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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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宝政办函[2013]219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宝政办函〔2013〕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无偿献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衡量一个地区和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基本保证了全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同时,随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不断释放,我市血液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季节性、结构性血液紧张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发展,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每年夏、冬季节在全市开展无偿献血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每年1、2、3月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扶风县和眉县无偿献血月。

每年7、8、9月为凤翔县、岐山县、太白县、凤县、千阳县、麟游县和陇县无偿献血月。

二、活动对象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指标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高等院校学生,驻宝部队官兵和社区居民、村民。

三、有关要求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尽职履责,紧密配合,确保无偿献血月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无偿献血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互助友爱精神的集中体现。

在目前还不能人工制造的情况下,血液只能来源于健康人群献血。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宝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原则4.2应急响应措施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5 后期评估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资、经费保障6.3通信与交通保障6.4法律保障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 预案的制定8 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9 附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团委、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献血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我国全面建立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25年来,广大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踊跃捐献血液,我国无偿献血量和献血人次持续增长,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公民无偿捐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肯定和弘扬无偿献血者的奉献精神,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现就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献血法》,做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一)做好评优评先考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继续贯彻落实《献血法》,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和动员工作,要将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工作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比等评优评先活动考核内容。

建议在评优评先考核中,对无偿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二)做好无偿献血表彰工作。

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规定,定期组织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对无偿献血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获得者,可继续按要求申报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金奖。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宝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3日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一)提倡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带头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三)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四)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五)为了保障季节性、结构性血液供应,我市实施“无偿献血月”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一)拟定有关献血管理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二)按照有关要求规划设置献血点,无偿提供献血车(献血屋)停放场地,并具备水电、网络等基本条件;(三)督查落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月”。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宝政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要求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8年7月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8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0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4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宝鸡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7月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7号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2市政府令第17号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3市政府令第18号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4市政府令第27号宝鸡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5市政府令第32号宝鸡市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6市政府令第33号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7市政府令第36号宝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8市政府令第37号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9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10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1市政府令第48号宝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2市政府令第50号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3市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实施细则14市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15市政府令第54号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16市政府令第58号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17市政府令第61号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8市政府令第62号宝鸡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市政府令第63号宝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市政府令第64号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1市政府令第66号宝鸡市水权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2市政府令第67号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3市政府令第69号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24市政府令第70号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5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6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7宝政发〔2003〕25号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8宝政发〔2004〕19号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9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30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31宝政发〔2004〕53号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32宝政发〔2005〕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33宝政发〔2006〕28号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34宝政发〔2006〕29号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35宝政发〔2006〕43号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36宝政发〔2007〕31号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37宝政发〔2007〕33号宝鸡市节约用水奖惩规定38宝政发〔2007〕34号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39宝政发〔2008〕2号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0宝政发〔2008〕3号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41宝政发〔2008〕35号宝鸡市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42宝政发〔2008〕36号法门寺地宫保护管理办法43宝政发〔2009〕30号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44宝政发〔2009〕51号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45宝政发〔2010〕43号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46宝政发〔2011〕10号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7宝政发〔2011〕11号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8宝政发〔2011〕12号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49宝政发〔2011〕13号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50宝政发〔2011〕14号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51宝政发〔2011〕15号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2宝政发〔2011〕30号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53宝政发〔2011〕43号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54宝政发〔2013〕32号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55宝政发〔2013〕43号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56宝政发〔2013〕44号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57宝政发〔2014〕5号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58宝政发〔2014〕7号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59宝政发〔2014〕8号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60宝政发〔2014〕23号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61宝政发〔2014〕24号宝鸡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2宝政发〔2014〕30号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63宝政发〔2014〕32号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64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65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66宝政发〔2014〕41号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67宝政发〔2015〕2号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68宝政发〔2015〕13号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69宝政发〔2015〕19号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70宝政发〔2015〕31号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71宝政发〔2015〕33号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72宝政发〔2016〕21号宝鸡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73宝政发〔2017〕2号宝鸡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74宝政发〔2017〕26号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75宝政发〔2017〕27号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76宝政发〔2017〕42号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77宝政发〔2017〕45号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78宝政发〔2018〕2号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79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80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81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厕管理办法82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83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84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85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86宝政办发〔1994〕96号宝鸡市实施《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若干规定87宝政办发〔2001〕7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放宽户口迁移的意见的通知88宝政办发〔2003〕63号宝鸡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89宝政办发〔2003〕80号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90宝政办发〔2006〕60号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91宝政办发〔2008〕70号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意见92宝政办发〔2009〕142号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93宝政办发〔2010〕77号宝鸡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94宝政办发〔2011〕140号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95宝政办发〔2014〕57号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96宝政办发〔2014〕63号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97宝政办发〔2015〕115号宝鸡市耕地质量保护实施细则98宝政办发〔2017〕68号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99宝政办发〔2017〕89号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100宝政办发〔2017〕100号宝鸡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附件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40号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宝政发〔1997〕117号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管理实施办法3宝政发〔2002〕39号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4宝政发〔2005〕25号宝鸡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束——。

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中心血站

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中心血站

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中心血站第一篇: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 - 宝鸡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宣传资料献血宣传口号血液连接你我!分享生命,捐献热血!捐献血液,挽救生命!用您的爱心为生命加油!让血液把我们的心连接在一起,美丽的生命,将从您卷起袖子开始!关爱生命,献血光荣!无偿献血,利国利民。

捐献血液,挽救生命!无偿献血,人间大爱!献血无价,真情有你!无偿献血,有益健康!无偿献血,用爱心为生命加油!献血有益健康,爱心传承文明!每一位献血者都是英雄!捐献可以再生的血液,挽救不可重来的生命!参与公益献血—让血液把我们的心连接在一起!一、血液常识血液是人体重要的组成部分,维持人体生命所需的氧、水、营养成分等,都得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细胞新陈代谢所产生的废物又得通过血液送出体外,血液还能够防御和抵抗疾病,参与调节体温和维持人体酸碱平衡等功能,可以说没有血液就没有生命。

在目前技术下血液不能人工合成,更不能市场买卖,对需要输血救治的病人来说,无偿献血是唯一来源。

人体造血起源于胚胎发育中的卵黄囊,人出生以后主要来源于骨髓造血。

血液由40-45%的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和55-60%的血浆组成。

红细胞的平均寿命约120天,白细胞约7-14天,血小板约7-9天。

人体骨髓具有强大的代偿功能,在一定条件激发下(包括献血),骨髓造血功能可增加到正常的6-8倍。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约占体重的7-8%。

人体内的血液并不都参与血液循环,大约只有70%左右的血液在体内循环,另外30%左右的血液平时贮存在肝、脾等“贮血库”内,脾脏是人体最大的“贮血库”,可以贮存人体总血量的20%。

当某些因素如大量出血、献血等导致人体血容量减少时,脾脏等会连续不断地释放血液进入血管,并刺激骨髓造血,参与血液循环,以维持人体血容量平衡。

二、适量献血对人体都有哪些好处?1、献血可使血液黏稠度降低。

献血后血液流速加快,使大脑的血液供应充足,减少血液中铁、铜的沉积,从而起到缓解或预防高黏血症,预防或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2、献血可促进新陈代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实施“集善—残疾儿童助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实施“集善—残疾儿童助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实施“集善—残疾儿童助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5
•【字号】宝政办字[2012]124号
•【施行日期】2012.11.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实施“集善-残疾儿童
助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宝政办字〔2012〕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世界宣明会、中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从2013年至2017年在我市共同投资4000万元,合作开展残障儿童助养项目。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宝鸡市实施“集善-残疾儿童助养项目”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名誉组长:李朝庆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长
组长:王琳副市长
副组长:陈继荣原市政协主席,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刘永涛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寅生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成员:巨来侠市妇联主席
吴燕玲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雅玲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冠劳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苟林市计生局副局长
翟莉团市委副书记
王群市外办副主任
张少锋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办公室主任
任勇夫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朱根堂市残联副调研员
王瑞红世界宣明会项目官员
岳红宾市残联项目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王瑞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岳红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5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民生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通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民生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通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民生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宝政办函〔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民生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着力抓好全市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工作方案》(宝教办发〔2023〕12号),全市聚焦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12项重点民生实事落地落实。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主要责任单位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市财政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全力保障支持,围绕确定的具体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积极统筹协调,定期督导调度、通报进展,目前各重点民生实事总体进度均达到预期。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完成事项落实情况9项任务已全部完成。

具体是:(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累计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50.4万元,惠及2022届、2023届毕业生252人。

全市202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8986人,实现就业7912人,升学出国等305人。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六进”活动16场次,征集就业见习岗位3574个,接收2069人上岗参加就业见习。

建立健全全市实名制动态就业服务平台,完善“秦云就业”功能,向2762名2023届困难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276.2万元。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出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六条措施》,鼓励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截至11月底,全市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8.42亿元,带动就业7001人,对新发放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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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3
【实施日期】200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全市采供血需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上关于献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工作
无偿献血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帮互助和无私奉献精神。

开展无偿献血,对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取
得了显著成绩,全市累计无偿献血近19万人次,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95%以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年需采供血量逐年增加,目前已突破10吨,需要5万左右人次献血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加之从今年起,我市改指令性计划组织为公民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任务非常艰巨。

当前,我市自愿无偿献血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应急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宣传发动工作不够深入扎实,尤其是农村群众献血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固定采血点(车)较少,车辆停放、用电、通行等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环境亟待优化等,这些都对无偿献血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偿献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上的统一安排,结合当前形势,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考核中,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强化措施,精心安排,动员组织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各级国家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人员带头无偿献血。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动员职工、妇女、青年开展无偿献血。

市卫生局、市献血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献血预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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