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林学【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林学【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230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6-12-30【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环境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豫政办〔2016〕2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豫政办[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省辖市、县(市、区)设立信息直报点以来,各直报点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大量信息,已成为全国、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社情民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所报信息综合调研不够,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失其现象。
为进一步做好直报点的信息上报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各信息直报点上报信息工作要坚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原则。
要建立严格的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国办直报点上报国办的信息,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联络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01]21号)的要求,并经省辖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把关;省政府办公厅直报点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要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二、上报信息要坚持真实准确、顾全大局、对领导高度负责的原则。
要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前提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做到符合客观实际,用事实说话,不渲染,不夸大,不添加水分,不人云亦云,判断要科学,表述要准确,力求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的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上报信息要坚持慎重选择、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当地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情况等一般动态信息。
以及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向本级领导反映。
四、对坚持上述原则,上报信息效果较好的直报点,每年年终将在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中予以表彰;对上报信息发生情况失实、数据不准等问题引起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直报点资格。
王国胜、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国胜、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胜;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国胜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国胜【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国胜【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系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王国胜要求撤销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以及对其进行赔偿的请求均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王国胜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系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王国胜要求撤销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以及对其进行赔偿的请求均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王国胜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王国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豫政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豫政法〔2015〕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2015年4月10日上午,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在长葛市举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海云出席论坛并做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海云副主任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2015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同志们,新闻媒体朋友们:两天半紧张有序的观摩活动即将圆满顺利结束,大家辛苦了!本来陈红瑜主任要参加这次观摩活动,由于临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无法分身。
我受陈主任委托,也是代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感谢培育推荐此次观摩点的相关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感谢相关市县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支持和配合;感谢在座各位不辞劳苦、毫无怨言的积极参与;更感谢各观摩点的精心准备。
按照日程安排,我们借这次观摩活动之机,举办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包括这次观摩活动进行交流总结,谈观感、谈体会、谈下一步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路。
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好,思路清晰、方向明确、信心十足,相信大家听后都深受启发和鼓舞。
这次观摩活动的效果,大家都有切身体会。
我自己也感受很深,这是我办组织的第二次观摩活动,但和上一次相比,主题更突出、特点更鲜明、成效更显著、可借鉴性更强,可以说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和想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10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豫政〔1
997〕4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
【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89号[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86号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2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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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制度(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9.12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制度(试行)
(1988年9月12日)
为保证省政府与各部门、各市地之间联系畅通,特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建立责任制,实行专人昼夜值班。
二、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的主要任务是:接收、传达、处理各部门、各市地通过电话、传真向省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电话通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的传真通信,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对各部门、各市地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整理后及时送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阅示,并按批示要求印发《值班报告》或办理有关事项。
四、对于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抓紧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反馈。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坚守岗位,搞好交接班,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
六、节假日或遇有紧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同志带班。
d54142--011030ww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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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
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
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
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
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
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
(二)投资。
2011年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只安排国家、省级生态工程建设任务。
(三)重点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长淮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及向国家申报的2011年造林项目直接由省安排到县(市、区),其余由各省辖市按照规划的工程量大小、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2011年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任务量并安排到县(市、区),对已完成《规划》确定任务的建设工程不再安排,省林业厅据此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下达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要首先保证完成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凡是列入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县(市、区)必须在中低产田范围以外的行政村实施。
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重点安排连霍、京珠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县(市、区)和平原地区抚育工程量大的县(市、区)。
四、建设重点
2011年重点安排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适当安排产业工程、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适当安排其他
工程建设任务。
营造林工程重点安排宜林荒山荒地和沟河路渠四旁隙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营造林计划。
本次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已将2011年营造林任务分工程类型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营造林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各项目作业设计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
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
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建设3个工程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划》确定的宽度为限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各生态工程及中幼林抚育任务在省级核查时核实面积在该
工程下达计划103%以内的,验收合格部分兑现省级奖励资金,超过103%以上的部分省级不核查、不兑现奖励资金。
(二)保障建设资金。
为完成2011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豫政…2007‟8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下达的2011年度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足额落实林业生态省建设资金。
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三)实行“以奖代补”。
林业生态省项目资金安排要与《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
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
省安排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2011年河南省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奖励标准》分阶段兑现奖励资金。
省级财政林业预算支出确定后,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拨付奖励资金的50%;经省核查(稽查)合格后,拨付全部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对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的优质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濒危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优质经济林苗木的培育,根据繁育成本制订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扶持。
经省稽查后,对核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削减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
2011年林业生态工程和有投资的林业产业工程的建设任务全部纳入省级核查范围,建立政府目标考评体系和质量管理考评体系,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基本要求是:2011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当年林业生态省建设营造林任务;待新造林成活稳定后,省林业厅组织全面核查和稽查,核查由往年的按一定比例抽查改为全面核查,稽查比例不低于营造林任务的5%。
林业生态省建设全过程实施阳光操作。
对年度营造林计划、奖励标准、各项目作业设计的审查及批复结果、核查结
果、奖励资金、育苗补助办法和补助费发放情况等全部公开,各个环节均在河南林业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符合招投标条件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都要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11年是实施《规划》的关键一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乡镇,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依据《规划》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绿化措施,高标准做好各自的绿化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部门绿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部门承担的绿化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