结果指的是陌生人的手机被抢夺。

案例二:小红在公交车上发现一名乘客的钱包掉在地上,她立即捡起钱包并打算私自占有。

在她离开公交车时,被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虽然小红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但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夺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来实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三:小李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一名顾客将一件贵重商品放入购物袋中,准备偷盗。

小李立即上前阻止,并将该顾客交给了商场保安人员。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阻碍他人犯罪罪的区别。

小李的行为虽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他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偷盗,保护商场的财产安全,属于阻碍他人犯罪罪。

阻碍他人犯罪罪是指为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的考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并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

其次,要注意抢夺罪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

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

选项A正确。

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

故B选项正确。

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故C选项不选。

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

D选项正确。

抢夺罪相关法条有哪些

抢夺罪相关法条有哪些

抢夺罪相关法条有哪些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哪怕⽣活很艰⾟,我们都不能够抢夺他⼈的财产,因为这是犯法的,被抓到是要接受处罚的,会被判刑,⼀旦被判刑,前途是更加⼀⽚渺茫,所以为了更加警惕⼤家不要犯法,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抢夺罪的法条,希望⼤家可以从这些内容中得到帮助。

抢夺罪相关法条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万元⾄四⼗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第⼆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政处罚的;(三)⼀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抢夺的;(六)抢夺⽼年⼈、未成年⼈、孕妇、携带婴幼⼉的⼈、残疾⼈、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抢夺的;(⼗)导致他⼈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重伤的;(⼆)导致他⼈⾃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百分之五⼗的。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盗窃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分则部分内容时两个非常重要的罪名,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

但是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又经常产生一些疑惑觉得两个罪在某些情况下又特别相近,因此也就常常区分不开。

那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个罪的区别究竟在哪里?首先,什么是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飞车党”,这类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抢夺罪。

那么,什么又是盗窃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通过概念的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其实二者有很多的相同点。

我们就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入手。

首先,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成为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两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最后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通常我们认为应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的立案标准抢夺罪的立案金额需要达到500元以上,而盗窃罪需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那么两者的区别又在哪呢?我们经常听人讲“明抢暗偷”,其实此话有理。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这一明一暗。

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我们称之为“明”。

例如,在公交车站等车期间,张三和自己的同事闲聊,行为人李四趁张三不注意一把夺走了张三的背包,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构成抢夺。

而盗窃罪行为则相对比较隐秘,虽说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盗窃罪不限于秘密窃取)但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的行为应该是秘密的。

2018安徽事业单位备考法律知识:细说“抢劫罪”和“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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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有考到,我国的《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分论部分主要讲的是刑法的罪名,《刑法》从侵犯的客体不同出发将罪名分为十大类,这十大类中又包含了四百多个罪名,而这四百多个罪名中“抢劫最”和“抢夺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算得上了“常客”了。

但是很多同学都不能很好的去区分这两个罪,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细说一下“抢劫罪”和“抢夺罪”: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从两罪侵犯的客体来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包括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而对于抢夺罪来说侵犯的客体就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从此点上来看,抢劫罪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因此,综合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概念以及它们所侵犯的不同客体来看,我们可以总结一个简单区分两罪的方法,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例1】甲和乙是邻居,某天甲外出回来,买了一块瑞士手表,乙看到后非常喜欢,就在心里盘算要怎么样才能把甲的手表弄到手,两天后乙以自己生日为由约甲出去喝酒,期间猛给甲灌酒,甲不胜酒力,几杯酒下肚后就醉到不省人事了。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了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构成抢劫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其中要进行注意:暴力方法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夺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夺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夺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夺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抢夺罪的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盗窃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虐待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诬告陷害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绑架罪1.抢劫罪中的“抢”是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其不敢、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抢夺罪中的“抢”是出其不意地直接夺取他人财物而不直接对人身行使暴力。

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趁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

2.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下的伤害的,应按抢夺罪从重处罚。

凡是抢夺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抢夺行为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只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

3.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⑴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⑵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法律教育网⑶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自认为被害人或者财物保管人没有发现,实际上被害人或者保管人已经发现,只不过没有作出表示时,不成立抢夺罪,而成立盗窃罪。

如果犯罪人开始是盗窃,当盗窃事实被被害人所知悉,犯罪人意识到这一情况但无视这一情况,公开地、明目张胆地完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则构成抢夺。

5.乘人不备是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常见的特点,但不是抢夺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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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 2015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来源:中公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beijing/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抢夺
罪篇
一、抢夺罪的概述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类型
(一)盗窃罪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

(二)强盗罪
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定胜。

(三)抢夺罪
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

三、抢夺罪的特征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四、抢夺罪的构成必要条件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五、抢夺罪的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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