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漳州市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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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即人事争议是发生在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聘用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那么如何去处理这种纠纷也就成为了考试中的一大重点所在,本文主要叙述的是关于人事争议处理渠道,以及各种渠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使同学们对于这几种渠道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知。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1)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事业单位维权渠道

事业单位维权渠道

事业单位维权渠道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组织形式,其性质与运作方式与普通企业有所区别。

然而,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事业单位的维权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的维权渠道,帮助事业单位员工了解并正确运用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一、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事业单位员工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投诉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是由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上,员工可以向组织提出自己的诉求,通过调解达成共识。

二、行政诉讼在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员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是指将劳动争议交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一种方式。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这些机关进行调查、调解、裁决或者颁发行政命令。

三、仲裁除了行政诉讼外,员工还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将争议交由专门的仲裁员进行调解。

仲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采取裁决的形式,最后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

四、行业协会及工会行业协会和工会也是事业单位员工维权的重要渠道。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内具有共同利益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代表行业内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员工可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支持,并通过协会的帮助解决劳动纠纷。

工会是员工的利益代表组织,可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法律援助对于收入较低的员工来说,积极维权可能会导致较高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员工可以选择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群体解决法律问题。

员工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咨询和代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员工在维权过程中有多种渠道可供选择。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引言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权。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特殊性质,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相对较多。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包括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定义、常见的人事争议类型,以及解决人事争议的方法。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定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由于职工与单位之间在人事关系方面产生的分歧和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雇佣合同、辞退、职务调整、薪资待遇、晋升评定等方面。

二、常见的人事争议类型1. 雇佣合同争议:在事业单位中,雇佣合同是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依据。

如果职工对雇佣合同的内容或执行方式有异议,就可能引发人事争议。

2. 辞退争议:事业单位通常需要以合法的理由解雇职工。

然而,如果职工认为自己被不当解雇,就可能发生辞退争议。

3. 职务调整争议:事业单位经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职务调整,但如果职工不满意调整或认为调整不合理,就可能产生争议。

4. 薪资待遇争议:薪资待遇是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的薪资待遇不公平或未按合同执行,就可能发生争议。

5. 晋升评定争议:事业单位中晋升通常需要评定,但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的晋升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就可能引发争议。

三、解决人事争议的方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解决可采用多种方法,下面了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法:1. 调解协商: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人事争议。

调解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和纠纷的过程,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仲裁: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解决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由经过合法程序任命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3. 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人事争议。

诉讼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四、总结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解决方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指在事业单位或组织中,涉及员工的招聘、录用、晋升、调薪、解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事业单位中,人事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及组织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指导和启示。

一、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既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也受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约束。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对人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其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指导。

二、人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途径及其特点。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来解决争议。

协商谈判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效率快,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组织的和谐稳定。

2.调解调解是指寻求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协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方式。

调解的特点是可以缓解双方冲突情绪,避免局面进一步恶化。

在事业单位中,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3.仲裁仲裁是指依法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专业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判断,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遵守裁决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

4.诉讼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通常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解决,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导读: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详细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二、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注意: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处分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单位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认为单位不应给予处分或处分过重的;(二)清退违规进人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因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事业单位,给予清退处理的,工作人员对清退处理不服的;(三)撤销奖励工作人员受到单位奖励后,单位认为有撤销奖励情形的,予以撤销奖励的,工作人员对撤销奖励有异议的;(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单位认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在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在扣减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国家规定扣减,有多扣乱扣情形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在其他文件中明确可以申诉的情形,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范围,限定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不可以进行申诉。

二、申诉的途径(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向原处理单位提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其主管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处理⼈事争议的途径⼈事争议是什么,处理⼈事争议的途径有哪些?想必很多⼈会有疑问。

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欢迎阅读了解。

处理⼈事争议的途径《⼈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事争议发⽣后,当事⼈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单位与⽂职⼈员的⼈事争议,可以向聘⽤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也可以直接向⼈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争议案件实⾏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仲裁庭⼀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当事⼈各选定1名,也可由⼈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简单的⼈事争议案件,经双⽅当事⼈同意,⼈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作⼈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的选择,负责⼈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持。

当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60⽇内,以书⾯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作⼈员与所在单位因录⽤聘⽤、聘⽤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事管理⾏为侵害相对⼈(⼯作⼈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只要是⼈事⾏政管理的相对⼈均属于⼈事争议的主体。

人事争议解决

人事争议解决

人事争议解决人事争议是在职场中常见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员工之间的矛盾、工资争议、解雇或辞职引起的争议等。

为了保证职场稳定和员工权益的保护,解决人事争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人事争议解决方法,旨在帮助组织和员工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

一、沟通和调解沟通和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要方法。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积极沟通,表达彼此的观点和需求。

通过有效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员介入,促进双方的对话和解决问题。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妥协,并最终解决争议。

二、内部协商与解决在组织内部,可以设置相应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处理人事争议。

例如,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解决委员会,由各方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和解决争议。

该委员会可以依据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评估争议的各种事实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定。

内部协商与解决的优势在于熟悉组织文化和运作机制,可以更迅速地解决争议。

三、调解与仲裁当内部解决措施无法解决人事争议时,调解与仲裁是常见的选择。

调解是指由外部调解员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而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与法律诉讼相比,调解和仲裁通常更快速、费用更低,并且能够在双方的共同参与下找到解决办法。

调解和仲裁的裁决结果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遵守。

四、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人事争议可能无法通过上述非诉讼方式解决,此时法律诉讼可能是唯一的选择。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涉及到明确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时,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法律诉讼通常是一种较为费时和费力的解决方式,双方需要咨询律师并且准备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律诉讼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仅在其他解决方式无法取得进展时使用。

五、预防与管理为了避免人事争议的发生,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明确员工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加强沟通和冲突管理技能的培养。

通过预防措施和有效的人事管理,可以减少潜在的人事争议,并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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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漳州市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即人事争议是发生在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聘用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那么如何去处理这种纠纷也就成为了考试中的一大重点所在,本文主要叙述的是关于人事争议处理渠道,以及各种渠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使同学们对于这几种渠道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知。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1)人事争议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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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渠道之间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

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简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图示:
综上所述,人事争议处理有四种工作渠道可以选择,四种工作渠道并非都是必经步骤。

只有进入仲裁程序后,调解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又必须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考生熟练掌握这两句话,即能够分清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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