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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栓信用卡诈骗案_0

张栓信用卡诈骗案张栓信用卡诈骗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西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栓,男,34岁(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杨村乡张里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13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营业厅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身份证、农业银行储蓄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巨丹丹银行卡内存有的现金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伙分挥霍。
后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对被告人张栓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栓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营业室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居民身份证、农业银行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进行密码挂失,后于同年5月13日15时许,在该营业室内,“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身份证、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解除密码挂失后将卡内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二人伙分挥霍,后被查获。
信用卡诈骗案例

信用卡诈骗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迫使受害人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并盗用其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或取现。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小李是一家大型电商公司的员工,他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线上购物和支付。
一天,他收到一封看似来自银行的电子邮件,称他的信用卡账户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确认账户信息以避免账户被冻结。
邮件还包含一个链接,要求小李点击并登录以确认身份。
小李因为频繁在网上购物,接收到银行的信件别无异常,于是点击了链接,进入了一个与平常登录页面相似的虚假网站。
他按照常规操作,输入了信用卡号码、过期日期和安全码,并点击了提交。
然而,小李没有意识到,这个网站其实是骗子建立的,目的是收集信用卡信息以进行诈骗。
几天后,小李发现他的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金额较大的未知交易,而他也从未在该商家消费过。
他立即与银行联系,确认这笔交易不是他本人进行的,并请求银行冻结该信用卡。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小李的信用卡信息被用于在互联网上购买奢侈品,并且进行了一些取现交易。
这些交易最终导致小李的信用卡额度超支,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笔巨额债务。
银行立即采取行动关闭了虚假网站,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追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已经用小李的信用卡信息在多个不同的网站进行了数百笔交易,其中一些已转移到了海外账户。
尽管警方展开了逮捕行动,但该团伙已经设法逃脱并销毁了他们的电子证据。
小李最终只能通过银行的帮助追回一部分被盗金额,并申请了一张新的信用卡。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卡诈骗的手法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类似的网络钓鱼邮件和虚假网站,同时定期检查账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信用卡诈骗的危害。
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案例2019年4月18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又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在接受托付人的托付后,依法查阅了涉案卷宗,并对张某进行会见。
发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事实存在疑点。
依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本案中张某所涉案件有五起,其涉嫌以过高的利息出借资金,并向被害人实行砍头息的方式出借款项,且在受害人未能准时还款后,实行上门催账、电话催账等形式进行催收,对受害人造成困扰,产生心理阴影,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过辩护人认真阅卷,发觉本案中对张某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确有不妥。
【本案疑点】律师在阅卷会见后团队集中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将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张某以高于四倍银行利息的利率向受害人出借资金,且为双方自愿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下,该行为是否违背刑法,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2、张某在受害人不还款的情形下,仅采纳电话催账,上门催收等非暴力形式进行催账,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3、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张某的催账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困扰,扰乱社会秩序。
以案释法案例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两人通过联宝公司泾县办事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状况下,假借"消费返利'、"寄存代售'的名义,以年化收益率20%-45%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讲师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扬,先后推出"商品订单'、"消费订单'、"资产订单'、"资本订单'等模式,以每单15000元的价格引诱集资参加人投资,并承诺到期后连本带利获得21600元至24000元不等的收益,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新吸收的资金支付前期集资参加人的高额利息。
截至案发,王某某办事处、黄某某办事处共计向296人〔含王某某夫妇〕非法吸收存款26445000元〔含王某某夫妇报单计入办事处业绩金额105000元〕,其中黄某某办事处向193人〔含黄某某夫妇〕非法吸收存款20400000元〔含黄某某夫妇报单计入黄某某办事处业绩金额390000元〕。
诈骗案件检讨书模板简短

尊敬的领导:我谨以此检讨书,深刻反省我在近期发生的诈骗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并对所犯错误表示诚挚的歉意。
以下是我对此次事件的全面检讨,希望能引起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注,共同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事件回顾(时间)年(月)日,我(姓名)在(工作单位)担任(职务)期间,因(具体原因)参与了(诈骗案件的名称)诈骗活动,给受害者造成了(具体损失),同时也给单位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错误原因分析1. 思想认识不到位在此次诈骗案件中,我对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利益的驱使下,我丧失了原则,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法律意识淡薄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不够,对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导致在面临诱惑时,无法及时抵制,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3. 监管缺失在此次诈骗案件中,我所在的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缺失,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够严格,导致我在工作中产生了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4. 交友不慎在此次诈骗案件中,我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他们对我产生了不良影响,使我逐渐丧失了道德底线,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深刻反省1. 对受害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受害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我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决心从自身做起,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严格自律,加强法律学习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整改措施1. 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将以此次事件为警示,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2.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我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目前,随着我国的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和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犯罪。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信用卡犯罪案例篇1: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
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20xx年,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
案件一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xx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
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09元。
20xx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
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
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
信用卡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卡诈骗案例范文
一、案情概述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因为长期参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信用,信用卡额度高达20万元。
然而,就在几个月前,王
先生的信用卡账户发生了异常,导致他负债累累,至今仍无法偿还。
二、诈骗手段揭秘
2.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
三、警方介入
四、教训与反思
1.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
2.了解诈骗手段,增强防范意识
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瞬息万变,我们应该关注媒体对诈骗案例的曝光,了解诈骗手段。
同时,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尤
其是与金融相关的事宜。
3.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发现信用卡受到盗刷后,及时报警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
只有警方介入调查,犯罪分子才能被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五、补救措施
王先生在报警后,向银行进行了投诉,并要求冻结信用卡账户。
经过警方调查和银行的协助,王先生成功追回了部分被盗刷金额,并将案件上报至法院,要求追回全部损失。
六、结语
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同时,及时报警和与银行沟通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账户,远离诈骗的危害。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辩护方向:无罪辩护】【辩护成果:认定自首、减少金额、减轻处罚】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张某某并非“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事实不符。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对照本案事实,只有第(一)项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才能适用于本案。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在透支前已经丧失偿还能力。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应考察行为人开始透支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透支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此之后虽因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偿还能力的下降,但后续透支只是为了归还先前透支拖欠款的,则不能割裂地评价后续透支行为。
因为,当偿还能力不足时,行为人要么直接不予归还导致案发,此时在刑法上只能评价先前的透支行为,而当时仍有偿还能力,故不构成犯罪;要么用俗称“养卡”的方式以后续透支偿还先前透支,行为人宁愿支付利息等各项费用来维持信用卡额度,而不是直接放弃偿还,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对银行损失来讲,都轻于前者,在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更不应构成犯罪。
对照本案事实,张某某在2011年时虽有大量外债,但其尚有市区180多平方的住宅及店面,且有票务和快递两项经营,在当时金融泡沫的影响下,住宅及店面的价值远远大于所借资金数额这是不争的事实,除固定资产外,张某某在2011年所借资金中的部分,是用于投资炒楼、吃利息等营利活动,这些资金已经转化为投资款,亦属于其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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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栓信用卡诈骗案
张栓信用卡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西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栓,男,34岁(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杨村乡张里村;因涉嫌犯诈骗罪,
于201X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
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X)第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
8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1X年5月13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
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营业厅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
害人巨丹丹身份证、农业银行储蓄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
员的信任,将巨丹丹银行卡内存有的现金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伙分挥霍。
后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提请对被告人张栓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栓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
201X年5月,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
支行营业室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居民身份证、农
业银行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进行密码挂失,后于同年5月13日15时许,在该营业室内,“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身份证、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解除密码挂失后将卡内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二人伙分挥霍,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巨丹丹陈述,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他人冒取信用卡内钱
款的事实。
2、证人田雨、李延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有人以巨丹丹的名义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