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加强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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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
法》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豫政[1995]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27
【实施日期】1995.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我省的妇幼卫生服务还远未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特别是在贫困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幼卫生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我省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经济发展。
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久前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
为
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切实加强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妇女儿童健康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1990年联合国召开各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