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告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
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令
第26号
《医疗⼴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和中华⼈民共和国卫⽣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2007年1⽉1⽇起施⾏。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卫⽣部部长:⾼强
⼆OO六年⼗⼀⽉⼗⽇
医疗⼴告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医疗⼴告管理,保障⼈民⾝体健康,根据《⼴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告,是指利⽤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告。
第四条⼯商⾏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告的监督管理。
卫⽣⾏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告。
第六条医疗⼴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
(⼀)医疗机构第⼀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致。
第七条医疗⼴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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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就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得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得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得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得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得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她药品、医疗器械得功效与安全性或者其她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得;
(六)淫秽、迷信、荒诞得;
(七)使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名义得;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她社会社团、组织得名义、形象作证明得。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与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得,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得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得医疗广告样件与核发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得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得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与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得,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得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得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得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得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得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得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得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得,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得;
(三)其她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得,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得,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得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她法律法规有规定得,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得,对负有责任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得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