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程序1. 立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执行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处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处罚方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六、处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检查;(2)对涉嫌违法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3)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标准,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本罚款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原则1.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3. 罚款应公开、公正、合理,确保程序合法。
四、罚款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或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缓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罚款程序1.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记录在案。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本罚款标准,决定罚款金额。
3. 向违规者发出罚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原因和缴纳时限。
4. 违规者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六、罚款使用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食品安全事业。
七、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罚款标准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本罚款标准由XX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程序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处罚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3.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4.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5.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WORD 完美格式.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规定。
一、罚款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3)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资料;(4)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2.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食品安全监管;(2)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设置食品安全标识;(4)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3.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2)故意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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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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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