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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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合同中责任划分

土建工程合同中责任划分

土建工程合同中责任划分土建工程合同是建筑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关键内容。

在土建工程合同中,责任划分是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各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土建工程合同中的责任划分。

一、工程质量责任划分工程质量是土建工程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指标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如下:1. 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 发包方责任:发包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质量要求承担责任。

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方案等资料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并要求发包方予以纠正。

二、工程进度责任划分工程进度是土建工程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责任划分如下:1. 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进度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 发包方责任:发包方应当为其提供的施工条件、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保障工程进度的要求承担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予以解决,并顺延工程进度。

三、工程投资责任划分工程投资是土建工程合同中涉及金额最大的部分。

工程投资责任划分如下:1. 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投资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 发包方责任:发包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投资要求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双方权责

施工合同双方权责

施工合同双方权责一、前言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1.发包方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2)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3)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达到预期目标。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方及时整改。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变更和调整。

2.承包方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获得工程款项。

(2)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安排施工进度和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达到预期目标。

(3)对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包方不合理的要求和干扰,有权予以拒绝。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场地、设备、材料和其他条件。

三、施工合同双方的义务1.发包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2)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4)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对承包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2.承包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达到预期目标。

(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3)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负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甲方:委托方(业主)乙方:承接方(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名称与位置1.甲方委托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名称为:(工程项目具体名称),项目位置为(项目具体位置)。

二、工程内容和标准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乙方应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和进度。

三、工程工期1.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项目,如有延期情况,应提前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工期延误,乙方可申请适当延期,甲方应予以配合。

四、费用安排1.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包括设计、施工和材料等各项费用。

2.乙方应在工程阶段结算后凭结算单向甲方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五、工程保修1.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提供一定的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从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2.工程期间如有质量问题或损坏情况,乙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且不得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

六、质量评定1.工程项目最终验收由甲方审定,若工程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整改。

2.如乙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据,并双方协商解决。

七、承包方责任1.乙方应按照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如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如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已达成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结算,解除的日期作为结算的基准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一、工程质量有异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工程质量不合格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87条: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标准。

如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行为,防止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承接的建设工程和施工活动,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的施工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不合格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或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施工内容,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等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不合格管理档案,对施工不合格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作,确保施工图纸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减少施工不合格发生的可能性。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施工不合格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施工单位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合格行为,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不合格行为的责任部门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施工队长等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对于施工不合格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或者隐瞒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受到惩罚,最终责任人员应当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合格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1. 项目迟延导致合同纠纷项目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引起纠纷施工质量不达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整改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产生争议。

3.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纠纷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施工方对变更要求提出异议。

双方对变更内容、费用调整以及责任承担产生分歧。

4. 施工方提前停工引起纠纷施工方提前停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施工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提前停工的合理性、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5. 付款问题引起合同纠纷付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拒绝支付款项,施工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款项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赔偿产生分歧。

6. 分包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责任承担以及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7. 施工方恶意延期引起纠纷施工方恶意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严重的情况。

本案例中,施工方故意迟延工期,导致业主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延期原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8. 材料供应问题引起合同纠纷材料供应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双方对材料质量、供应时间以及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9. 保修期纠纷引起合同纠纷保修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施工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事件一:合同签订及工程实施(2008年)2008年1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在某市区A街道建设一座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应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结清尾款。

合同还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各项工程质量要求、材料使用等。

2008年2月1日,乙方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使用了低质量的建材,且未按合同约定严格组织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事件二: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2009年)2009年1月1日,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并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甲方发现,已建成的住宅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裂缝、漏水等。

甲方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未按要求整改,甲方遂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投诉。

经技术鉴定,确实发现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

建设管理部门要求乙方整改,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完成。

事件三:诉讼程序及法庭判决(2010年)乙方拒不整改,并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

2010年6月1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过法庭审理,甲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乙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方虽然提出了证据辩解,但无法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退还甲方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10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此外,乙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本案中,甲方是业主,乙方是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建设。

然而,乙方没有按要求使用合格的建材,并且未按约定严格组织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拒绝整改。

甲方合理地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并经过技术鉴定得到确认。

最终,甲方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胜诉,获得了维权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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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

一、工程质量有异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
(一)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二)合同解除的异议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解除后果
(一)、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指引》第113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113.1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二)、损害赔偿
1、《指引》113.2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五、工程量及计价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确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计价文件。

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计价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广东省指导意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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