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裴志远故意伤害-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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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魏占明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 (4页)

2018年魏占明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 (4页)

2018年魏占明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魏占明故意伤害一案魏占明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4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绍波,男,29岁(197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魏占明,男,55岁(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泠云,男,26岁,中专文化,住(略)。

系被告人魏占明之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占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绍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占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绍波、辩护人张金海、诉讼代理人魏泠云,证人钱银元、阮泽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占明在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工地从事绿化工作,被害人常绍波也在该工地工作。

被告人魏占明于201X年5月17日14时许,与他人从该工地46号楼北侧由东向西走,此时常绍波在此铺地砖,魏占明为走近路,踩了常绍波新铺的地砖。

魏占明与常绍波发生口角,二人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

魏占明被人拉开后并未离开,而是继续与常绍波互骂,进而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魏占明从地上捡了一块砖朝常绍波打去,打在常绍波头部左侧。

随即常绍波被带到医院治疗,张荣川向公安机关报案,魏占明亦被传唤到案。

2018-2019-晁秋分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8页)

2018-2019-晁秋分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晁秋分故意伤害一案晁秋分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3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广海(别名二虎),男,40岁(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冯晔辉,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诉讼代理人文栋,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晁秋分,男,33岁(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农民,系北京五龙豪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兵,男,24岁(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礼县,初中文化,农民,系北京五龙豪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蔡振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国志,男,23岁(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农民,系北京五龙豪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员,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五龙豪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增站,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黄少权,男,34岁(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秋分、赵建兵、于国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8年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3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延飞,男,18岁(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灵寿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延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6日作出(201X)西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董延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延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延飞于201X年8月2日零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A2-16房间即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宿舍内,蓄意报复此前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杨晓华,乘杨晓华睡觉时,持木把尖刀将杨晓华扎伤,致杨晓华肝脏右前叶距下缘5cm有一宽约5cm伤口,由右前向右后方向,深约15cm,内有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董延飞后被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晓华的陈述,证明自己和同事董延飞在工作中有过矛盾,201X年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办事处城管队保安宿舍内睡觉时,右胸突感疼痛,醒来后看见董延飞右手持刀站在床前,董延飞随后又用刀将自己左上臂扎伤,后自己拨打报警电话。

2、证人李贞其的证言,证明201X年8月1日中午,董延飞和杨晓华打了架,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城管队保安宿舍内睡觉时,被“啊”的一声吵醒,自己醒来后看见董延飞站在杨晓华床前,自己立即将董延飞拉开,并将宿舍内的灯打开,自己看见杨晓华坐在上铺床上,胸部流血,后自己看见董延飞的下铺床边有一把西瓜刀。

【优质文档】高兴才故意伤害案-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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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高兴才故意伤害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高兴才故意伤害案高兴才故意伤害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汉中刑一终字第41-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民,男,生于1960年9月27日,汉族,住(略),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兴才,男,生于1949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201X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留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留坝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文平,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住(略),农民,系上诉人高兴才之子。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兴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6月6日作出(201X)留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兴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民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高兴才与邻居李泽民国修建沼气池选址一事发生争执,李泽民在挖沼气池时,高兴才与其子高文平进行阻拦并从家中拿出铁锨往坑里填土,李泽民从坑里跳出来与高文平厮打在一起。

厮打中,被告人高兴才举起手中铁锨,用铁锨把朝李泽民左胳膊、右手掌上各击打一下,致李泽民左尺骨中段骨折、右手第5掌底骨骨折。

经留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泽民右手和左前臂损伤伤情均属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民受伤后到留坝县江口中心卫生院、留坝县医院住院治疗89天,支付治疗费6480.77元,且被诊断为:1、左尺骨粉碎性骨折;2、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3、头皮挫伤;4、右手第4掌骨近端骨折。

最新-裴志远故意伤害 精品

最新-裴志远故意伤害 精品

裴志远故意伤害裴志远故意伤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昌刑初字第5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志远,男,20岁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高中文化,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2019级金融管理与实务系学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开鲁镇明仁街20组6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9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志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官欣,被告人裴志远及其辩护人齐湘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裴志远在昌平区沙河镇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学生宿舍6号楼1213号宿舍内,因其女朋友陈涵林被王利华男,22岁殴打,与王利华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

厮打中裴志远持刀将王利华的右侧腹部扎伤,致使其肝脏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下限。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裴志远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裴志远在开庭审理中,辩称我不是故意要扎伤被害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裴志远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裴志远在昌平区沙河镇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学生宿舍6号楼1213号宿舍内,因其女朋友陈涵林被王。

2019年梁毅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 (3页)

2019年梁毅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 (3页)

2019年梁毅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梁毅故意伤害一案梁毅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毅,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南华里1号楼4单元101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201X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0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仁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树利,被告人梁毅及其辩护人刘惠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毅在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庄总站乘坐快速公交时,与被害人高树利因为占座位而发生口角,被告人梁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高树利左手臂、左颈部、右下腹、左上腹及胸部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下车逃跑。

201X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毅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梁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毅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梁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梁毅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2、被告人梁毅系初犯、有悔罪表现;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019-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 (4页)

2019-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 (4页)

2019-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吉刑三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伟,男, 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旭东,男, 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X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志秋(绰号:李二),男, 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X年12月30日被假释,201X年9月10日假释期满。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颖,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朴京浩,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余罪,于199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于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2018年陈远波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4页)

2018年陈远波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4页)

2018年陈远波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远波故意伤害案陈远波故意伤害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汉中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珍,女,现年85岁,汉族,不识字,住(略),系被害人母亲。

诉讼代理人杨永鹏,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胞弟。

被告人陈远波,又名郭小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于汉中市汉台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201X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白鸿丽,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远波故意伤害一案,由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3月4日以汉检公刑诉(201X)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母亲王秀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珍因病未到庭,其诉讼代理人杨永鹏,被告人陈远波及其指定辩护人白鸿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远波与韩宝林及韩宝林的两个朋友杨永强、梁秀芳四人酒后,于21时许一起来到汉台区碗铺街陈小英开的麻将馆。

此间,韩宝林又购买两瓶啤酒,喝酒中,被告人陈远波与被害人杨永强发生争执,争执中,陈远波和杨永强到茶馆外,杨永强用手中的啤酒瓶砸陈远波头部,二人遂撕打在一起。

在场的陈小英、韩宝林见状将二人拉开,拉开后,陈远波、杨永强互相谩骂,并不断向对方扑去,杨永强又用手中的啤酒瓶击打陈远波,双方撕扯在一起,陈远波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杨永强胸部连捅两刀,在打斗过程中,陈远波、杨永强均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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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裴志远故意伤害-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裴志远故意伤害
裴志远故意伤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志远,男,20岁(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
蒙古自治区,高中文化,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201X级金融管理与实务系学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开鲁镇明仁街20组6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201X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志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官欣,
被告人裴志远及其辩护人齐湘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
裴志远在昌平区沙河镇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学生宿舍6号楼1213号宿舍内,因其女朋友陈涵林被王利华(男,22岁)殴打,与王利华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

厮打中裴志远持刀将王利华的右侧腹部扎伤,致使其肝脏破裂,经鉴定构成重
伤(下限)。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裴志远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裴志远在开庭审理中,辩称我不是故意要扎伤被害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裴志远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裴志远在昌平区沙
河镇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学生宿舍6号楼1213号宿舍内,因其女朋友陈涵林被王利华(男,22岁)殴打,与王利华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

厮打中,裴志远
持刀将王利华的右侧腹部扎伤,致使其肝脏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下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利华的陈述证实:201X年6月27日21时许,其来到北京科
技经营管理学院找陈涵林谈话。

23时30分左右,其在陈涵林的宿舍与陈谈话
时殴打陈,陈发出“啊、啊”的叫声。

在外等候的裴志远听到陈的叫声,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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