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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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

14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

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赵明霞陈隆建(中共西藏区委党校西藏拉萨850000)【摘要】藏族民事习惯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也是当代社会法治的主要渊源之一。

构建由价值、技术和功能组成的甄别网格,对藏族民事习惯进行删选,建立“善良民事习惯”体系,是藏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推动民族公平正义的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民族地方立法中民事习惯的认同和适用,提高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能力和方法,实现藏族民事习惯的法治化和藏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

【关键词】藏族民事习惯合理合法正当法治化作者:赵明霞,讲师,西藏区委党校综合教研部;陈隆建,副教授,西藏区委党校教务处。

论文为国家青年社科项目“藏族民事习惯研究”(12BFX018)成果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根基在于法与道德的共同母体——习惯。

1为了更好地调整一国的生活方式,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习惯为法源之一。

近年来随着民族习惯法的复苏与活跃,藏族民事习惯作为其中极具特色和影响力的一种,一直是现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反映了藏族人民的社会生活背景和文化底蕴,也展现了其特有的本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思想。

然而,传统民事习惯往往带有时代的烙印,并非完全符合当代法治建设和文明的精神。

因此,有必要通过筛选的方式,对现存的大量民事习惯进行甄别,并使其在民族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是中华民族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方式。

一、藏族民事习惯甄别的现实意义藏族民事习惯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涉及宗教和世俗法、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具有一般的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等特点外,受封建奴隶制社会文化的影响,其内容本身残存在大量遗风陋俗,如封建迷信、宗法思想、男尊女卑等,在形式上也多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传统民事习惯与时代文化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成为必然。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
的收集方法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的收集方法:
一、采用实地调查法进行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是获取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最主要的途径。

实地调查应从国民政府批准的各个部落开始,对藏区部落实行系统而全面的调查,并详细记录部落习惯法的特点和内容,收集有价值的原始资料。

二、采用文献资料收集法:文献资料收集是获取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另一主要途径,即从已经发表的文献中获取有关信息,如书籍、报刊文章、学术论文等,以便归纳概括。

三、采用实验法收集资料:实验法收集资料是指根据相关研究课题,运用科学方法,实施调查实验,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收集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的有价值的资料。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摘要:藏族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其创造的藏族习惯法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藏族法律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国家的现代法取代过去的习惯法,这是历史的必然。

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现代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习惯法的回潮,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对现实生活有着消极的影响,影响着藏区的稳定。

因此,界定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客观解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对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藏区社会;稳定藏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民族,创造出熠熠闪光的藏族文化。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在藏族的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藏族习惯法涉及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内容,其内容与藏族同胞紧密相连,而且不容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还在一定范围内有着一定的现实影响,这就决定了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刻而紧密的联系。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藏族习惯法,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

一、藏族习惯法内涵的界定对藏族习惯法的界定,须基于对习惯法的认识之上。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它出自于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规范一定社会组织、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为他们所普遍遵守,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有着严格的界限甚至互相对立。

何谓藏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成俗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

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或官方)制定而成,明显体现“非国家的法”。

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刑事、民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等特点。

二、解析藏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藏族习惯法的农牧经济基础和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使藏族习惯法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藏地 域 问题 , 具 有 西藏特 色 的“ 车载 流 动法 庭 ” 巡 回办 案 工 公里 , 巡 回审 理案件 4 2 6 3 件” 。①
者埃德 加 ・ 博 登海 默认为法律 具有 滞后 性 、 僵 化性 及过度 控 点。西藏大多数地区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和牧
制性三个弊端。在历史转型期 的今天,我国传统文化中德 业区。 全国第六次人 口 普查报告中西藏 自 治区的人 口为 3 0 0 治、 礼治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 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农耕 万左右, 而在《 西藏统计年鉴 2 o 1 5 } 中的数据为 3 1 7 万左右, 文化激荡 , 类似冲突激荡同样存在于民族地区。由此可见, 差不多占全国人 口总数的 0 . 2 %, 其 中农村人口差不多占 3 / 4 法治价值的实现要靠其他规范 、 规则来补充 , 其中就包含民 ( 数据参考 2 0 1 0 ~ 2 0 1 5 年《 西藏统计年鉴》 ) 。法院在审理这 商事习惯法。 来源于传统社会的民商事习惯法, 具有很强的 些地区的案件时 , 一般会在不与现行法律产生严重冲突的
[ 摘要] 在社 会主 义法治 建设 进程 中 , 西 藏 自治 区藏 族 民商事 习惯 法 在节 约 国家司 法资 源 的同 时 , 也解 决 了大量 国家 制定
法 难 以解决 的纠纷 , 克服 了制定 法 的局限 。我 国正处在 社会 转型期 , 法 治社会 是 国家最终 目标 , 但也应 正视 当下存 在 的问题并
论, 只要能解 决 问题 , 那 么就应 当肯定 这种 国家法 之外 的规 惯法也应得到尊重。
则存在。 西藏 自 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 无论其表述方式是 否为习惯 、 习俗、 民俗等 , 其事实状态就是存在于国家法之
述具 有一定 特点 ,一 般对 内地存在 的这种 规则称 之 为民 间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藏族习惯法及其研究背景。

我们将详细阐述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应用场景以及转型现状。

接下来,我们将对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藏族习惯法的特色、优缺点、转型的必要性等。

我们将展望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的未来趋势和可能的应用场景。

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藏族习惯法也面临着转型和现代化的挑战。

目前,藏族习惯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草场使用、山林保护、水利分配、民间信仰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藏族社区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藏族习惯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法律执行困难等。

藏族习惯法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方色彩,其优点在于它能够很好地适应高原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区需求。

然而,藏族习惯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法律执行的主观性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藏族习惯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藏族习惯法需要进行转型和现代化。

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可行。

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藏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以便更好地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

展望未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场景。

随着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藏族习惯法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如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世界,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成为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是藏区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等措施,藏族习惯法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需求,为藏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试论国家审判权对藏族部落习惯法

试论国家审判权对藏族部落习惯法

试论国家审判权对藏族部落习惯法藏族人民长期以来遵循历史遗留下的部落习惯法,以此来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但时至今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认知度的不断提高,藏族人民开始对部落习惯法的有些内容的公正性产生了动摇,并对适应现代藏族生活提出了质疑,甚至于用法律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评判习惯法。

这就给国家审判权优于民族习惯法的论断有了更具深远的现实意义。

主要表现形式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藏族部落习惯法赔偿“血、命价”之间的对弈习惯法主要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至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不是解怒息诉的关键;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赔付能力而不一定实现,只能仅就刑事部分给与制裁。

面对这样的矛盾,习惯法从形势上采取的手段为1、隐案不报,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时已经实行了“血、命价”的赔偿,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持抵触情绪,尤其是被告人认为“一只羊剥了两层皮”,属一罪多罚,且双方唆使辖区宗教人士及群众联名请求减轻处罚或者释放被告人,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

2、对尚未得到“血、命价”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或者说根本没有意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取得赔偿款,而是依仗习惯法不顾及被告人被刑罚而强行株连被告人亲属索赔,甚至于重新制造事端殃及被告人亲属,不考虑被告人亲属的赔付能力。

如:2008年12月30日青海省班玛县某乡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该案的缘由要追溯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被告人父亲身为国家干部在履职期间与被害人之父发生过摩擦。

据此,被害人一直伺机报复,结果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

期间,双方亲属按照习惯法形成了以下协议:1、被告人一方亲属赔付“命价”三十万元;2、不允许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在同一部落居住。

后于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

该案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被害方亲属未再就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起诉。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动——以彝族地区为例吴建华《人民论坛》(2011年第17期)【摘要】国家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但在彝族地区,由于传统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适用中的关系紧张,究其原因,在于彝族地区人民法律意识上的错位和解决方式上的冲突。

给予习惯法一定的发挥空间,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优势,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彝族地区习惯法国家法冲突互补国家法不完全符合彝族社会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压迫和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

部分彝族人已开始接受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作用范围有限,更多的是彝族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法调控功能受阻,效力受到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实施情况大致如下:第一种情形是有害公序良俗、危及公共利益等的严重刑事犯罪。

由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属于国家法主动介入、干预的领域。

国家司法机关是司法程序的发动者,而非依受害人的请求介入,当事人被动地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彝汉之间发生的纠纷。

如汉族一方势力强大或双方势力相当的,多选择国家法解决,尤其是彝汉之间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介入;相反,如彝族一方势力强大的,多选择彝族习惯法解决。

第三种情形受地域限制。

县镇等城市中发生的纠纷,多寻求国家法解决,乡镇以下的彝族聚居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彝族农村,基本上依据习惯法解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彝族地区受国家权力渗透程度、国家法普及程度、彝族社会发展程度等的影响。

然而,即使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在彝族地区,对于民事判决的结果等,不予认同者甚众。

所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不予执行,或者即使执行,纠纷仍未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仍需要彝族家支头人出面,根据习惯法的规则重新作出判定,双方心服,争讼方可平息。

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

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

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西藏是中国西南边陲地区的一个自治区,是一个具有独特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地方。

在西藏,藏族禁止通婚是一种重要的习惯法,这一法律禁止了不同地区、不同家族的藏族人之间通婚。

这种习惯法在西藏历史上存在已久,并在当代社会仍然得到了广泛的遵守。

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

在那个时候,西藏地区由许多部落和家族组成,这些部族通常会相互关联,结成联盟,保卫自己的领土和资源。

然而,由于地理的原因,不同地区的藏族人之间往往互相不了解,甚至语言也不一样。

因此,为了保持自己的纯血统和族群特色,藏族人逐渐形成了禁止通婚的习惯法。

目前,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在当地社会仍然得到广泛遵守。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1、2015年,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有一对情侣因为来自不同的家族,最终被家长禁止结婚。

这对年轻人表示他们非常痛苦,甚至打算私奔。

但是,由于在藏族社会中,遵守婚姻制度和习惯法是非常严肃的问题,这对情侣最终放弃了私奔的计划。

2、2017年,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有一对夫妇在卫生院注册结婚。

这对夫妇来自同一个村庄,但是女方的祖先来自不同地方,由于当地习惯法规定,他们不能通婚,因此在结婚之前被家族围堵并遭到谴责。

最终,这对夫妇不得不与家族协商,认识到了遵守习惯法的重要性,最终放弃了结婚的计划。

3、2020年,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有一对年轻人,男方来自阳朔,女方来自双湖。

由于两家不是同一个地方的藏族人,这对年轻人在谈恋爱并考虑结婚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很多困难,他们的感情面临很大的考验。

最终,在家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这对年轻人最终选择了分手。

总而言之,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是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藏当代社会仍然得到广泛的遵守。

这种习惯法虽然有时候会给个体的恋爱选择带来一些限制,但也是保持藏族文化纯正的一种重要手段。

同时,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这种习惯法过于僵化,限制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有些人则认为这种习惯法是维护族群特色和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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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2013-08-02 16:07 来源: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摘要: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

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

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

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对习惯法的特征及其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习惯法;国家法;关系近代以来,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传统的民间习惯法重视不够的现象。

相反,对西方的某些法律却推崇有加,甚至西化,然而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样的法律。

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制定的有些法律往往是悬空的,只有部分国家法在少数基层社会有影响,而多数尚未深入人心,只是形式上进入了中国乡土社会,导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法律规避现象。

笔者在学者们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新的视角去解读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对于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习惯法定义分析关于习惯法的定义,众多学者在他们的研究中给出了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法律基础理论》也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整意义上的法。

”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否认了有未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规范存在,其共同的特点是只承认习惯法是与国家相联系的、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这种认识缩小了习惯法研究的范围,也是我国法学界长期奉行“法律一元论”观点的必然结果。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的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此处梁治平先生所及习惯法主要是从历史的考察得出上述结论的,其习惯法的范畴较之本文所言习惯法要窄,强调了习惯法适用范围中的地域性。

天成有在《中国农村习惯法初探》一文中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根据事实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人们共信共性的行为。

”高其才在《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一文中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更接近习惯法在一个国家规制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真实状况,也承认了习惯法属于一个国家法体系范畴的本质,打破了在法学界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一元论”状态,明确了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存在着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习惯法虽然不属于制定法,却有着类似于国家制定法的某些重要特征。

如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又表现出显著的习惯性、传统性之独有特征。

习惯法主要反映了局部地方惯有的思维模式和风俗习惯,并且有赖于传统、习惯的动力来实施,也就是说习惯法是反映习惯的,习惯中没有的内容,也很难上升到习惯法层面,习惯自然成为习惯法生成的“活水”,习惯构成了习惯法的基础,而有人类活动的存在就必将形成多种多样的习惯,这种推导让我们看到的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习惯法将会恒久存在着并发挥其作用。

二、习惯法的存在形式习惯法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并不因国家的承认而存在,也不会因国家的否定而消亡。

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的制度形态,被特定的社会群体选择、吸纳、运用,并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化解为民族心理,从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它贴近本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凝结本民族的心理和情感,为民族成员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

现实社会中都实际存在着两种运作机制。

一种是现代型的法理机制,一种是传统型的习惯机制。

前者由国家或者法律确认和维持,是一种带有“公”性质的主导机制,具有规范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后者是由乡土村落或民间维持的,是一种带有“私”性质的补救型、自治型的机制,而习惯机制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长期形成的习惯来维持。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习惯法在发展到一定程度趋于成熟后,有一部分被国家的制定法所承认和吸纳成为国家制定法的一部分而获得了普遍遵守的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习惯法存在的形式不仅仅是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的形态,它也有存在与国家法律内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习惯法的存在形式既有以国家法的形式存在也有以非国家法的形式存在。

我国未将习惯法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一些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族习惯法共性的总结和升华,从一定程度上与民族习惯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民族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为了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更多的照顾,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这也体现了对于少数民族人民习惯的尊重和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考虑。

三、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将习惯法称之为准法律规范,是因为习惯法与国家法有着天然的联系。

首先,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法,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世界各地最初产生的法律大都是习惯法,最早的制定法也是以往习惯法的记载。

其次,习惯法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

习惯法在一地域范围和某些人群中起着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在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中,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控制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法律越系统、完备和充分,对社会的调节,控制就越有力、有效。

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一切社会关系,所有法律在执行中也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依靠法律的调控功能始终有限。

法律只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模式或框架,对某些社会关系不可能面面俱到和一一触及。

在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无法调节的关系,需要习惯法规范进行调控。

再次,法治社会是一个有良好法律体系并被严格执行和遵守的状态,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国家制定法处于高位,习惯法处于低位,习惯法代表和满足社会一定区域、特定人员的层次要求,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支持系统,它们按照各自的运行轨道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即使将来有一天国家法消亡了,习惯法也将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沿续。

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习惯法对国家法的作用十分明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方面,习惯法既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来源,又可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习惯法在调节人际关系,干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为国家法律所吸收,成为被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法。

国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的规定来进行的,即使再健全的法制,也不可取像习惯法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所以,习惯法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

习惯法还是民族法的重要内容,许多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直接来源于习惯怯。

第二,在执法方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主要适用执行国家法,而在一些国家法律关系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商会、行会、教会、边远地区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适用习惯法。

同时,国家法的内容也往往是通过融汇在习惯法通俗易懂的做法中得以贯彻执行的。

如朱苏力指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

”第三,在守法方面,习惯法以其通俗易懂的方式和潜移默化的传统力量代代相传,能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那些与国家法一致或相近的习惯法,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更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习惯法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习惯法的调节作用会逐渐减弱。

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除了与法律相违背的习惯法规定应予以废止外,习惯法还将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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