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品牌声誉受损致加盟商困境的典型案例分析

加盟品牌声誉受损致加盟商困境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商业世界中,加盟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
然而,当加盟品牌的商业信誉遭受损害时,加盟商往往会面临诸多经营难题。
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XX品牌”是一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连锁品牌,以其独特的菜品和优质的服务吸引了众多加盟商的加入。
李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加盟商,他满怀热情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当地开设了一家“XX品牌”加盟店。
在加盟初期,李先生的店铺经营状况良好,凭借着品牌的影响力和自身的努力,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好景不长,“XX品牌”总部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这一负面事件迅速传播,导致消费者对“XX品牌”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李先生的加盟店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顾客数量急剧减少,销售额大幅下滑,李先生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他多次与总部沟通,希望总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品牌的声誉,减轻加盟店的损失,但总部的应对措施未能取得明显效果。
李先生认为,由于加盟品牌的商业信誉受损,直接导致了他的加盟店经营困难,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详细判例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诉讼案件,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他与“XX品牌”总部之间的加盟关系,以及加盟店在品牌声誉受损后的经营状况恶化和经济损失。
“XX品牌”总部则辩称,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别加盟店的行为,并非总部的过错,总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但无法完全控制所有加盟店的行为。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个别加盟店的行为,但作为品牌总部,有责任对整个品牌的形象和声誉进行管理和维护。
由于品牌总部未能有效预防和处理这一危机事件,导致品牌的商业信誉受损,进而影响了李先生加盟店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XX品牌”总部赔偿李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总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恢复品牌的声誉。
2024版特许经营合同:连锁加盟与品牌使用权授予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特许经营合同:连锁加盟与品牌使用权授予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1.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3 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2. 品牌使用权2.1 品牌使用权的授予2.2 品牌使用权的范围2.3 品牌使用权的使用条件3. 连锁加盟商的义务3.1 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3.2 支付加盟费用3.3 履行培训和指导义务4. 特许经营方的义务4.1 提供品牌支持和培训4.2 保障产品供应和质量4.3 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5. 商业秘密保护5.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5.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5.3 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6. 知识产权保护6.1 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内容6.2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6.3 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7.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8.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8.3 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9.2 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9.3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10.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10.1 合同生效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合同终止的条件11. 一般条款11.1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1.2 通知和送达11.3 合同的生效和修改12. 附则12.1 合同的附件12.2 合同的补充协议12.3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翻译版本13.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3 合同的适用法律14. 签署页14.1 甲方(特许经营方)签署页14.2 乙方(连锁加盟商)签署页14.3 第三方(见证人/公证人)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1.1.1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经营甲方品牌的连锁加盟业务的权利。
加盟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加盟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1.加盟公司没有资质条件;
如果想要加盟的话,就需要有找到一个资质好的公司合作,是需要具有加盟的资质的条件。
在加盟的时候,就可以自己去查询,如果开店的话,就需要多多的考察一下。
2.隐瞒或者披露虚假的信息;
如果加盟的时候,加盟公司的应当向加盟商披露真实的信息情况,如果特许人隐瞒相关的信息,或者是提供虚假的信息,特许人就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隐瞒有关的信息,影响合同的实现的话,就可以解除特许合同的经营。
3.违反了法律等相关规定;
现在加盟代理一个品牌,也成为了很多创业者主要的选择,在加盟代理的话,如果是加盟公司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可以返还加盟费的。
4.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
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合同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加盟合同的,可以要求收取加盟费一方退还加盟费;加盟合同因不可力因素或者收取加盟费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要求退回加盟费。
5.加盟者冷静内,加盟费可以退。
如果是在加盟的冷静期内,加盟费就是可以退还的。
加盟冷静期内,特许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是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合同,通常是没有开店,在经营之前,但是时间不宜过长。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
以当方解除合同。
(一定期限:是否实际使用,是否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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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项目骗局维权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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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表示自己在看到连锁品牌的商机之后,都想纷纷尝试一下加盟,但是自己没有相关的加盟经验,只是在加盟商的不断利诱之下,与加盟商签订了合同。
在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这些被骗的加盟商如何进行加盟项目骗局维权呢?
一、加盟项目骗局维权的方法有什么?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
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的。
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招商的虚假宣传证据保留。
加盟招商的骗子,在宣传上一定会有很多虚假之处,如夸。
太二特许经营合同

太二特许经营合同【实用版】目录1.太二特许经营合同概述2.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3.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和执行4.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和解除5.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6.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和应对措施正文1.太二特许经营合同概述太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太二酸菜鱼品牌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商业合同。
太二酸菜鱼作为一家知名的餐饮品牌,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加盟商使用其品牌、技术、管理模式等资源,开展餐饮业务。
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太二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太二酸菜鱼)和乙方(加盟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特许经营权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包括授权使用的品牌、技术、管理模式等资源,以及授权期限;(3)加盟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4)加盟店的选址、装修、设备、人员等要求,以及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指导、培训、监督等义务;(5)加盟店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价格策略等,以及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的规定;(6)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以及双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的责任承担,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3.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应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若干年。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太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太二特许经营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除:(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依法解除合同;(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依法解除合同;(4)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返还相关权益,结清相关费用。
合作协议解除的条件与流程

合作协议解除的条件与流程合作协议是在商业或合作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解除合作协议。
本文将探讨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和流程,以便于各方在解除合作时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
一、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1. 互惠条件无法实现:合作协议中通常都会规定双方需提供相应的资源、专业知识或者资金支持,以实现合作的目标。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协议中承诺的互惠条件,同时无法提供替代方案,那么可以考虑解除合作协议。
2. 严重违约:合作协议中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例如,一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泄露商业机密或者故意损害合作关系等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约情况。
3. 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协议通常会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用以规定在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各方可以暂时或永久解除合作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地震、火灾等无法防止或预测的情况。
二、解除合作协议的流程1. 书面通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一方有意解除合作协议时,应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
通知应详细说明解除理由,并注明解除的日期或起效的时间。
2. 协商和调解:在解除通知发送后,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调解,尝试解决问题,或者商讨解除协议的具体条件。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法律程序: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在法律程序中,法庭会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来裁决解除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和相关赔偿等问题。
4. 协议清算:一旦合作协议解除,双方需要进行协议清算。
主要包括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归还或转让,财务结算,以及处理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其他权益和责任等。
协议清算的目的是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作协议是一项严肃的决定,双方应该慎重考虑并充分了解协议中相关的规定。
在解除合作协议之前,应尽力采取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关于特许加盟的一些知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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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录
前言 经销、代理和加盟 关于经销 关于代理 加盟相关的几个常用语 加盟(特许经营) 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加盟) 特许经营的四个主要特征 特许经营的主要形式 特许经营专门的法律规范 特许人具备的基本条件 特许加盟的主要特点 企业采取加盟模式的优点 加盟商加盟后的优势 特许加盟相关法律的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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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相关的几个常用语
了解加盟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加盟:规范的和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特许 加盟。 2、特许人:是指有资格招收加盟商的企业。 3、被特许人:通俗是指加盟商。
下面的内容,我们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征、 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目前阶段我国法律上标 准规范的加盟进行更详细的了解。
• 解读:招了加盟商,应当在订了加盟合同之日 起15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李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 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解读: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 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即有权招加盟商的只能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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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规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 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 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 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本条例”)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秩序,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按照约定,将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以特许使用权的方式提供给受许人,受许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并在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许人有权: 1. 要求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监督受许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在受许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特许人有义务: 1. 向受许人提供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对受许人的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五条受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受许人有权: 1. 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 2. 获得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 3. 要求特许人对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受许人有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按时支付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六条合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合同内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信息; 2. 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3. 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 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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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李广兴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7日,刘某(原告)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营酷X X精彩卡通屋。
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酷XX标志、标识及酷XX精彩卡通屋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届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12 条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XX区开店并经营酷X X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13条约定:
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2007年1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止,持续经营酷XX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21条约定: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1万元时(从第二批进货起结算),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500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量,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22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40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31条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
第33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
第34条约定: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XX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
第35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宾卡、购物袋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及保证金4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27795元,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将货发给了刘某。
刘某收到货以后,发现货物质量极差,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宣传、承诺更是相差其远。
由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其亦不具有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致使刘某开业手续不完备,开业效果极差。
刘某认为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遂将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刘某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于2007 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退还刘某加盟费12800元、保证金4000元;3、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公司的宣传画册等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印制的宣传手册,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其目的在于邀请不特定的人订立合同,无须受宣传手册上内容的约束。
提供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货物交付后,在刘某验货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应该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并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根本义务。
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其次,刘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双方所签加盟合同的目的,是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与刘某进行合作经营,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授予刘某特许经营权并向其提供商品,刘某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这个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这种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解除的充分条件,故本合同不能解除,
刘某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主要应该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合同所冠以的名称。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但其内容系被告将其拥有的产品标志、标识、企业形象、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统一经营,原告为此支付相应费用,并
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上述约定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素,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
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本案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因此本案应当参照在此期间施行的《商品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意在由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即是协议中所约定的享有被告所提供的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以及统一的酷X X精彩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并有权获得被告提供的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相关手续,原告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从而实现特许经营的成功复制。
被告在审理中以原告出示的销售出库单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从而否定货物的真实性,同理,其向法庭出示的开业赠品活单、培训及应用手册、培训教程、教案等资料亦未加盖公司公章,故在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出示的企业标志准用证、授权委托书、开店资格证,由于其并未提供原告的签收手续,故对于其将上述证书已提供给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故此被告于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于签约后向被特许人原告予以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且不能证明已履行了诸如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义务,尽管被告主张上述义务应系附随义务,但对此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并非一般的加盟代理合同,其主要特征之一即是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受许人所开
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此并非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系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被告作为特许人未履行上述主要义务,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二。
七年一月十七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加盟费一万二千八白元及保证金四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具体来说就是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
而这些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资源就体现在门店的装修装潢、授权证书、经营指导和培训、监督等大量日常的工作当中。
特许经营合同主要特征之一即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
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被特许人所开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
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做好开店准备,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此系合同的主要义务。
根据商
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征,可以判定除了产品供应或技术服务传授之外,如何扶持被
特许人成功运营复制过来的经营模式也是特许人的主要义务,这
也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原告即向被告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交付开业赠品、彩色宣传画、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物品,并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及培训等义务,这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被告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虽然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已履行上述义务,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根据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