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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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首先创设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后在2016年最高院答复中,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民法典生效时,配套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生效,原有的两项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仍然沿用,分别在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涉及。

(注:因新司法解释于2021年初刚生效,除了直接引述新司法解释外,本文所引述的过往文件中所提及的司法解释多为原司法解释(一)或原司法解释(二))1、实际施工人的概念l2016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即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2、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条款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员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员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员通过一年多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经历,我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司法助理员,应该具备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要正确地进行自我定位司法助理员岗位在各乡(镇)的司法所,也就是说,人在乡镇,工作在乡镇,所办的事也是乡(镇)的事。

司法助理员要承担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围绕乡镇的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成,承载的主体就是我们司法助理员。

所以要将司法行政工作当作事业去做,把司法所当作自己的家去经营。

每个人的工作定位各不相同,有的人认为官儿做得大、待遇高便是一个成功的人,社会上很多人也这么认为。

但我认为:人的命运、工作的选择不一定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一个数学家他一生中只做了一件事,就是研究数学,我们如果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了也就不错了。

我对待司法行政工作的态度就是:“在工作中取乐,乐在工作中;在工作中提高,提高为的是工作有成效”。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一些,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些,地理位置和经济上的差异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乡镇也是一个综合训练场,你在那里什么样的事都会遇到,与什么样的人都会打交道,你成不成材,就看你敢不敢把自己置于乡镇这个大熔炉中。

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怎样去克服?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沟和坎,吃苦受累并不可怕,怕的就是你不能吃苦受累。

常言说的好,只有吃得苦中苦,方能得到甜中甜,不能吃苦,将来你什么也得不到。

三是要有为民服务的真情感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对象就是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广大农民,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农民群众做好服务。

农民群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憨厚、朴实。

与农民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能瞧不起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要把处理问题看作是服务,对他们要有亲和力,认真地听他们说,要不厌其烦的听完他们的陈述,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依据,使他们感到你所说的是维护他们的。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调岗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被采用,但是调岗往往会遭到劳动者的拒绝。

用人单位认为,调岗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主张,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相持不下,很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有道理,而且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考核结果作支撑,切忌“拍脑袋”决定。

(二)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单方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

比如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实行的“轮岗制”,再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就可以单方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明了,按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合理分 类。从整体上看,目录分为若干章,每一章下又细分了若干节,节下再列出具体 的裁判观点。这种分类方式使得读者能够迅速定位到感兴趣的内容,提高了阅读 的效率。
本书的目录涵盖了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 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监护、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离婚损害 赔偿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目录 全面而详细地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判观点。
摘录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保子女 在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环境。”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 高度重视和保护。
摘录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 据财产的来源、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也要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观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有助于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是一本集结了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所持裁判观点的权威著作。本书不 仅汇集了众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还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婚姻家庭法律领 域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析。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以上摘录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中的冰 山一角,但已经足以展现出这本书的深厚内涵和实用价值。通过阅读这本书,我 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还可以从中 汲取法律智慧,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这本书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和借鉴,有助于他们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资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四川资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二、属本级法院管辖,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内容的来访,属于“诉”的范畴。

除此之外属于“访”的范畴。

对诉与访应由“诉讼引导窗口”或“导诉台”明确的责任人分别接待办理。

三、凡起诉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诉前保全案件等,由立案大厅专门“诉讼引导窗口”或“导诉台”负责接待引导和分流办理。

四、对于来院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提交诉状及相关材料;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由诉讼引导员(接待员)向负责人汇报后,安排有关人员代为书写诉状;对口头起诉的要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他人或律师代为诉讼的,应依法出具委托代理手续。

五、对来院诉讼的,诉讼引导员(接待员)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向当事人做好“立案释明”和“诉讼风险”告知事宜,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权。

六、凡涉及对本院办案人员审判工作作风,办案质量及司法廉洁等问题来访的,由立案大厅专门的来访接待员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来访事由,按照本院《信访工作规则》、《院长接访预约制度》等办理。

七、涉诉来访当事人应持涉诉案件材料表明来访请求,案件当事人委托亲属或他人来访的,则须持相关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手续办理来访登记。

XX市人民法院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XX市人民法院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XX市人民法院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主要领导(一)风险点1.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或利用职权对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正当影响;2.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特别是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存在被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拉拢腐蚀的风险;5.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6.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案件处理、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廉政风险;7.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因接受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8.在人事调整、干部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工作失误;9.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10.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送,以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11.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本庭室出现三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12.对禁酒令等制度监督不力,被上级或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查的;13.廉政教育工作开展不及时的;14.在效能风暴行动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防控措施1.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自觉接受各种监督;2.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3.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或在非审判场所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5.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6.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7.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避免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8.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重点是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9.严格执法执纪,在院党组领导下坚持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和受理信访举报案件;10.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干部业绩;11.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洁身自好,慎言慎行,培养积极健康的个人情趣;12.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13.认真学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等;14.认真学习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15.认真学习区委、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问责办法(试行)》和区法院依法办案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法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3.调研工作要坚持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为全国法院的科学发展服务。

要紧紧围绕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而开展调研,为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智力支撑。

二、突出调研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实效4.围绕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开展调查研究。

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养成,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做到真听、真信、入脑、入心。

【最新公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最新公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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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
6、201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

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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