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办字号
鲁建标字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问题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1日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ee428583d049649a665805.png)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
省外企业的到来,对增强我省经济建设力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良莠不齐,也带来一些问题。
有的搞转包、违法分包,只揽工程不带队伍,一包了事,以包代管;有的进行恶意竞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还给业主不适当的承诺,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以索要工资为名,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故意激化矛盾,以达到他们催要工程款、提高合同造价、转嫁经济损失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秩序的安定。
搞好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遏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但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必须规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农民工权益,严禁某些企业以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甚至雇人集体上访索要工资为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鲁队伍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9ef9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23.p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
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
山东-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山东)目录鲁建标字〔2015〕7号 (1)鲁建标字〔2015〕12号 (2)鲁建标字〔2015〕17号 (3)鲁建办字〔2016〕20号 (6)鲁标定字〔2016〕24号 (9)鲁标定字〔2016〕33号 (11)鲁标定字〔2016〕42号 (12)鲁建标字〔2017〕5号 (13)鲁建标字〔2017〕20号 (15)鲁建标函〔2017〕23号 (17)鲁标定字〔2018〕5号 (26)济建标字〔2015〕1号 (27)济建标字〔2016〕2号 (29)济标定字〔2016〕9号 (30)济建标字〔2017〕1号 (32)济建标字〔2017〕2号 (35)济标定字〔2017〕10号 (37)济建标字〔2018〕1号 (39)济标定字〔2018〕1号 (41)青标价字〔2016〕14号 (43)青标价字〔2016〕18号 (45)青标价字〔2017〕36号 (46)淄建管发〔2016〕38号 (49)淄建函发〔2017〕35号 (51)淄建发〔2017〕69号 (54)枣住建工字〔2016〕23号 (56)枣住建工字〔2017〕34号 (57)东建字〔2016〕164号 (61)东建字〔2017〕204号 (64)东建字〔2017〕206号 (66)烟建工程〔2017〕17号 (69)潍建发〔2017〕5号 (71)泰建办发〔2015〕60号 (74)泰建发〔2017〕78号 (76)威住建通字〔2017〕65号 (77)日标定〔2016〕11号 (80)日标定〔2016〕12号 (82)日建发〔2018〕17号 (83)滨建建字〔2015〕47号 (85)滨建建字〔2016〕39号 (86)滨建建字〔2016〕104号 (87)滨建建字〔2017〕63号 (88)滨建建字〔2017〕64号 (89)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91)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92)聊建字〔2017〕71号 (93)聊建价管字〔2016〕5号 (94)聊建价管字〔2016〕6号 (95)聊建字〔2017〕69号 (96)聊建字〔2017〕70号 (98)临建价发〔2017〕3号 (99)菏建办〔2017〕135号 (101)莱标价发〔2016〕4号 (103)莱标价发〔2016〕8号 (104)莱建发〔2017〕4号 (105)莱建发〔2017〕15号 (106)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第248号令,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鲁建办字【2016】20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鲁建办字号完整版

鲁建办字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信息发布时间:2016-04-26 信息浏览次数:385 字号:[]鲁建办字[2016]2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鲁建标字

鲁建标字[2004]3号文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节建筑、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一)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序号费用名称计算方法一直接费(一)+(二)(一)直接工程费∑{工程量×∑[(定额工日消耗数量X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数量×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一)’省价直接工程费∑(工程量×省基价)(二)措施费l+2+3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算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一)’×相应费率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二)’其中省价措施费见说明一’市直接费市价目表中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二企业管理[(一)’+(二) ’]X管理费费率三利率[(~)’+(二)’]×利润率四有关费用调整见说明7五规费4+5+6+7+8+94、工程排污费(一+二十三+四)X 0.15%5、工程定额测定费(——+二+三+四)x 0.10%6、社会保障费(一+二+三+四)x 2.60%7、住房公积金按实际交纳金额计算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房屋建筑工程按1.2/m2;水塔、烟囱等构筑物按工程造价的2.5%o;9、安全施工费(—+二+三+四)×0.8%六税金(一’+二+三+四十五)×税率七建筑工程费用合计一’+二+三+四十五一6+六(二)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序号费用名称计算方法一直接费(一)+(二)(一)直接工程费∑{工程量x∑[(定额工Et消耗数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数量x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其中:人工费R1 ∑(工程量×定额工日消耗数量×省价人工单价)(二)措施费l+2+3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算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R1x相应费率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其中:人工费R2 ∑措施费中省价人工费一’市直接费市价目表中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二企业管理(R1+R2)×管理费费率三利率(R1+R2)×利润率四有关费用调整见说明7五规费4+5+6+7+8+94、工程排污费(一+二+三+四)×0.15%5、工程定额测定费(——+二+三十四)×0.10%6、社会保障费(一+二+三+四) ×2.60%7、住房公积金按实际交纳金额计算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装饰装修按工程造价的l.5‰;9、安全施工费(一十二+三+四)×0.8%六税金(一’+二+三+四+五)×税率七装饰工程费用合计一’+二+三+四+五~6+六注:l、措施费中省价人工费R2,是指按照省价目表中人工单价计算的人工费与按照省发布费率及规定计取的人工费之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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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6-04-26 信息浏览次数:385 字号:[?大?中?小?]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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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
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
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
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
设施费,由措施费移入规费中。
(四)建设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五)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
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六)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
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现行计价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
说明: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10%。
2、安装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为5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25%。
3、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省价直接工程费。
(二)市政工程
%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
说明:市政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施工因素增加费为94%,其余按45%。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规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
说明: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费率:民用安装工程为2.37%,工业安装工程为1.17%。
(二)市政工程
%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说明:1、措施费中的总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2、总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程序中“人工费R2”,且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五、税金
%
六、安装工程系统调整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调整系数
说明:各费用中人工费仍按原系数及所占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