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_1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解析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作者丁少柏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本文阐述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
以该原则为对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着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过大;立法粗疏,兜底条款偏多等不足之处,且税收执法中追溯执行较为普遍。
这均与税收法定主义不符。
文章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确立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立法缺陷立法构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1)。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
”(2)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3)。
1787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4条明确宣布:“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通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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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

2018年2月第33卷第3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 f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Feb.2018V ol.33 No.3【法学研究】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刘娟(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24)摘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文本对税收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
这反映出对 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内容和方式的不同认识。
从世界范围观察,各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大致可分为四种模 式。
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看到“租税国家”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 可。
进一步而言,宪法所要求的税收正当性应当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
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约束不 仅要由税收法定主义来保障,还应由现实中大多数公民的认可来体现。
关键词:征税权;正当性;文本分析;宪法约束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5128(2018)03-0068-06收稿日期=2017-11-12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W20141017)作者简介:刘娟(1981—),女,山西晋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 政法学研究。
从国家伦理学的角度讲,是否服从人民的利益 是国家具有正当性的基本标准。
税收是现代国 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为国家运转供给源源不绝 的血液。
税收反映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也 体现公民一国家关系的合理型构。
一、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分析(_)对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梳理我国历史上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以及四部 正式宪法对国家征税问题均有所规定,但存在差 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从公民义务角度规定纳税义务。
比如 《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 有缴纳赋税的义务;1954年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82 年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 纳税的义务。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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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摘要 税法作 税的高则为界 大数 家确 入法然,国法于种因将 完确 成 为宪法上的一大缺失。本文通过对这一缺 失的表现 、成 因等分析 ,进一 我 宪由种原未其 全立 收定为法最原 己世上 多国明写宪。而 步提 出完善建 议。 :
上的正当性的基础 , 它必须 通过 宪法的权 威表达出来 , “ 以确保对税 收的其他原则如 , 收公平原则 、 收效率原则 税 税 的支配作用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大都将这一原则在本 国宪法中 明确 规定 。 国由 于种 种原 因 ,宪法上这 一原则 我 规定的不够明确 ,不仅没有全面准确地确立这 一原则 ,而且仅有的规定大有与税 收法定原则相背离之势 。
一
第四 , 从条文的措辞上看 ,公 民” “
词 与实践中负有纳 税义务的 主体 范
第二 ,宪法 第 5 条规定的内容上 围不 一致 ,从而 造成 税 收实践 与该条 6
在 我国 宪法上的规定 并不明确 … …因 看 ,它所规定 的仅仅是公 民要依法纳 的冲突 。 为该规定 仅能说明公 民纳税义务 要依 税 。只明确 了税 的来源而未 涉及到立 宪法第 5 条在设定税收条款时用 6 照法律产 生和履行 ,并未说明 更重要 法 者要依法设税 、执法者要依 法征税 的是 “ 民” 公 一词 , 这就意味着公 民是 的方面 ,即征税主体应 依照法律 的规 的相 关内容 。从世 界各 国的 立法例来 纳税 义务承担的 唯一主体 。根 据我国 定征税 ,因而该规定 无法全面体 现税 看 ,大 多数 国家将 税收法定 原则在宪 宪法有 关规定 ,依 法取得中华 人民共 收法定主义 的精 神。 [] 者赞同后一 法上表 述为征税 依据法定 、明确以及 和 国国籍的 自然人 才是中华人 民共和 ” 笔 4 种观点 ,宪法第 5 条的规定 ,不 能表 税 收程序法 定等 。例 如 ,英国在 1 2 国的公 民。而实 践中负有纳税 义务的 6 69 明我国 己经确立 了税 收法定原则 ,而 年的 《 权利请愿书》和 18 年的 《 69 权 主体 远远超于公 民的范畴 。既有 取得 且深人考 察 ,这一规 定更与税 收法定 利法案》中 , 重申 “ 无代议则无税”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籍的自然人 ,也有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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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
「摘要」本文首先由税收的重要性谈起,联系到由于税收条款在宪法上的缺位,造成实践中税收存在一些不规范。
进而了税收和宪法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发现宪法上存在税收条款的缺失。
最后,对我国税收条款入宪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
;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条款「正文」; 一、税收的重要性和我国税收的不规范; 税收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
[1]在法治国家,这种税收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调整的是国家和国民间的关系。
日本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2] 在这两者之间,税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分配和协调。
“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
”[3]国家把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民往往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来安排其涉的民事行为,也不约而同的把如何降低税负纳入企业的成本效益分析。
可见税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税收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上都应慎重。
; 而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却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例如有些地方有收“过头税”的现象,由于税收计划完不成,今年收明年的税,这显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
再如一些地方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对外商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税收的不公平蒙受损失。
这种不公平还导致了大量的国内资本外
流,这些国内资本利用加勒比海上的“避税港”等地点在外国注册公司,又回到国内投资,从而逃避税收,这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还形成了海外投资的虚假繁荣景象。
造成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税收在宪法上的缺位。
; 二、税收与宪法; 其实税收与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税收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出现于13世纪初的英国。
在此之前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几乎没有限制,但终于在13世纪初贵族们对国王在税收上的肆意再也无法忍耐,在1215年通过《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做出了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的出现与税收直接相关,可见二者有着的深刻的渊源。
而现代世界各国也都纷纷在宪法中对税收做出规定,以美国宪法为例,其中就有大量涉及税收的条文。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征税法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第八项规定:“国会拥有以下权力: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第九项规定:“……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 第十项“……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
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
……”[4] ; 由此可见美国宪法中对税收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又通过授权性条款明确了赋课征税权属于国会,并且对税收问题做出了大量禁止性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的宪法上的涉及税收的条款却很少。
; 三、我国宪法上税收条款的缺失; 遍阅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不难看出,这仅有的一条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规范,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利就容易得不到保障。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5] ; 首先,这涉及到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的现状是税收立法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认为,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
但是为了结束在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其中让渡的财产权利即是赋税,正因为这是来源于人民让渡的权利,国家的课税权必须经人民的同意方可行使。
因此税收的立法权必须由民意机关制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因此西方国家把国家税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赋予国会,直接在宪法中为民意机关拥有税收立法权确立了依据。
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作为国家的必要收取,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可以说税收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理应在宪法
中将税收的立法权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一种税收条款的缺失。
虽然《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税收立法还主要是由国务院进行,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由于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足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