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厅头〔2022〕172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专业)监督机构和人员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基础建设,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及在编在岗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21〕3号)等。
三、考核内容机构验证考核:机构基本条件、监督管理、监管方式创新、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和机构能力建设,包括机构性质和职能核定、监督工作装备、日常工作台帐及工程监督档案等。
人员岗位考核:人员基本条件、行为规范、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包括个人学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和监督工作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采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和现场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对机构现场考核:1.听取被考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座谈;2.查阅被考机构提供资料、工作程序与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检查办公条件(经费)、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情况;4.抽查项目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5.在建项目现场实地(监督能力)考核。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鄂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
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9.25
•【字号】鄂建文[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鄂建文〔2016〕6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建[2011]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7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制定《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一、考评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省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考评主体(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二)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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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6月3日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0、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三)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主要包括: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设置和使用情况;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三)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执法;(四)工程竣工后,对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参建各方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查。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核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为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分为计划监督巡查和随机监督巡查。
计划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预先制定的安全监督巡查计划开展的监督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
随机监督巡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随机开展的监督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法规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申报表》所规定内容,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资料后三日内进行备案复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资料重新申报。
未通过安全措施备案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为:(一)监督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编号等;(二)工程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以及项目应建立的应急预案;(三)资料监督检查内容;(四)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监督巡查安排;(五)监督力量需求计划和监督方法;(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巡查应根据工程主要参建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
(一)一般工程项目每两个月内巡查不少于一次;(二)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项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四)连续三次巡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规范,防护设施设置和使用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安排巡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过程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具体内容包括:(一)受监工程登记表;(二)安全措施备案复查表及备案复查意见书;(三)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以及计划的调整和审查记录;(四)安全监督记录及相关图片等资料;(五)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知书及佐证图文资料和整改复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单;(七)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三)未按审定的专项方案执行的;(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二)建筑起重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三)执业人员证照不齐或失效的;(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
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下达至项目经理部签收,并告知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监督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报告安全监督机构,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