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罚则列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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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罚款(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防腐剂、非法着色剂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吊销许可证(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两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本办法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项
除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19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3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3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序号
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一览表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违反条款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9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 定给予拘留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根据我的了解,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进行了相应的罚则规定。

具体罚则可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处罚:
1. 警告:轻微违法行为或初犯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 罚款:对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根据违法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

3. 停产整顿: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一定时间,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查封扣押: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防止其继续流通或销售。

5. 召回:对已销售或流通的违法食品,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6. 撤销许可或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证书。

7. 刑事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罚则会根据不同地区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采取的罚则。

真正的罚则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准。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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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八十七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十一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十二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十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八十六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条
违规行为
处罚规定
八十四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条
违规行为
处罚规定
八十九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依照第八十五条处罚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依照第八十七条处罚
九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吊销许可证。
九十三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注:
红色只有84有;
绿色只有85有。
黄色84、85共有
紫色只有86有
八十五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十八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九十六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九十四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九十七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十八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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