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范文(2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范文一、为了保证井下作业期间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井下进行火、电焊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操作人员、监察人员等。
三、管理要求1. 火焊、电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火焊、电焊操作流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2. 所有火焊、电焊设备、工具及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所有进行火焊、电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4.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5.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前,必须对周围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损坏或故障。
6.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前,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测试其是否有效。
7.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前,必须对周围进行防护措施,如设置阻火帷幕、防火板等。
8.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期间,必须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9.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期间,必须保持清醒状态,不得酗酒或服用药物。
10.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期间,必须随时保持与其他人员的沟通,共同做好安全检查。
11. 在进行火焊、电焊作业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
12. 当发现火焊、电焊设备、工具故障或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人员。
13. 火焊、电焊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确保不留下任何火源或易燃物品。
14. 火焊、电焊作业结束后,必须对设备、工具进行归位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违规处理对违反火焊、电焊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作业、罚款、停职检查、开除等。
五、安全教育为增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能力,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能够正确操作火焊、电焊设备和工具。
六、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将定期进行井下火焊、电焊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这份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井下火、电焊施工作业的安全可靠。
火、电焊施工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将对井下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火、电焊作业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可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火、电焊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焊工、施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3. 管理责任3.1 管理部门负责向焊工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理解并遵守井下使用火、电焊的相关管理制度;3.2 焊工和相关人员有责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主动报告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3.3 监管部门负责对焊接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4. 管理措施4.1 焊接设备的管理4.1.1 所有井下使用的焊接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4.1.2 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更换或擅自使用他人的焊接设备;4.1.3 对于存在缺陷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焊接设备,应及时下线进行维修或更换。
4.2 施工准备工作4.2.1 在进行井下火、电焊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评估,并确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2.2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易燃物;4.2.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并确保操作人员熟悉使用方法;4.2.4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临时通风,及时清除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3 作业安全措施4.3.1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帽以及防火手套等;4.3.2 施工人员在进行焊接作业前,必须进行明火点火检查,并确保现场周围没有任何可燃物;4.3.3 焊接作业必须由专业焊工进行,并配备专属的足够数量的观察员进行监控;4.3.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其他人员靠近施工区域。
5. 应急处理5.1 在井下进行焊接作业时,如果出现火灾事故,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5.2 当发生严重火灾事故时,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保证人身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
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焊作业的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的示例:1. 管理责任:井下动用电气焊作业的管理责任应明确,并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
2.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井下动用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 经过相关培训的焊工,持有相关证书;b. 检查焊机和电缆是否正常工作,并确保其接地可靠;c. 确保井下通风系统正常运行;d. 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
3. 作业程序:焊工在进行井下动用电气焊作业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将焊机安置在稳固且通风良好的位置,并确保周围环境整洁;b. 确保焊工和其他工作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c. 在进行焊接前,必须对工件进行清洁处理,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d. 进行焊接时,注意保持焊接电流和电压稳定,避免产生火花或电弧。
4. 作业安全措施:为确保井下动用电气焊作业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a. 设置焊工的工作区域,并保持周围区域的明亮和干净;b. 安装防护挡板,以防止火花和飞溅物飞出;c. 确保焊接区域的通风良好,以排除烟雾和有害气体;d. 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工作场所,排除焊渣和废料。
5. 紧急应急措施:在井下动用电气焊作业中,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a. 迅速切断电源,停止焊接作业;b. 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c. 疏散工作人员,确保安全离开;d. 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援措施。
以上是一个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的示例,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二)一、前言井下动用电气焊是矿山和隧道施工中常见的一种作业方式,但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和潜在的安全风险,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提出一份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作业流程、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作业效率。
二、管理目标1. 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由煤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修订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电气焊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任务。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电气焊作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井下电气焊操作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焊接材料的性能,根据焊接材料的特性选择适当的焊接电流、电压和焊接参数。
第十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并保持焊缝的质量。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在焊接结束后进行焊缝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焊缝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焊焊缝的检查和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焊缝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焊缝的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火、电焊作业的安全和效果,加强井下火、电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火、电焊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七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按照工作票制度和动火、动工程序进行。
第八条井下火、电焊所需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且经过定期检验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章培训与持证上岗第九条从事井下火、电焊作业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掌握相关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培训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井下火、电焊作业人员应参加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上岗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上岗证书持有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要求,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井下火、电焊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井下火、电焊作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代替其他岗位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有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井下火、电焊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井下火、电焊作业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井下火、电焊作业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包括对作业环境、作业物料和作业工艺的评估。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范本井下电气焊是指在井下环境中使用电气焊接设备进行焊接作业。
由于井下环境条件特殊,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和操作难点,为保证焊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安全规定。
下面是井下电气焊安全规定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1. 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电焊工资格证书,并接受井下电气焊安全操作培训,掌握相应的井下电气焊作业技能。
2.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焊接作业。
4.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作业前准备1. 井下电气焊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焊接场所的安全隐患,消除可燃物料和易燃气体等火源,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 确保井下电气焊设备的正常运行,检查焊接电源的电压电流是否稳定,防止因电源问题导致焊接事故。
3. 确保焊接区域的通风良好,防止产生有害气体积累引发中毒风险。
三、焊接操作1.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严禁违反操作规定,确保焊接作业的安全。
2. 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止意外伤害。
3.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方式,确保安全电源的接地良好,防止因电击引发事故。
4. 井下电气焊作业时,禁止用湿手进行操作,防止电流通过人体引起触电伤害。
5. 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类焊接电极的特点和操作要点,选择适宜的焊接电极进行作业,防止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6. 井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的焊接防护屏障或屏蔽板,防止焊渣或喷溅物飞溅伤人。
四、焊接后处理1. 井下电气焊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焊接设备,确保设备安全。
2. 井下电气焊作业后,必须清理焊接区域的焊渣和其他垃圾,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整齐。
3. 井下电气焊作业后,必须对焊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确保作业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所有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井下电气焊作业是指在井下环境中进行焊接作业的工作。
第四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环境和条件第五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以下环境和条件要求:(一)井下作业环境应满足焊接作业的需要,通风良好,无有害气体,无明火等。
(二)作业现场应清洁整齐,舒适,无杂物,无滑倒等危险因素。
(三)作业区域应标明警示标识,防止他人误入。
第六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以下作业条件要求:(一)有效的电源和焊机设备,并经过检验合格。
(二)焊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防护设施。
(四)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
第三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价,确保作业安全。
(二)检查焊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电气连接良好。
(三)调查作业地点周边的情况,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与其他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防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穿戴适当的工作服和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二)佩戴安全帽和防护鞋,确保个人安全。
(三)遵循相关操作规程,熟悉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第四章作业的技术要求第九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焊接作业必须由持证焊工进行,不得由没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
(二)焊接工艺必须符合焊接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焊接质量。
(三)焊接过程中必须注意焊接温度、电流和电压,防止温度过高或电流电压过大,导致焊缝质量不合格。
第十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对焊接材料进行清洁处理,确保表面不受污染。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井下电气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效率性和质量性,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和作业场所。
3.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由作业负责人承担。
(2) 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电气焊作业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井下电气焊作业。
(3) 作业负责人应确保所有参与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证书,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具设备。
4.作业许可(1) 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事先获得焊工作业许可证或许可证,包括相关焊工资质证书。
(2)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难度,评估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并决定是否授予许可。
5.工作准备(1) 在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包括仔细检查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 必须确定井下电气焊作业的工作区域,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并做好警示标志和指示标识。
6.作业流程(1) 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提供井下电气焊作业的详细工作指导和安全要求,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作业流程。
(2) 作业负责人应监督作业过程中的作业质量,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7.安全措施(1) 所有参与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焊手套、面罩、护目镜等。
(2) 必须确保焊接区域周围的安全距离,防止火花和溅射物造成伤害。
(3) 作业负责人必须合理安排和使用焊接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8.事故处理(1)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所有事故和故障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并进行相应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9.培训与考核(1) 所有参与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掌握焊接技能和安全知识。
(2) 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确保所有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处于合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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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第四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
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 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 第三十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电气焊审批第三十四条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
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