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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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南安委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攻坚行动。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取得实效,巩固和发展了安全生产稳定向好态势。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效2021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顺利完成自治区明确涉及南宁市的8项和市级层面明确的13项重点攻坚任务。

全年累计排查发现突出问题36项、安全隐患91426处,建立完善制度措施183项,做到问题隐患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隐患排查闭环管理。

全年南宁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0起,造成282人死亡、233人受伤,同比分别下降14.4%、3.4%、25.1%,其中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保持零死亡,庆祝建党100周年、全国“两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等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主要做法(一)持续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坚决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检验,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国之大者”。

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徐海荣提出了“1+3”重点工作,把“城市安全”作为南宁市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之一,亲自带队开展工作调研,在多个场合多次会议反复强调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并就安全风险防控作出批示和部署安排,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3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7【实施日期】2008.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长林副市长副组长: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陈世平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陈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邓国付市园林管理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梁兆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唐志喜市商务局局长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贾玉成市旅游局局长李天绍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揣小勇南宁供电局局长彭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覃家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雷炳伦南宁海事局局长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锦良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水生南宁铁路局安监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5530735),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黄南方兼任。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南安委办〔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检查指导“攻坚二季度实现双过半”和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97号)工作部署要求,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全市组成9个检查指导组,由市领导分别担任检查指导组组长,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全市15个县(区)、开发区,对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措施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针对各县(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期间重点检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采取实地检查指导和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5个县(区)、开发区共36家企业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各类问题隐患67项。

总的来说,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抓基础、抓关键,做到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一些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够严、不够细,所管辖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台账不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不够严格,没能形成强大威慑力和高压态势;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制定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没有很好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够全面,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三、意见建议(一)进一步督促隐患整改。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南安委〔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1月4日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20条细化措施和我市40条贯彻落实举措,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并督导检查其负责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和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梳理分析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同时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22〕29号)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11·21”河南安阳火灾事故重要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情况,及贯彻落实《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岁末年终安全防范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2〕25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岁末年终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1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11·20”绕城高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做好岁末年终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4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7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南府办[2015]42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5日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强化督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工作落实抓得不紧、材料上报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增强督查实效,特制定本通报办法。

一、通报内容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发文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均纳入通报范围,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二、通报重点(一)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全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中央、自治区和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交办事项,下发的督查要点(或督查通知)所需材料的报送情况。

三、通报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的承办件数、到期办结数、办结率,没有办理或未按时办结但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的件数,退回重办的件数,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定期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2017〕6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4.10”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以及南宁市委书记王小东、市长周红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南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彻底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即日起至6月底。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乡镇(街道)、本系统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南宁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9日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8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5【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南府办〔2008〕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9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投入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其中:(一)煤矿方面。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特别是矿井瓦斯管理、盲巷管理和通风设施管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情况;煤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安装和完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未取得证照煤矿的落实情况等。

(二)非煤矿山方面。

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各类矿山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泥石流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尾矿库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和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对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检查露天矿、采石场安全防范情况;检查矿用火工品管理制度、关闭未取得证照矿山和打击非法开采等方面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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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
和督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16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紧急通知
(南府办〔2008〕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8〕152号)的要求,为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情况,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领域
此次检查的重点领域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安全、学校、食品卫生等。

除以上重点领域外,电力、供水、燃气、文化等行业和系统,也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煤矿停产整顿措施,防止煤矿生产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以整代产或私自组织生产,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

同时要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防已关闭取缔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要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检查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特别是对病、险尾矿库,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

要通过强化管理,严防透水、冒顶、炮烟中毒、采空区垮塌、尾矿库垮坝、边坡坍塌和火工品事故等发生。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要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情况;检查设立在人员密集区和江河沿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凡是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或是依法予以取缔。

(四)烟花爆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三定”和反“三违”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工序以及晾晒场、库房等危险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已关停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

同时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私炮通过合法销售点流入社会。

同时要继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私炮生产和销售的组织者、非法生产原料的供应商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

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一是要切实加强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含公交、出租车行业企业)、客运站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整顿客运车辆和驾驶员队伍,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二是加强路面动态监控,特别是要加强营运客货车的检查,严肃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农用车、拖拉机搭客载人行为,坚决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七)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县、乡镇、村、船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乡镇渡船、库区内渡船以及渡口安全状况;检查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整治和打击非法载客的落实情况;清查“三无”船舶;切实加强水上交通日常监管,杜绝自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八)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落实情况;检查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检查“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检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和演练情况。

凡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缺少或不通畅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或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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