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程序1. 立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执行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处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处罚方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六、处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检查;(2)对涉嫌违法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3)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共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3.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种类1. 未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罚款: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2.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罚款:对于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 违反食品标签管理的罚款:对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4. 违反食品检验检测管理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5.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三、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力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罚款的力度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下。
2. 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并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执行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执行。
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食品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规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
规
概述
该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新食品法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处罚规定标准
根据2023年新食品法规,以下是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标准:
1.违规行为一:生产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2倍,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2.违规行为二:销售假冒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5倍,并吊销销售许可证。
3.违规行为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非法收入的20%,并暂停生产活动30天。
4.违规行为四: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3倍,并暂停销售活动15天。
5.违规行为五:虚假宣传食品功效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10%,并撤销虚假宣传。
请注意,以上处罚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将根据
具体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而定。
为避免法律风险,请严格遵守2023年新食品法规及其处罚规定。
结论
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设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该法规,并加强内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宣传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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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否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7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否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否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否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否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否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项否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否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否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式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否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否2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下罚款是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是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或者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是29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是30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同上是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同上是32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同上是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同上是35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同上是36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同上是是是违法类型裁量标准一般裁量标准特殊裁量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