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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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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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通报。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他有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安委会向发改、财政、税务、国土、卫生、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行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是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____”,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长江市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____”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____”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重____影响的;(四)一年内累计____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或事故责任认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处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些关键环节:首先,企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其次,对施行管理的责任人要有明确的监督机制,确保对违规人员的管理合法、公正、严谨。

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从领导到员工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形成全员安全意识。

然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可能会有一些担忧或不满,如果没有完善的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或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这一制度,如果管理不善,反而可能加重企业负担。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措施,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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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

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
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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