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强化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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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州乡村振兴报告

2023年贵州乡村振兴报告

2023年贵州乡村振兴报告作者:李华红来源:《新西部》2024年第03期2023年,贵州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強化责任落实,强化政策落实,强化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农业兴”“农民富”“农村美”。

涌现出习水县打造“乡村提调官”助推乡村治理实践、关岭县坡贡镇抓牢“四要素”创建宜居和美乡村等典型案例。

2024年,贵州必须牢牢守住保障粮油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两条底线”,持续促进农民增收,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乡村建设补短板,坚持农民主体抓治理,进一步开创乡村振兴新局面。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贵州省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聚焦“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目标任务,始终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贵州现代化建设的底线任务,抓牢抓实“两个环节”(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两个关键”(产业和就业工作)、“两个重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力量”(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以“四在农家·和美乡村”为载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取得实效。

主要做法:强化“三落实”(一)强化责任落实一是压实主体责任。

贵州省始终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以及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即始终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聚焦“四个不摘”要求,坚持高位谋划、高标推进、高效落实,持续压紧压实责任,全力推动各项惠农、助农、富农措施落地落实。

2023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多次研究部署具体工作,全年共有43位省领导联系54个县的乡村振兴工作,实现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

与此同时,贵州省还全面梳理国家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了贵州省《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3项配套文件。

二是压实部门责任。

为了及时将中央、省委一号文件进行责任分解,全省制定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每项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推动各部门、各市(县)各司其职,不断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统筹有力的工作体系,以及调度、协调、督办、信息倒逼工作机制等。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黔发改地区〔2024〕232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黔发改地区〔2024〕232号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4〕5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关于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本批计划安排国家以工代赈资金4699万元,拟发放的劳务报酬1600.77万元,占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34.06%。

(一)实施范围。

此次重点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

(二)受益对象。

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民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扶贫办(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工作实践中,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

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

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一、项目背景农村低保是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解决靠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农村家庭的困难。

然而,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发展水平的不足,现有的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已无法满足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为此,我们制定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以期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

二、项目目标1.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帮扶和救助力度,提高其生活质量。

3. 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内容1. 提高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户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a. 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价格指数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低保标准。

b. 每年进行调整,及时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

c. 制定政策,鼓励贫困地区进一步提高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完善救助体系: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使其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可采取以下措施:a. 加大对低保户的政府救助力度,增加救助金额和救助频次。

b.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

c. 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帮扶和培训,提高其自身发展能力。

3. 实施精准扶贫: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分类,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可采取以下措施:a. 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建立完善的贫困人口数据库。

b.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确保贫困人口的准确识别和分类。

c. 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分配。

四、项目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责任分工,明确各方的任务和职责。

2.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社会救助 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 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分层分类作者:郭鹏来源:《民生周刊》2023年第24期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对困难群众要格外關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表示,意见从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等方面拟定具体政策举措,提出按照困难程度将低收入人口分层,按照救助内容提供相应的救助政策措施,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

这些年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不断织密扎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网。

唐承沛指出,目前我国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对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救助帮扶困难群众的信息共享不及时;一些地方主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专项救助,对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的救助不够全面,客观上会出现“陡坡效应”;临时救助没有完全破除户籍限制等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成效的发挥。

此次发布的意见,在过去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深化。

在加强动态监测方面,唐承沛表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首先就要把需要救助帮扶的低收入人口找出来,纳入动态监测体系当中。

除了畅通低收入人口自主申报的渠道之外,还要发挥部门间“大数据比对”和基层工作人员“铁脚板摸排”作用,进村入户摸排,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意见提出,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

线上,会同有关部门打通数据壁垒,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困难风险并且作出预警;线下,依靠基层工作人员经常性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并且核实困难风险预警信息。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一、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制度(一)成立村(居)委员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二)评议小组职责对农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评议小组议事的程序1、由村委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调查核实,并由____名以上调查人填写《____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农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将会议记录、签到册、评议记录存档。

3、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及初步确定的程度类别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

4、村(居)委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审核制度(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1、乡(镇)政府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____报县民政局。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2、对有争议的农低保对象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研究核实。

3、对评审会议的记录、签到册、评审结果存档。

4、乡镇在村务(政务)公示栏上公示____天以上。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议事日程1、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2、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____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2014年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申请人资格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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