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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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ⅩⅩ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升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ⅩⅩ实际,拟整合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ⅩⅩ恒泰农村合作银行、ⅩⅩ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农商银行、农合行、联社(以下简称“五区行社”),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

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筹建工作总体思路(一)筹建工作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科学的组织形式;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架构和治理程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三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优化城区机构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筹建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

拟组建的ⅩⅩ农商银行继续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提升支农服务水平,促进ⅩⅩ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2.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即有利于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优、做大、做强。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银监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203号)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9号)、《关于对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0号)、《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1号)、《关于对潘爱萍等十二位同志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2号)、《关于谢惠芳等5人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及便民服务点负责人的报告》(乡农商筹〔2011〕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简称为:乡宁农商银行;核准《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乡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3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国华,住所: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原种籽公司旧址)。

五、核准孙国华、郭慧卿、冯水平、胡创过、王六德、张文泉、张福义、张连水、吴照家、郭斌、严涛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孙国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任建文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郭慧卿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胡玉龙、冯水平、刘喜胜、付红红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杨天锁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崔彩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王晋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齐鲁银行:《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督促各主发起行对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自身具体化、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报送并表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8月15日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充分发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优势,推动主发起行进一步提升履职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管控整体风险,更好地引导村镇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防控风险、提升服务,实现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并表管理,关注整体发展(一)全面实施并表管理。

各主发起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三个管好,两个做好”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并表管理责任,对所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施全面并表管理。

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风险并表三个层面,规范和完善并表管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做到履职到位不越位,“能管、愿管、会管”,指导和帮助村镇银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处置能力,以并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进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整体发展质量的提升。

(二)严格执行会计并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并表,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编号:08 标志:行政许可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发布机构:银监会目录NCJRB003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上述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开办其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贷款公司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分行、专营机构设立,支行设立,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ZZSYYH0001(一)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二)办理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三)受理机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城市商业银行:拟设地银监局(四)决定机构银监会(五)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批复-临银保监准〔2021〕213号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批复-临银保监准〔2021〕213号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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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关于临沂市中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农银临发〔2021〕59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红旗路支行”。

二、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17日
——结束——。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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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鲁银监准[2013]55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
职资格的批复
(鲁银监准〔2013〕558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8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9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0号)和《关于刘玉峰等十七名拟任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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