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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税收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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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股东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在公司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或避税地)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
=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居住国境内所得+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它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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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
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克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
, 抵免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纳的税
1) 分国限额抵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
=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总所得)
2) 综合限额抵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
, 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 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三)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类?
,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有的符合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去实现。

国际税收 期末复习 重点提纲共44页

国际税收 期末复习 重点提纲共44页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Leabharlann 国际税收 期末复习 重点提纲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国际税收复习重点 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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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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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导言判断题1.国际税收有其自身法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2.涉外税收只反映国家与涉外纳税人的征纳关系,而不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为避免国际商品流通的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各国自愿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

简答题1.简述国际税收分配与国家税收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4. 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判断题1.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属地兼公民管辖权。

2.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国内法对居民个人条件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与它的居(公)民管辖权行使范围是成反比关系。

简答题1.简述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 简述原产国原则和目的国原则。

第二篇国际重复征税判断题1.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属于关税。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应该是对等的相互减让。

3.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发生,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制有关。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避免电子商务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了如下阐述:网址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网址主机经营业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5.国际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法律性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6.虽然甲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乙国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所以在甲国和乙国之间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7.常设机构就是其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8.我国是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9.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各国实行统一的消费地原则。

10.从有利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带来更多的优惠照顾。

11.跨国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2.跨国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3.在国际上,关于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都是通过有关国家各自的税法来加以规定和执行的。

国际税收期末复习

国际税收期末复习
– 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具有等效性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2.3 国际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 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 《梅屈恩协定》 • 《科步登——谢瓦利埃条约》
2. 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跨国公司发展 & 转移定价
3. 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4. 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 1991年,北欧五国的《税收互惠多边条约》
– 1992年,经合组织的《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5.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 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 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
1.2.2 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
1. 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关税与国际贸易
• 关税的壁垒作用
• 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
– 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2. 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所得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 所得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
3. 财产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
2.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 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 美国、利比里亚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 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 法。

《国际税收复习资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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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参考答案----2009年12月10日1.名词解释(1)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P248)(2)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一般为发达国家)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且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或称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P104)(3)居住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P49)(4)转让定价:也称转移定价,是指跨国纳税法人管理当局从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交易定价。

(P161)(5)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缴纳的外国各种所得税给予抵免得方法。

(P88)(6)国际税收协定:是一种以调节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国际公法规范。

(P321)(7)普惠制含义:所有发达成员方对所有发展中成员方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它是单方面的,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

(P373)(8)国际税收协调:它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性协调关系,即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就各自的税基、税率、征税规则等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对对方国家的商品或纳税人进行征税的制度和办法。

(P361)(9)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表现。

(P32)(10)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疏漏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各国税法规定和有关税收协定条款许可的范围内,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运用变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合法手段,达到规避和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目的。

(P119)2.简述1.关联企业制定转让定价的动机?答:(1)避税动机(2)获得竞争优势。

国际税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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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1.简述构成常设机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

(2)必须是固定的。

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具有永久性。

(3)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不是为本企业从事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2.简述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比较价格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即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RPM)——比照市场标准的具体运用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成本加利润(CPLM)——组成市场标准的具体运用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3.简述各国在实施税收管辖权时共同遵循的原则。

(1)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即属地兼属人原则共同使用。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依据为从源征税,居民身份。

(2)不同国家的各有侧重。

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侧重于来源地管辖权。

(3)大多数国家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但是优先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

4.简述避税港的避税模式。

(1) 虚构避税港营业基本途径: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2)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基本途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的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仅供参考)国际税收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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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国际税收复习重点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永久性住所)。

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为依据。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9.(扣除法)和(减免法)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

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固定比率方法)和(正常交易方法)。

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规范化)和(内容弹性化)。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逐项法)、(线性法)和(协调法)。

19.(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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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

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也不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利取得收入的工具。

2、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也不同于外国税收。

3、国际税收的本质?(简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或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合作性协调和非合作性协调。

4、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财产税、所得税)。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流转税)。

5、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课税对象一般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

6、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才全额征税。

免征额:扣除免征额,余额交税。

7、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简答)(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1、所得税的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

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也有的国家(如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等)规定为182天,泰国规定为180天],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4、判定法人居民的身份标准:(1)注册地标准(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

目前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我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新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两者之一,就属于中国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6、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有些国家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非长期居民(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7、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第三章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判断):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不是所有的税收都是为了取得财政税:如固投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解税)、行为税)2、重复性征税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当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行使征税权的重复征税是法律性重复征税;当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行使征税权的重复征税是经济性重复征税。

3、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规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为(多选或单选):(1)长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4、不动产的所得和转让收益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征税,属于地方性收入。

(不动产的特点是,它们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则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其价值会大大降低。

此外,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也属于不动产。

)5、减除国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抵免法,两个范本推崇免税法和抵免法,我国采用抵免法。

6、抵免法的计算:p89-917、抵免限额:是指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企业如果能全面提高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方法计算。

(计算题)8、税收饶让: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纳税,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即给予的税收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在居住国交税时允许抵扣)一般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P102例第四章1、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2、我国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筹划不等同于避税: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是一种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税收优惠,达到减少或取消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

3、避税和偷税的关系?(简答)共同点:两者都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不同点:(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不违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4、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简答)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

(2)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力。

5、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6、国际避税的成因?(简答)(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公司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来进行国际避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比如将公司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的子公司。

7、从目前公认的国际避税地名单来看,大多避税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其中瑞士、卢森堡、荷兰等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

(判断)8、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9、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1)离岸中心: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离开了税收优惠离岸中心就不能存在,所以离岸中心与国际避税地经常是合一的。

也就是说,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2)自由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自由港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避税港(避税地),自由港主要是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主要是以减免所得税为特征。

自由港可能同时是避税港,如香港地区;而在有些情况下,自由港并不是避税港,如德国的汉堡自由贸易区。

(这段为选择题,文字较多,模糊记忆即可。

)10、国际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唯一目的。

(判断)11、跨国关联企业制定转让价格的方法:1)以成本为基础定价2)以市场为基础定价3)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第五章1、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即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刚开始成立分公司(同一法人),后期成立子公司(不同法人)(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税收居民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逆向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符合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是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一违背国际避税的规律称为逆向避税。

)3、税务筹划在国外也是变相的避税。

第六章1、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资本三个方面。

控股比例通常是指直接和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比例,间接持股比例一般按连乘方法计算,控股比例标准为25%(熟悉P186—188例题和示意图,关于关联企业的判断)2、跨国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总利润原则(因为很难操作很少使用)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目前已为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3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利润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要求受控(关联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2)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和简单的加工业务。

一般认为,在再销售方使用了自己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在销售价格法就不太适用了,应考虑其他方法。

3)成本加成法适用于合同制造商,在我国的反避税实践中,一般使用10%的成本加成率,(记住 P195页例题)4)其他合理方法:可比利润法(总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属于交易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基于以下假定:从长期来看,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同的利润。

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资产的销售。

我国税法也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掌握P199——202页的例题)4、调整方法的顺序: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这三种以交易为基础的传统方法,只有在这三种无法采用时才能考虑使用利润法。

在各种价格法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无序调整”但在价格法和利润法的适用上税务机关必须是价格法优先只有在价格法不能使用时才能使用利润法,如果一上来就使用利润法也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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