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125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
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初次和复查鉴定;(二)工伤确认鉴定分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三)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五)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2019年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关于加强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仍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根据《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1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勤人员登录徐州市工考网--省继续教育平台—徐州市—学员登录(新用户注册)完成网上缴费、网络学习、网上考核、网上打印学习证明等操作。
2.2018年起,工勤人员每年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否则不予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3.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经费,应从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由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工勤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益,确保全员参与。
要将该项工作作为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等级晋升、岗位聘任、技能人才评选的重要条件。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0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徐政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08]97号2008年8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使用编外职工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类编外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一)下岗、内退人员如下岗、内退人员同原单位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徐政人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人发〔2009〕28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2月16日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09年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__】3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__】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机对话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豫人社工考【20__】3号)和《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07号)规定的工种设置目录开展考核;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办公设备维修工等62个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20__年度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本通知及其它聘用政策有关规定后,自主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二、申报资格条件(一)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的申报资格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__】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一、考核范围与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勤人员,包括人事派遣和劳务派遣制员工;同时鼓励社会其他人员报名参考。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通用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根据行业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三、报考条件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ky.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
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工考证书等)原件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考生需携带学历证书原件。
(一)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湖北省省直”,到省人事考试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一号省社保综合大楼附二楼)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
(二)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所报考的市州县,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和缴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考生经现场资格审核及现场缴费后,由所报考地区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网上审核通过确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苏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凡符合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职在岗人员及编外合同制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一)2013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登记。
(三)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培训考核:1.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4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3.2013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考取技术等级的、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四)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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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
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人事(组织)处: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市自200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以来,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工勤人员综合能力、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继续教育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及人才强市战略,以提高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需要,建立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且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有力的继续教育工作新机制。
探索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和成才的有效途径,健全面向全体工勤人员,充分体现全员培训、终身培训宗旨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开展以提升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的第三轮继续教育。
注重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在岗技术工人在一个聘期内得到至少一次相应的继续教育,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