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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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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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工作【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流﹝2005﹞53号【发文日期】2005-08-04【实施时间】2005-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所属期为8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应补报6、7月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本市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每月22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清分和分捡下传的发票信息,于25日前清分下传各主管税务机关。

三、7月28日,市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进控销软件系统进行培训。

四、本地区加油站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市局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按月发布,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暂定为5%)。

五、8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规定,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输入以进控销软件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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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饲料产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流﹝2001﹞359号【发文日期】2001-08-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的免税实行按品种管理,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饲料办”)提出申请,由饲料办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饲料办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通知》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除现有饲料产品按上述程序申报外,企业生产新的属于五大类范围的饲料,也必须就单个品种进行申报。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持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国家统检除外)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饲料办出具的《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企业新增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在产品检验合格和饲料办审核后,也应就单个品种及时办理上述免税手续,在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

三、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在免税饲料产品年检的基础上,市局还将会同饲料办适时进行质量抽检,在免税期间凡遇质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从抽检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本市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及审核工作将在8月底结束,因此饲料生产企业应在2001年9月7日前将申请免税的有关资料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财税实务“税”吃了你的豆腐

财税实务“税”吃了你的豆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税”吃了你的豆腐
一:相关政策文件
对于豆浆,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大家肯定第一反映是找〈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如果能直接找到对应的政策条文,那就是没有本文什么事情了。

然后看了半天关于豆制品在这个征税范围注释里面是没有踪影的。

有人说你这不是扯吗?哪有规定这么细的,也有人说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语文学好才能体会税法的真谛。

也有人说税法怎么就给一个定义呢,如此这般岂不是任由税局自由裁量?那还是先看看几个类似的
条文吧。

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5〕944号发布日期:2005-10-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1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专账管理专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专账管理专题
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 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等科目。(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 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 本化支出)。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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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至少下设四 小类: (1)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3)研发成果的评估费用;(4)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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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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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说明》 4301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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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一)本市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对所有研究开发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在
研发项目立项之初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并且按照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 研发等研发类型设立《“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 (二)对于一个研发项目按照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分别采用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的,应当分别设立 《“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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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即征即退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49号
【发文日期】2006-09-19
【实施时间】2006-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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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5﹞76号
【发文日期】1995-11-29
【实施时间】1995-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
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经研究,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夫、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二、经清洗、整理、晾晒、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藏、冷冻、辐照、脱水、包装等工序加工的瓜果、蔬菜等,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但不包括各种蜜饯,瓜、果、蔬菜罐头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菜汁等等)。

三、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药用植物经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饮片,及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不包括各种中成药、滋补药品。

四、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如鲜牛奶、消毒纯牛奶等等,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花色奶。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73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36号)相应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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