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后能撤销吗
撤销刑事立案申请书

撤销刑事立案申请书
尊敬的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我(我们)系(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撤销刑事立案的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_______
案发时间:_______
案发地点:_______
立案编号:_______
二、申请撤销立案的事实和理由
1. 事实部分:
(在此详细描述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发生经过、相关证据情况、双方当事人关系等。
如有可能,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2. 理由部分:
(在此阐述申请撤销立案的合法、合理理由,例如: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双方已和解、不属于犯罪行为等。
)
三、法律依据
(请引用具体法律条款,说明案件符合撤销立案的法律规定。
)
四、申请人的承诺
五、申请请求
1. 撤销对案件“_______”的刑事立案;
2. 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侦查(或起诉)程序;
3. (如适用)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六、其他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此说明。
)
申请人信息:
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
职业:_______
附件:
(如有相关证据材料,请附上,并标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
是否可以撤回起诉

是否可以撤回起诉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如果撤诉不损失国家和他⼈的利益,⼜是出于原告的真诚⾃愿,法院会准许撤诉的。
补充内容:⼀、撤诉概念:撤诉是指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为。
⼆、撤诉的情况:撤诉是当事⼈对其诉讼权利⾏使处分权的表现。
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案受理后,进⾏宣判前,以书⾯或⼝头形式向⼈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必须是原告、上诉⼈及其法定代理⼈,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但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
(2)撤诉必须是原告⾃愿。
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为,除⾮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任何⼈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
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为,不得违反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原告申请撤诉,⼈民法院应当依法进⾏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式告知当事⼈。
此外,最⾼⼈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进⾏。
当事⼈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有违法⾏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定⾏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民事诉讼,因⽽,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为。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导读: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是公安机关记录、或者是逮捕了涉案人员,那么需要在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之后,释放这些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公民。
一、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1、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被害人对检察院不予起诉不服的可以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什么情形下检察院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到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
那么,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网友咨询: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律师解答:
公安撤案不需要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律师补充:
同时检察院立案后是可以撤案的,其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8种行为将被追责内容摘选

最高检公安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8种行为将被追责内容摘选: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号:公通字〔2017〕25号颁布⽇期:2017-11-24执⾏⽇期:2018-0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撤案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五章侦查取证第六章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第七章办案协作第⼋章保障诉讼参与⼈合法权益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章附则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贯彻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和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的有关部署要求,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
现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2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这种情况,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自诉类案件当中,被害者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二、撤销案件(一)撤销案件的种类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
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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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局立案后能撤销吗在生活中遇到任何困难或需要帮助的时候,有些人第一时间就会去找警察,而如达到立案标准的话,就需要去公安局进行立案,这样警察才能够进入到侦查的阶段,帮助人们将案件侦破或解决问题。
但是,公安局立案后能撤销吗?公安局立案后能撤销吗?可以。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民事案件的撤销1、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
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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