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导论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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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讲义总论

商法讲义总论
但商人经商行为,涉及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等公共 利益维护,商法的私法规范大量渗透强制性公法规 范,规制企业滥设和违法经商,保护交易安全。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2.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商法属于实体法,规定商人的投资和经营权利, 但同时有规定大量程序法内容,如商主体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各种交易行为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等, 使商法兼有程序法属性。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商法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 1 从表现形式上,分形式意义的商法和
实质意义的商法; 2 实质意义商法中,分广义的商法和狭
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 法,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
3 从商法规范的性质上,分商事私法和 商事公法;
4 从商法规范内容上,分商事组织(主 体)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4.商法属于国内法,但有明显国际性 现代商法是一国制定,是国内法,体现国 家民族特色。 但商事交易技术规则相通、无国界之分, 各国相互借鉴、吸收,使得各国商法呈现趋 同性,有明显国际法色彩。例如公司制度、 股票期货交易规则、票据制度等,各国基本 相同。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商法亦称商事法(commercial law/businesss
law),是调整商人在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从以下方面理解: 1.商法的主体是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殊部分,不包括 一般民事主体。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易关系, 即所谓商事关系内涵是交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流转关 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流转关系。 3.商事交易关系发生于商人的营业过程中,有营利目的 性。不包括商人或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救灾捐款等经济关系。 4.所谓的商法,并非仅限单一商法命名的法律,应指一 系列所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等总称。

第一章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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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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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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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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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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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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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章
18(六)传统Fra bibliotek法学者对商的观点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可以分为以下四 种: 第一种商,也称“固有商”。它是直接媒介货物交易 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例如: 投资公司、商品买卖、证券交易、票据交易、财产保 险、海事海商活动等。 第二种商,也称为“辅助商”,它是间接媒介货物交 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实质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 的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例如:货物运输、仓 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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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 目前,世界各国的多数商法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主要包括商法总则,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的界定基础。 形式意义上商法典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实行主观主义原则制定商法。即以商人为中心作为立 法基础而制定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即以商行为为中心作为立法基础 而制定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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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术语的“商”是发展与变化的。
1、早期的商的标的是动产与有形财产。现 在商的标的包括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 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早期的商行为买卖、代理、票据、运输、 保险和海商。现在商行为还包括信托、证券 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 3、早期商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现在企业是 最主要商主体,特别是大量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成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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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它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 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1)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不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 经大量存在。 例如: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都设定了许多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一批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等都颁布实行。应 当说我国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总论1

商法总论1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导论基本原则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导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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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标这一立法目的 虽然没有以成文的方式加以表达,但这些自主发 展的商法规则,在规范作为经济人的商人成为理 性的商人过程中,客观上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美国统一法典》、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 发现商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例如,世界贸 易组织协议中发现商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明确提出:“扩大货物 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 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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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鼓励交易原则 四、商法基本原则诸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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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一)格式化文本 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票、债券、 票据、保单、仓单、提单、信用证等。
韩长印12
15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二)定型化的商事程序
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程序,证券交 易程序,票据承兑、付款程序,票据挂失和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债权 申报、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保险索赔理赔 程序,交互结算程序,诉讼和仲裁程序等。
商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 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 法律规定的程序。
赵旭东17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6
《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
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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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 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商法导论第一章

商法导论第一章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私法公法化,任意性规范+ 1.兼容性:私法公法化,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兼容性 2.技术性 民刑法多伦理性条款, 技术性: 2.技术性:民刑法多伦理性条款,商法多技术性条款 3.营利性 营利性: 3.营利性:商法强调和保护营利 4.国际性 刑法政治色彩浓,民法民族色彩浓, 国际性: 4.国际性:刑法政治色彩浓,民法民族色彩浓,商法技术性 故国际性很强,易于统一。 浓,故国际性很强,易于统一。
第三节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主体
概念:商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概念:商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 个人与组织。 个人与组织。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权利 行为能力具特殊性, 权利、 1.权利、行为能力具特殊性,其成立一般须经国家的授权 程序,如工商登记。其能力范围有限,必须在国家规定的 程序,如工商登记。其能力范围有限, 经营范围内活动。 经营范围内活动。 2.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2.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3.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伙人共同管理 公司机关 一般较小 意思自治 一般较大 强制法规范
第三节
商主体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1.在我国,商个人、商合伙及商法人,从事商事活动, 1.在我国,商个人、商合伙及商法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 在我国 依法核准登记。 依法核准登记。 2.商事资格取得:自被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 2.商事资格取得:自被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 商事资格取得 商事资格丧失:完成注销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之日起消灭。 商事资格丧失:完成注销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之日起消灭。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6、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我国:民商合一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二、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商法制度三、当代中国制定统一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看,德国等商法典具有的不成功之处使我国难以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立法技术高,但由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差异较大,仍是难以完全照搬。

3.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及市场经济体制起步的现状。

4.中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处于半成熟状态。

第三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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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教材:商法总论 (第四版) 赵 中 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商法导论
2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确立依据:立法目的
一、历史考察
1、商事立法的最初的目的
2、商事立法目的的变化 3、现行立法的目的
二、现实需要
3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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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鼓励交易原则 四、商法基本原则诸学说
14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一)格式化文本 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票、债券、 票据、保单、仓单、提单、信用证等。
韩长印12
15
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二)定型化的商事程序
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程序,证券交 易程序,票据承兑、付款程序,票据挂失和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债权 申报、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保险索赔理赔 程序,交互结算程序,诉讼和仲裁程序等。
(一)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1、通过公法性手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2、日益偏重于使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3、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
的法律调整机制。
赵中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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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二)公示主义
~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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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
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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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 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韩长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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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三)定型化交易
1、交易形态定型化 2、交易客体定型化 3、权利证券化
赵中孚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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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四)短期时效主义
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
期间较一般民事请求权为短,以期从速 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方法。
赵中孚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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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系历史学专业本科毕业,1985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硕 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教,1996年晋升教授,1992年 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3年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曾 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 商法学学术带头人,创办《厦门大学法律评论》并任主编。 2005年3月调进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研究领域包括 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商法总论、公司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主要学术职务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 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 联系方式:jwliu@;jwliu080@。
1、商事自由原则 2、商事效率原则 3、商事安全原则 4、商事信用原则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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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范建简介
范健,男,1957年11月17日生,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院
长,1983年获南京大学哲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南京大学法学 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1年德国哥庭根大学法律系进修商法、 经济法、国际商法,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德经 济法研究所中方所长、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联合国计划 署特邀越南项目评审专家、中国教育部法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 员、中华全国青联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学会理 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员、1995年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43
(六)柳经纬观点
1、商主体法定原则 2、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3、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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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徐学鹿简介
徐学鹿 ,1933年7月生。陕西省汉中市人,汉族。现任北京工商大学
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职称。 1981年到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任教后,由1人1门课始,直到 创办学校专业、设法律系、设硕士点。首创国内(大陆)第一个商法 教研室、商法本科专业、商法方向硕士点,设国内首家商法研究所, 于1986年首先出版国内第一部联系国情的著作《商法概论》,主编第 一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商法学》,商法是国内首 本获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著作。在商法教研中坚持创新商法理论, 以学者的品格,以顽强的毅力和楔而不舍的治学精神,对商法的基本 理论作了全方位的研究,在此领域成绩卓著。多项商法方面的作品获 奖,并获内贸部优秀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获英 国剑桥国际名人传记中心“二十世纪国际杰出人物”称号,并获“二 十世纪杰出成就奖”,出任该中心顾问。
商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 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 法律规定的程序。
赵旭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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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交易原则
1、商事自由
赵中孚39
商事自由原则是指商法尊重和保障商主体自由决定商业
营业的意志和权利,商事营业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他人 的非法干预。
商事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商自由。(2)营业自由。(3)交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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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覃有土观点
1、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
3、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4、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P3236Fra bibliotek(三)韩长印简介
上海交大法学院,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
任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民商法专业硕 士学位点牵头人。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 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37
(三)韩长印观点
39
(四)范建观点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P10
40
(五)赵中孚简介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专业博士学位点主持人和博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成果:《民法概论》、《民 法原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民商法理论研究》等。主要社会兼 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总干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研究方向 民法总则、商法理论
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 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
赵中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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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
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赵中孚43
21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严格责任主义 1、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2、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赵中孚44
思想)来看,其立法目的有一下几个方 面:第一,规范主体的行为;第二,保 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四,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海上运输和经 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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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商法的基本目的。
商法产生初期,就以习惯、习惯法的形式 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在海商、保 险、票据、买卖、合伙、公司诸领域中所 提供的制度和规则,便极为有效地推动了 社会的发展进步。马克思指出:过去办不 到的事,“……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 把这件事完成了”(1)。在现代市场交 易语境下,商法负有创新各个交易领域的 制度,促进和推动交易发展并进一步推动 生产力发展的使命。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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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五)商主体严格法定 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 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 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范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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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五)商主体严格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公示法定 4、商主体程序法定-赵旭东17
范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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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赵中孚观点
1、依法自由行使权利的原则 2、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6、鼓励交易原则 7、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8、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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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柳经纬简介
柳经纬,男,福建寿宁人,1955年生。1982年厦门大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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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覃有土简介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 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 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协委 员,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从1992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在民商法尤其是保险法的研究领域中,覃有土教授被 国内同行公认为该领域最具权威的学者之一。
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 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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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 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 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 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 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范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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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 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 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不同的商主体,其投资者与被创设企业之间的财 产关系、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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