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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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

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

同上否

7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二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

同上否

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八

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

同上否

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

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

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二项

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四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三项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六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四项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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