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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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

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

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

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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