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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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钢瓶检测管理制度

气体钢瓶检测管理制度

气体钢瓶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体钢瓶的安全使用,规范检测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气体钢瓶的管理、检测、使用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钢瓶检测管理部门,负责钢瓶的检测、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钢瓶检测的基本原则、检测标准、检测周期、检测方法、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违反制度规定,如有违反者,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钢瓶检测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钢瓶检测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钢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钢瓶检测应根据标准规范,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钢瓶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保障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钢瓶检测的结果应当按规定保存和管理,保障检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备查证和复核。

第十条钢瓶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并及时处理,保障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钢瓶检测的标准第十一条钢瓶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钢瓶检测的标准应包括钢瓶壁厚、内外表面状况、防腐保温层、阀门密封性、压力和泄漏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钢瓶检测的标准应包括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相关要求,确保检测符合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钢瓶检测的标准应根据钢瓶的使用环境和用途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以保障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钢瓶检测的结果应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评定和处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钢瓶检测的周期第十六条钢瓶检测的周期应根据钢瓶的使用环境和用途的不同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钢瓶检测的周期应根据钢瓶的使用频率和条件的不同确定,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使用安全。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保障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般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1. 规范和标准:气瓶产品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GB/T 5099、ISO 11119等。

2. 产品认证:气瓶产品应通过相关的认证,如CE认证等,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3. 材质和制造工艺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材质是否符合要求,例如是否采用合格的高强度材料,制造工艺是否符合标准。

4. 容积和标识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容积是否与标识一致,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包括容积、压力等信息。

5. 压力测试:气瓶产品和相关部件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能承受正常工作压力以及额外的安全压力。

6. 监测阀门和安全装置:检查气瓶产品的安全阀、压力表、压力释放装置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7.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缺陷、损坏或腐蚀等,确保产品外观的完整性。

8. 储运检验:检查气瓶产品的运输标识、包装和储存条件,确保其在储运过程中不会发生损坏或泄漏。

9. 使用检验:定期检查和测试气瓶产品的使用情况,确保气瓶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出现故障或危险。

10. 文件记录:对气瓶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检验结果、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以上仅为一般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气瓶产品而有所不同,最好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气瓶检验安全规程范本

气瓶检验安全规程范本

气瓶检验安全规程范本1. 引言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确保气瓶检验工作的安全性,以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遵守本规程是每位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意识培养2.1 所有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规定,并且接受必要的培训。

2.2 气瓶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了解火灾风险以及应对火灾的紧急处理措施。

2.3 气瓶检验工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3. 个人防护措施3.1 工作人员在进行气瓶检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耳塞、面罩和防护服等。

3.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并保持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如发现损坏或失效,应立即更换。

3.3 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佩戴适当的呼吸防护装置,保护呼吸系统的安全。

4. 气瓶存放和搬运要求4.1 气瓶在存放和搬运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气瓶存放区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通风良好。

4.3 在搬运气瓶时,应使用合适的搬运工具和设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 气瓶在存放和搬运过程中,禁止碰撞、撞击和摔落,避免气瓶产生外力作用。

5. 气瓶检验操作规范5.1 气瓶检验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

5.2 在进行气瓶检验工作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先检查,确保检验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完好。

5.3 检验工作中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5.4 检验工作过程中,禁止使用具有明显损坏和漏气现象的气瓶进行检验。

5.5 檢驗時,應根据气瓶種类和使用年限制定相应的檢驗周期,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

6. 灾难应急处理6.1 在发生火灾、泄漏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应急处理措施。

6.2 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经常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正确地应对。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

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

具体监检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8条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要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未到现场监检,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台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中容积
12<V<100L15只
小容积
0.4L≤V≤12L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写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具体监检项目用语要求见附件1《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招待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方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当然,写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文章,必须得简洁明了,同时又不能少了点儿趣味儿。

下面我给你整一篇通俗易懂的文章,保证你看得乐呵呵的!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你的安全守护神1. 了解气瓶的重要性气瓶,简单说就是装气体的瓶子,听起来是不是很平常?但它们其实可不是小角色!就像家里的电器要定期检查一样,气瓶也得有规矩。

为什么呢?因为一旦气瓶出现问题,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甚至可能会造成危险。

要是一个气瓶突然炸了,那可是笑不出来的事儿。

为啥我们要那么重视气瓶的安全呢?因为它们装的可是各种各样的气体,有的容易爆炸,有的则可能有毒,所以我们得小心翼翼,保证它们的安全才行。

2. 气瓶的质量检验2.1 检查气瓶的外观首先,我们得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

你知道的,外观好像是看气瓶质量的第一关。

看它有没有锈蚀、裂纹,或者任何变形的地方。

就像买衣服,我们会检查有没有线头、破洞一样。

要是气瓶表面有坑坑洼洼的,绝对不能用!因为这些小问题可能藏着大危险。

2.2 检查气瓶的阀门接下来,我们得看看气瓶的阀门。

阀门就像是气瓶的“门把手”,它要保持良好的状态才能确保气体不会漏出来。

想象一下,你家门把手坏了,肯定进不了门。

气瓶的阀门也得是紧的、靠谱的,不然气体漏出来那就麻烦了。

检查的时候要看它是否有松动、漏气的情况,确保每一次的使用都是安全的。

3. 气瓶的定期检验3.1 定期检查的重要性就像咱们每年都要体检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那些潜在的隐患变成现实。

你觉得气瓶每次都用得好好的,应该没问题了,但不定期检查的话,谁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定期检验不仅能发现问题,还能提前处理,避免安全隐患。

3.2 检查周期和注意事项关于检查的周期,通常来说,气瓶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对于一些特殊的气瓶,比如装有高压气体的,可能需要更频繁地检查。

每次检验时,要注意记录检查的结果,这样如果以后有问题的话,可以找到问题的源头。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外观检验:对气瓶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表面是否有明显的凹陷、划痕、裂纹等,以及标志、标牌是否齐全、清晰可见。

2. 尺寸检验:对气瓶的尺寸进行测量,包括高度、直径、壁厚等参数,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力试验:将气瓶填充至设计工作压力,进行压力试验,检查气瓶是否能承受规定的压力,以及是否有泄漏现象。

4. 材质检验:对气瓶的材质进行检验,包括材料成分分析、金属晶粒结构观察等,以确定气瓶的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 承载能力检验:对气瓶进行承载能力测试,包括静载试验、冲击试验等,以确定气瓶是否能承受一定的外力载荷。

6. 腐蚀和腐蚀防护检验:对气瓶的腐蚀情况进行检验,同时检查气瓶的腐蚀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以确保气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7. 排气检验:将气瓶中的气体完全排空,并检查是否存在残留气体或杂质,以确保气瓶的清洁度。

以上是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检验要求还需根据不同的气瓶类型和用途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气瓶的检验工作应由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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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529-96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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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

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

具体监检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8条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要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未到现场监检,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台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场抽查或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9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气瓶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产品品种特点,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气瓶,若附件一中的项目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一内容不适用,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订气瓶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10条监检的数量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人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大容积100L≤V≤1000L 5只中容积12L〈V〈100L 15只小容积0.4≤V≤12L 10只V---气瓶公称容积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中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示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

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我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要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第三章监验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11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12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按表二的规定配备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产量超过表中规定时,应相应在增加监检人员数量。

监检人中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定期考核。

第13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含Q项目或R2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14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或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零部件有安全检查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15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的要求进行监检工作,并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6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17条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规定部位(瓶肩、瓶阀座或护罩)打上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标记。

第四章受检单位第18条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第19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气瓶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气瓶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斯、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气瓶检验的检验员名单;4.从事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气瓶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目录;6.气瓶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20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1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22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23条监督和管理第24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25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气瓶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记;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26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27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8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29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液压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30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1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无缝气瓶监检项目表说明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以下按监检项目顺序说明: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

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

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

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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