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

《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附件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1月前言为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与职责,以及危险废物的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处置利用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指南为四川省首次制定。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和西南交通大学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环境管理要求 (3)5 源头控制要求 (3)6 分类要求 (4)7 投放要求 (5)8 暂存要求 (6)9 收运要求 (7)10 贮存要求 (7)11 处置利用要求 (8)12 其他要求 (8)附录A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10)附录B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方法 (12)附录C实验室危险废物标签 (14)附录D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及暂存台账 (16)附录E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 (18)附录F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台账 (21)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以及产生单位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利用全过程应遵循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实验室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药物和药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感染性及病理性废物的环境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3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危险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指学校、科研院所、检测单位、医疗机构及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检测等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废弃化学品、沾染化学品的报废实验工器具)。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建立起的一套责任追究机制,旨在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运输企业责任: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遵守运输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或溢出,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
3. 存储企业责任:存储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确保不对环境和周边地区造成污染和危险。
4. 处置企业责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该拥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 监管机构责任: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各企业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建立完
善的信息公开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通过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效率和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危险废物治理的责任,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落实到每个环节。
2、责任分工:(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负责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并确保处置过程符合标准;(3)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三、危险废物治理措施1、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应按照种类分类收集,确保不同种类之间不会混合,造成污染。
2、危险废物储存:危险废物应储存在固定的场所,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确保危险废物不会外泄。
3、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污染。
4、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置后的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监管措施1、危险废物治理单位必须建立台账并报送相关机构备案,确保治理过程可追溯、可考核。
2、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治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危险废物治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附则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危险废物:指因化学、物理、生物特性或其他特性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2、治理:指对污染物进行清除、净化或调控,以达到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的目的;3、处置: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总称;4、环境监管部门:指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指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管理等方面的法规;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指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管理的法规。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下简称三废一噪)污染以及危险废物,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科室。
第三条防治三废一噪、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危险废物,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各车间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维修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
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
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3、生产部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
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
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98%以上。
6、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地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发生。
2、各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
三、基本原则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
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四、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落实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和设备,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进行监测和分析,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性质、数量等信息。
负责办理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数据库。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本单位员工的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控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等。
二、工作责任分工1. 危险废物的识别、分类与收集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识别与分类原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3) 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的日常巡查与保养工作。
(4) 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危险废物的运输与处置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负责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并对运输车辆进行日常巡查与维护。
(3) 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并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1) 负责监督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负责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
三、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危险废物识别与分类原则2. 危险废物收集与储存方案3. 危险废物运输方案4.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工。
五、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力度,提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加强宣传,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困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共享资源,降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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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三章运输单位要求第七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地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新建项目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面应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平整,结实。
(三)停车场地应建设车辆冲洗、排水收集、污水处理、疏散出口、消防、隔离等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车辆冲洗、排水筹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车辆所承运的主要废物类别进行特殊设计,并充分考虑防渗要求。
(三)排水与收集系统应运行良好,不得有积水现象。
停车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
(四)装运有危险废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八条本市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有至少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作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根据运输对危险废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渗、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二)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待运危险废物包装(要求见附录3)、标识和标签是否与转移联单相符。
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三)危险废物不得散装运输。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与超载。
(五)被危险废物污染过的车辆、包装、工具等,应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输单位具备污染防治条件的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备案。
运输高危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单位每年进行二次应急演练,运输普通危险废物单位每一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若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演练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开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时,运输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运输名录制度及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的,应先依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规程(附录4)提出申请,提交格式文本(附录5)和相关材料,经评议合格后纳入专业运输名录。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行业内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纳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进入名录;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整出专业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上报内容参照环保部2009第5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试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本市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类别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分级管理分为如下三个类别:a)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
b)高危危险废物包括:一级(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剧毒危险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湿易燃的危险废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废物。
c)普通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废物。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样式本市危险废物包装指南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GB12463和GB18597规定的包装形式及相应的包装物性能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医疗废物应按照HJ/T 421规定的包装袋、容器性能要求和警示标志进行运输包装。
危险废物包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应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二)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废物的性质相适应,并便于装卸和运输。
(三)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四)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废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五)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废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废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六)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七)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废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八)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所装废物应与原装废物无抵触。
所装废物与原装废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应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九)应具有经受多次搬运的包装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十)危险废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规程(试行)一、申请条件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件。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
(见附录5)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2、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单位停车场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或其他环保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具备完善危险废物运输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 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6.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7、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8、备案材料清单。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或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重点审查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情况、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情况等。
3、对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
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签发列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通知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附录5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