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乡村集体资金管控规定

乡村集体资金管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乡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乡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村集体资产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社员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县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农办是县、镇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乡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经联社、经济社在镇农办的监督下,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运作,依法、科学、合理设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领导、监督机构,理顺与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__ 7人,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套人员,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财务帐目。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列清明细造册登记,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
业务终结要及时清还,超过30天要由会计入帐。
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九条超过1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投标,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乡镇资金监管工作制度

乡镇资金监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资金监管,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镇资金,是指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实施等活动中涉及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乡镇资金监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监控、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政府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乡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条乡镇政府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乡镇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完整性、合法性、科学性、绩效性原则。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务管理第八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收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乡镇政府应加强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财务报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资产管理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确保资产安全。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加强资产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资产信息数据库,实现资产信息共享。
五、项目实施与监管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编制和实施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民政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推进社会事业发展而划拨给民政部门的一种特殊资金形式。
为了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民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专项收入等。
2.资金拨付应遵循依法拨付、按需拨付、保证拨付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1.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用于民政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2.资金使用应符合合理、经济、高效、廉洁的原则,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和公正。
四、资金管理1.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2.加强对资金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资金监督1.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推行公开透明原则,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浪费、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为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共同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

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更好地加强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规范资金的使用流程与规定,保证民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应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必要性1.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制定实施方案能够明确处理民政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总结和评估工作的流程,从而使得民政部门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出现资金管理流程上的混乱和问题。
2.提升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在制定的同时,还会从预算编制、资金审批、项目立项、实施、支付结算等全面建立起一套安全保障机制,从而保障民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果,避免资金管理中的“漏洞”。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减少资金浪费和滥用,实现民政资金的有序使用。
三、实施方案的内容1.资金分类制定实施方案时,首先要对民政资金进行分类,即对各类民政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等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和分类,明确民政资金的种类和用途,使得资金使用能够更加精准。
2.资金预算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完善民政预算编制管理,重点建立民政资金年度预算,明确资金用途、资金来源、扣除非税收入、财政补贴等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等因素将总预算合理分配到各项目、各单位,明确预算各项指标,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增加预算执行的透明性。
3.资金审核审批制定实施方案应加强资金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核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加强对民政资金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民政资金使用凭证,明确支出流程和管理方法,建立完整的资金核查机制。
4.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加强民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民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措施,对违规使用民政资金的行为进行追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5.资金评估和总结制定实施方案时,应设立民政资金使用评估和总结机制,及时总结民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民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使用不当而浪费或滥用的民政资金进行整改,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督等环节。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
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决策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
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4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7日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配套列支的,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和民政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管理、违纪追责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行业监管与纪检、审计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分配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发放程序,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具体情况,制定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之日、本级拨款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镇惠民资金管理制度

镇惠民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镇惠民资金管理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并维护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镇惠民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镇惠民资金包括各类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和慈善资金等。
第四条镇财政部门为本镇的惠民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五条镇惠民资金的拨付应当遵循合规、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拨付到位且及时。
第六条镇惠民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用途、申请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乱用资金。
第七条镇惠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扶贫帮困、社会救助、慈善捐助等,具体用途由镇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镇惠民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私利等用途。
第九条镇惠民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镇惠民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镇惠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相关记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镇惠民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镇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资金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镇惠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镇惠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镇惠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镇惠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镇惠民资金监督和审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镇惠民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资金拨付、追回资金、行政处罚等。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6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
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由农户凭____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____。
初始____经修改后,农户凭____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农户修改“一卡通”存折初始____,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本人修改____,须凭本人____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修改即可。
(二)若农户本人长期在外,可由农户嫡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凭____、户口簿和“一卡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____修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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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情况的收集和工作资料备案。
第六条民政办要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的监管制度,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人头类资金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三无”、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协调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完善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备案。
第七条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民政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结余专项资金只能按照上级要求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交叉使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本区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按规定核实其家庭收入后实行补差。
第十条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灾民倒、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灾民
生产恢复重建;用于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孤儿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支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支出。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赔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临时救助支出;经认定的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五条优抚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支出,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和各种伤残补助支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支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安排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意愿,与民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十八条其它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申报。
民政办负责对人头类资金的申报、受理并建立数据信息档案,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其中需要由村
(居)到村民中宣传政策和采集信息的,要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审核。
人头类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对象进行申报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复核后实施;工程类项目资金按上级批准立项要求和投资计划审核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实施。
人头类补助资金的兑现坚持“县财政局统筹管理、县民政局审核把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组具体落实、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按要求落实到位;工程类项目坚持“民政局监督管理、业主组织实施、村(居)积极配合、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终身责任制,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项目完成后,业主方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拨付(结算)。
人头类补助资金实行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对到账资金详细载明类别名称;任何单位不得从中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或搭售商品。
工程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合同约定拨付,竣工结算时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后,将其余工程资金拨付施工单位,质保金按要求结算。
资金运行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可停止支付或暂缓支付,必要时提请冻结发放或支付帐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开公示制度。
乡民政办、村(居)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对人头补助类资金在其申报、分配、落实等环节,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会议等载体对资金的名称、用途、金额、分配原则、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对工程类项目资金应在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以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建设内容、投资、工期、质量、参建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监督部门、责任人、实际工程量、资金决算等内容进行公示,在相应环节的信息资料形成或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制度。
乡镇、民政办要向社会长期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聘请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不再担任村(居)两委成员的老同志、群众代表、资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社会监督员,通过开展专项评议、专项监督、明察暗访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互联网、阳光璧山、114信息平台转来的相关信息,纳入监督范围,及时分析处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检查制度。
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
面检查;检查应深入到村、抽查到户,有记录备查,形成书面结论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追回违规资金;情节较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居)、乡民政办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提请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二)惠民政策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方式时间不合理、内容不实,造成群众对惠民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安排、对象、条件、标准等事项和落实方案、调查评议、申报对象、兑现情况的知晓面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群众知情权的。
(三)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中,不按规定程序、数量、时限进行操作,导致资金未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分配、拨
付到位,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贪污惠民资金的。
(四)将指定专项用途的惠民资金挪用于非救助对象及项目,擅自改变惠民资金用途,或以工作经费、管理费等名目转回本单位使用,或以各种形式将惠民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或将惠民资金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支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决定的。
(二)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对抗调查,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监督检查、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在资金分配使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经查实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乡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