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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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管理制度1. 掌握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合作社应清楚掌握各项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对资金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社员缴纳的资金、相关政府部门的资助、社会捐款等。

同时应设立资金账户,确保资金流转安全可靠。

2. 设立经费管理部门合作社应设立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合作社的整个经费。

该部门应具备相关财会、审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立规范的预算和报销审批制度。

3. 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合作社应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并执行,严格控制支出,合理安排经费。

计划应为实物型,对项里具体,人员任务明确或按项目划分预算,对每一项工作的经费支出予以预期控制。

4. 报销审批制度合作社应建立严格的报销审批制度,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所有经费支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超出规定时间的支出将不予报销。

报销审批程序应包括:填写申请表、审批、报销,每一步都应有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审核严格,报账准确。

5. 经费监督和审计合作社应定期举行会议,报告合作社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各项特殊支出进行解释说明。

定期进行经费审计和盘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合法。

财务和经济信息应公示,接受社员监督并且受到社员的响应。

6. 经费管理档案的建立建立并完善合作社的经费管理档案。

档案中应包括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资金流转情况、财务账簿等完整记录。

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方便审计时的查阅和参考。

7. 惩罚机制对于任何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纠正和处罚。

如果确实因为经费使用需要增加支出,也需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操作,对管理者故意或过失违反经费使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结语以上是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经费支出,杜绝财务上的漏洞,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经济稳定,为社员的共同发展和社区建设做出贡献。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各级组织、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合作社经济活动,不得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完整。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合作社设立财务部,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财务计划,执行财务预算。

(二)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三)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四)负责税务申报、结算和票据管理。

(五)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六)完成上级领导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合作社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包括销售、服务、投资收益等。

(二)支出核算:包括采购、工资、福利、折旧、税费等。

(三)成本核算: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四)利润核算: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合作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进行资金管理。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包括自有资金、借款、投资等。

(二)资金使用:包括生产经营、投资、偿债等。

(三)资金支付:按照审批程序和规定进行支付。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条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运作,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财务管理职责
1.合作社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专管人员,负
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预算、监督财务收支、核算经济业务等;
2.合作社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专管人员应当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义务,如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等。

三、财务收支管理
1.合作社一切收支均应当经过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专管人
员审核和审批,严禁私自挪用合作社资金;
2.合作社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审批程序,保证所有财务收支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
3.合作社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不得擅自调动合作社的资金或进行违规行为。

四、财务监督
1.合作社应当不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对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进行
全面的审查和检查;
2.合作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组织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3.合作社成员有权利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监督,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财务违规行为。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合作社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回违规收入、追究当事人责任等。

六、附则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合作社董事会或合作社监事会所有,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经过合作社董事会或合作社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是合作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

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

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

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作社的资产,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二、资产分类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资产清理、摊销和折旧计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2. 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是指合作社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货物等。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管理银行账户、及时跟踪库存情况等。

3. 债权资产债权资产是指合作社向外部机构或个人借出的资金或债权投资。

合作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和债权管理机制,确保债权资产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4. 股权资产股权资产是指合作社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股权等。

合作社应加强对股权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评估股权投资的价值,及时处理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等事宜。

5. 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包括合作社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合作社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无形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

三、资产管理职责1. 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理事会是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政策和决策,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组成,负责资产的定期评估、分类、清理和分配工作,并提出资产管理建议。

3. 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是具体负责合作社资产管理的人员,包括资产档案管理、盘点和巡视等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采购合作社应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资产的购买、验收和入库。

2. 资产登记合作社应对所购买的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

3. 资产使用合作社应对资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建立资产使用记录,定期进行资产巡视和维修保养。

4. 资产清理合作社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包括报废、销售或转让等处理方式,并做好相关登记和台账。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2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2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是为了保障农村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确保农村资金发放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正确,保护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资金发放的各个环节,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基层组织等。

二、资金发放程序1.资金需求申请:各农村基层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单位需要资金时,应提出详细的资金需求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

同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资金审核: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有权审批机关对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资金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

3.资金批准:经审核合格后,主管人员或有权审批机关对资金需求申请进行批准,并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4.资金发放:资金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由负责资金发放的单位将资金划拨给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

5.资金使用监督: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使用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和账务报告。

三、资金监督责任1.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农村基层组织: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资金清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资金发放和使用的合规性,对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监督措施1.文件审查:财政部门对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资金使用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资金监测:财政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农村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4.业务培训: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和监督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农村资金发放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扣发违规资金、降低信用等。

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济合作社的管理,保障成员利益,促进社员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必须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其中,“三资”管理制度是经济合作社管理的核心制度。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一、“三资”管理制度的概念“三资”是指经济合作社的资金、物资和设备,是经济合作社的重要财产。

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制度是指对这三方面财产的管理规定,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物资的管理和保护、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内容。

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制度是其日常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管理制度。

二、“三资”管理制度的内容1.资金管理(1)募集资金的管理:经济合作社募集和筹集资金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的要求。

同时,募集资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的决定,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多个方面公示。

(2)资金的账务管理: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经费预算、会计凭证管理、日常记账、定期核对账目等制度,并及时报送给税务、工商、会计等相关部门。

(3)资金的使用管理:经济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社员大会决定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的要求。

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审批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物资管理(1)物资采购管理: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采购计划,按照国家采购法规进行采购,严格控制采购品质和价格。

同时,要建立健全采购台账,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和物资质量的认真记录。

(2)物资仓储管理:经济合作社物资仓库必须建立对物资的进出、存储、调拨、盘点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物资质量,严防浪费。

(3)物资使用管理:经济合作社的物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环保、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物资的作用,严格防止物资的损失和浪费。

3.设备管理(1)设备购置管理:经济合作社的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规定,必须严格控制价格和品质,控制浪费。

(2)设备使用管理:经济合作社的设备使用必须符合设备使用指导书,规范使用程序,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同时加强设备保护和维护,控制维修成本。

农业合作社补贴监管办法

农业合作社补贴监管办法

农业合作社补贴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府办〔〕108号)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其他可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四)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本市的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第六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一)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推广;(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农业技术培训及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六)发展生产性信贷资金的贴息。

对于实现“四统一”服务或荣获国家、省、市级示范社称号或注册一年以上且社员达3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前款所称“四统一”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统一商标、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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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田县委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为农性。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

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

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

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

禁止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

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盈余返还。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县统筹委作为全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在乡镇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名称是在“资金专业合作社”前加行政区划组成。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具体条件参照玉字[2011]58号文件)。

(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

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股金。

试点起步基础股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基础股金实缴数额要经专业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并形成验资报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备案;县监管部门依据市监管部门盖章的《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有关情况;(四)发起人协议书;(五)章程(草案);(六)主要管理制度;(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十)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社员;(四)股权管理;(五)组织机构;(六)业务、财务管理;(七)解散和清算;(八)附则。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第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的农民。

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六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内(在原有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合作社的原外乡镇社员除外);(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不少于1000元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单个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它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实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股金和互助金)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但附加表决权的权重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

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交纳股金;(三)按期足额偿还借用互助金及占用费;(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基础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批准社员可办理退基础股手续。

退股手续办理完结,社员资格即行终止。

(一)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全额退基础股;(二)本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本资金专业合作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其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

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形式及计酬办法;(八)对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5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可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

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社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3人,选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担任。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监管部门核准。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理应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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