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XX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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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铁五局一公司质量管理办法》(QBTWY-ZL-01-2018)

01《中铁五局一公司质量管理办法》(QBTWY-ZL-01-2018)

附件(QB/TWY-ZL-01-2018)中铁五局一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中铁五局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GB/T50430《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管理,使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与用户要求,争创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从事施工生产的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作业队及服务站(队)。

第四条质量相关术语、定义质量管理制度:按某些质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

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

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应形成文件。

需要时,质量管理制度可由更加详细的文件要求加以支持。

质量信息:反映施工质量和质量活动过程的记录。

不符合: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规、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事情。

事故:造成质量或其它损坏的意外活动过程的记录。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企业(项目部、作业队)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活动。

质量管理创新:在原有质量管理基础上,为提高质量管理效率、降低质量管理成本而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活动、方法的革新。

情况。

第二章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第五条质量方针依靠科技规范管理持续改进顾客满意第六条质量目标1.杜绝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2.交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标准,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4.不断增强顾客满意,杜绝发生被通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确保项目开通以后无质量缺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29 人死亡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9 人死亡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

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1.发生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2.发生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3 起一般事故视同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1.发生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提高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质量事故负总责,并将责任明确给予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个人。

2.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并及时、全面地报告和处理质量事故。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质量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质量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进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

4. 相关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操作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积极参与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5. 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并配合企业的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事故预防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事故预防纳入其中。

2. 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质量事故预防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和改进预防效果。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

4.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及时上报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质量事故应急处置1. 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处置应按照预案要求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的保存。

第五章质量事故调查与分析1.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分析工作,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工作。

3. 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理的措施和结果1.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惩处处理。

中铁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1 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切实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提高安全质量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现行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集团公司管理的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质量总监),具体根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授权规定予以确定。

1.3.1 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区域项目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项目经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1.3.2 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1.3.3 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项目经理(指挥长)而不常驻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其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常务副经理(常务副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1.3.4 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项目经理(指挥长)且常驻项目,对其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股份公司。

2 责任追究依据和处理方式2.1 事故(事件)责任认定,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确认,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损失,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2. 责任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责任追究与赔偿1.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问责,根据股份公司文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中铁X局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四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意见。

第五条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党工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2.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3.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铁路营业线一般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八条对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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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X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质量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在建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管理规定。

(一)质量事故是指因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规定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营安全以及施工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质量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
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A类、B类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D类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质量问题:因工程实体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三)质量事件主要指因现场质量管理不到位或问题处理不力产生的不良影响。

主要包括:因现场质量管理或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的通报批评或官网公布、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领导、取消投标资格、无法处理导致设计变更或留下永久缺陷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曝光、处理不力导致问题升级等。

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实体工程返工、加固、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以及由于工程质量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经济处罚
(一)各项目主要领导凡未实现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状有关条款实行经济处罚。

(二)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对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事件)的项目部,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

2.发生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罚款。

3.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或问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4.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100万元。

(1)发生4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4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4个月及以上。

(4)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大范围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5.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50万元。

(1)发生3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3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及以上,4个月以下。

(4)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恶劣影响。

6.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
种情形罚款30万元。

(1)发生2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2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以下。

7. 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10万元。

(1)发生1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1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三)对瞒报、谎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弄虚作假,以及事故处理不力的,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对项目主要领导进行处罚,对单位加倍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罚款按集团公司或公司签发的《罚款通知单》办理,事故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十日内向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罚款,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

第五条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的项目部主要领导,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职,不得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

2.发生3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3.发生3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4个月及以上。

5.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大范围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职、降级,不得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重大事故。

2.发生2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3.发生2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及以上,4个月以下。

5.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恶劣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职、降级,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较大事故。

2.发生1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3.发生1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以下。

(四)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发生2起质量问题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2
起重大事故视同1起特别重大事故。

(六)项目部主要领导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七)对事故其他责任人的处理,依据《中铁XXX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试行)》(公司监察〔2009〕165号)执行。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项目部主要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公司同意,可恢复职务。

第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和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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