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e463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d4.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0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9435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c6.png)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5]8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8
【实施日期】201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
通知
(穗建质〔2015〕878号)
有关单位: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防范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抓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经研究,我委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2〕952号)中实行“现场双确认”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发布如下:
1 / 1。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

我省将规范节能设计市场
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经广东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已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 , 自 (’’) 年 * 月 $% 日起实施,并成为广东节能建房的“硬指标” 。 广东地处亚热带地区,大多数时间都吹温和的东南风。如何利用好这一自然条件,《细则》专门为房 屋走向提出指点。《细则》要求,居住建筑的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居住小区在总体规划时,应 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进行建筑规划,房屋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尽量避免单朝向,实现南北通 透,吸引换气降温的“穿堂风” 。建筑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建议在一楼设置架空层,以利小区自然通风。 建议在小区内种植防晒性好的乔木,并布置一些凉亭、水池,既美观又降温。 到了夏天,水泥、沥青地面经过一天的曝晒,往往到了傍晚还热气烘人,透气透水的地砖就没有这个 问题。《细则》规定,小区内不应过多铺设水泥、沥青地面,宜以透水性好的地砖为主,如“连环扣”地 砖等等。 整面玻璃窗的建筑,看起来威风无比,室内光线也很充足,却无意中成了电力“杀手” 。在广州,一 方面,越来越多的房屋夏季全靠空调降温;另一方面,隔热差、不保温的玻璃窗却越开越大,大大增加了 太阳辐射,导致空调低效率,耗费电能。《细则》对不同朝向的窗墙提出面积比限制:北向不大于 ’+,% ; 东、西向不大于 ’+*;南向不超过 ’+%。对朝晒夕晒厉害的正东、正西和西北、东北方向,不适宜设置大面 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除了窗户外,东、西墙和屋顶还要做适当的隔热处理。 深色建筑外形虽酷,耗能却太凶。《细则》提出,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做浅色饰面,不提倡深 色。为了降温,屋顶不妨多点“花样” ,在屋顶设置蓄水装置,或种植绿化,安置遮阳装饰,实现冬暖夏 凉的生态恒温。日照厉害的东、西外墙,不妨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 《细则》被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对于规范全省节能设计市场大有帮助。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建质〔2017〕91号)和《广州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2018年行动计划》(穗强市办〔2018〕13号)等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将开展2018年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原则,滚动式、常态化开展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综合检查,对工程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进行监督,加强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交流,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组织本次检查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住建局、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站”)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成立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委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分管局领导及市质监站、市市政站站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处,负责此次检查工作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并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检查组由市质监站牵头,组员包括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执法人员、行业专家(按照回避、交叉检查原则选取)。
受检项目根据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在监台帐,并结合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等监管信息化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情况进行随机抽取。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重点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重点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穗建质[2009]394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重点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穗建质〔2009〕394号2009年4月16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吊装安装工程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09]31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09]35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通知》(穗建质[2009]38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建设厅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回头看”暨2009年第一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的工作要求,深刻吸取山东淄博“10.7”塔吊倒塌事故、浙江杭州“11.15”地铁坍塌事故和湖南长沙“12.27”施工梯挂蓝坠落,以及我市珠江新城核心区“3.31”吊装安装坠落,海珠区“4.12”英豪花园工地围墙倒塌等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在建工地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水平,我委于2009年3月抽调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人员组成5个专职督查小组,对全市在建工地安全生产进行了督查,特别对深基坑、吊装安装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排查。
现将近期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这次督查共抽查在建工地68个,其中基坑施工项目10个,市、区房建项目52个,市政、交通项目6个。
(二)共发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整改通知书58份,其中,责令全面停工3份,局部停工8份,省厅动态扣分通知书3份。
二、存在问题(一)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抓落实不够,导致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不够彻底,屡整屡犯。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fc23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8.png)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应当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质量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市建委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对全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穗建质[2009]43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穗建质〔2009〕436号2009年4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监理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使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效果。
我委于2009年3月18日至3月31日,对我市在建工程的监理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抽查了38家监理企业所监理的45个在建工程项目。
从检查情况来看,被检查的监理企业能够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大
部分企业的监理行为基本上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大部分监理企业能够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全面进行验收、签认并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承(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审查;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了旁站监理并作记录。
所查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大部分都能做到分类归档,档案资料总体来说基本齐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在专业配套、数量上不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主要表现在除了总监外,其余监理人员包括总监代表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个别项目已进入装饰装修阶段,没有配套机电、给排水专业的监理人员。
现场主要监理人员无任职文件、人证不符、人员调整无相关书面文件等。
(二)部分被检项目的总监或总监代表到位率低,基本由监理员行使总监的职责。
个别项目总监有名无实,没有审查、处理和签发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设计变更、监理月报等,没有定期主持及参加工地例会。
(三)监理资料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1.监理资料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资格不符要求的情况较多且有代总监签名现象(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记录、工地例会签到表等)。
2.旁站记录与旁站方案中要求的旁站范围不一致,如旁站方案中有要求对回填土进行旁站而未见相应旁站记录;旁站记录普遍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旁站监理工作情况。
3.监理日记记录过于简单,内容不闭合,可追溯性差,不能反映施工现场每天的主要监理活动。
4.工程现场实物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有的监理人员现场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如对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监督机构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