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考课件 第三章回避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1、拒绝受审:出于维护人身权利考虑,刑事被告有权拒绝受审,但必须预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
此时,原告的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上的运用仍不能终止,但通常不能实际使用。
一般而言,原告无论现在及今后将来,都不得代表被告人提出任何申辩,也不得更改判决。
2、调解:对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调解方式即在审理案件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监督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约定结果记录在判决文书中,以期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履行约定,得到妥善处理。
实质上,此种情形相当于以诉讼的形式处理了纠纷,而非以诉讼费的形式完成了纠纷的处理。
3、撤诉: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撤回犯罪控告,即可免除原告控诉。
但回避的是本案件,而非由此案引起的其他案件。
4、赦免:实施赦免是国家最高权力,一般来说,赦免是一种回避责任的法律行为,即对于有罪的案件,国家对被告给予赦免,即终止了对被告的此项刑事追究。
只有批准特赦的案件,才能够得到赦免;只有在情节经和解或犯罪行为几乎未造成损害时,才可能被批准特赦。
5、宽大处理:宽大处理可以回避本案审理,既能充分预防本案嫌疑人在今后形成更多犯罪行为上存在威胁,又能维护本案嫌疑人的形象。
宽大处理一般适用于年轻少年嫌疑人,只要他们反省并接受正确引导,就可申请宽大处理,即由原告代表放弃其法律诉请。
二、小结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拒绝受审、调解、撤诉、赦免和宽大处理。
回避的原则是出于考虑由于原告未能提出充分有效证据,不能实现其刑事诉讼目的,因而可以免除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虽然可以通过回避的方式免京的处罚,但如果当事人仍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仍有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一、单选题 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 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2、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 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 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 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 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 A. 郭某 B. 郭某父亲 C. 郭某姐姐 D. 李某
第六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作用和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 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回避制度的作用 1、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法治权威。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6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阅读案例案例 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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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种类三类: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一、决定主体(略)二、回避决定的复议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决定回避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复议。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刑事诉讼法解释回避的概念是什么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解释回避的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解释回避的概念是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解释回避的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回避的意义(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
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
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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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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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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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回避一、回避的人员范围和理由【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32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二、回避程序【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部委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2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法条解读】第一节回避的对象和理由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二、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在学习回避理由时,应当注意掌握以下三点:1.对于第4种理由的理解。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单独构成回避的理由。
只有在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导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时,公安司法人员才应回避。
同时第四个情形是不是需要回避,在实践中大都由司法机关具体掌握。
2.如果以第5种情形为理由,提出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都必须提出理由,而且这些理由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理由。
这在理论上称作“有因回避”。
与此相对应的,就是“无因回避”,即提出回避时无需说明理由,审判人员就必须回避。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因回避制度。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和程序一、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种类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提出回避的时间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负有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义务。
三、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
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又可以口头方式。
【特别提示】1.刑事诉讼中,普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首长决定;2.首长的回避由审委会或者检委会决定;3.哪个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就由哪个机关的首长决定;4.以吃人的、拿人的和私自会见一方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要提交证明材料;5.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要注意的有:第一,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第二,鉴定人、翻译人员由聘请或者指派的机关的“首长”决定回避(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一)回避的法律后果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二)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程序向前推进。
也就是说,复议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例题·单选题】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
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
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2011-2-24)A.郭某B.郭某父亲C.郭某姐姐D.李某[答疑编号50277703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权决定申请回避的主体。
《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本题中,被决定回避的是审判员李某,因此,若李某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